【2021-05-25】
绑架赎金的议价向来非常困难,首先因为这是一种双边垄断交易,即交易物的潜在买家和潜在卖家都只有一个,有关双边垄断造成的议价困难,我早先讲过多次(《自私的皮球》第3章),
其次,赎票交易通常是一次性的,没有回头客一说,所以很难形成信任关系,以及对价格范围的共识,
第三,此类交易得不到司法保护,因而双方对其是否能得到履行都没有把握,这种不确定性会鼓励机会主义,这一点会得到报警可能性的强化,但即便在无政府条件下,履约不确定性同样很高,
不过,只要(more...)
【2021-05-25】
绑架赎金的议价向来非常困难,首先因为这是一种双边垄断交易,即交易物的潜在买家和潜在卖家都只有一个,有关双边垄断造成的议价困难,我早先讲过多次(《自私的皮球》第3章),
其次,赎票交易通常是一次性的,没有回头客一说,所以很难形成信任关系,以及对价格范围的共识,
第三,此类交易得不到司法保护,因而双方对其是否能得到履行都没有把握,这种不确定性会鼓励机会主义,这一点会得到报警可能性的强化,但即便在无政府条件下,履约不确定性同样很高,
不过,只要(more...)
【2021-01-25】
在《群居的艺术》第III-3章里,我曾解释了物物交换为何那么困难,因为议价过程实质上是以交易者捉对匹配双方等优曲线的方式进行的,其中涉及的信息交换量和算法复杂度都远高于钱物交易,而且高效率的集中式竞价几乎不可能进行,除非被纳入竞价的只有两种潜在交易物品,
所以现实中存在的物物交换,通常交易物搭配都是由习俗长期固定的,每次特定交易只是略微改变交换比例,而不是每次重启一个遍历各种可能性的议价过程,
昨天读Roy A. Rappaport《献给祖先的猪》(more...)
乐观,但不至于这么乐观——评《理性乐观派》
辉格
2012年4月16日
让本文影响你对此书的评价之前,请注意两个前提:我给此书的评价是四星,里德利是我每本必读的作家;赞美之辞我在豆瓣和微博上都已说过了,这里都是批评。
1)文化发动机:市场交易 vs 互惠交易
在第二、三两章中,里德利提出了一个观点:(我的总结)导致现代智人经历一系列戏剧性的快速进化,特别是语言和语言能力的发展,最终从其直立人近亲中脱颖而出的首要动力,来自市场化交易。
在我看来,这是个十分惊人的观点,以我的知识背景是很难接受的,与人类学家的通常说法也是不相容的,如此惊人的主张需要特别强大的证据,但作者所列举的证据显然很不充分,而且大部分不是判决性的,不能被用来排除其他更平凡的解释。
尽管作为和里德利一样的市场拥护者,假如发现市场原来有着如此古老的历史,市场化的分工和交易果真在智人起源中起了关键作用,无疑会让我欣喜和振奋,但我所了解的种种事实都难以让我接受这一结论。
我怀疑,在此问题上,里德利大概是受了哈伊姆·奥菲克(Haim Ofek)的过度影响,奥菲克在《第二天性:人类进化的经济起源》中提出过这样的理论,不过依我看还只是探索性的,证据还很单薄,足以引起关注,但还远不足以让我大幅修正看待人类进化史的知识框架。
我和里德利都会同意:智人进化的主动和先行因素是文化而不是生物特性,大脑和语言器官的发达是对认知和交流需求的适应,而非相反(像乔姆斯基认为的那样),语言是大脑发达的结果。
我也同意,文化进化的关键特征是meme的横向传播与组合,用里德利的话说就是“当思想开始交配”,或者通俗的说就是交流,问题是,怎么交流?非人格化的市场交易是主要交流方式吗?
我认为不是,文化交流方式很多,偶然的见识和模仿、偷窃、抢夺、战争、部落内个体间的互惠交易、部落间的互惠交易(特别是经由通婚纽带联系在一起的那些部落),都是可行的方式,并且看来是当时条件下更容易出现的方式。
不可否认,所有智人都懂得市场交易,陌生人之间相遇时会很自然产生交易的念头,即便语言不通也很容易达成交易,可问题是:市场交易是否在狩猎采集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成为他们需要随时留意和作出努力的大事?更关键的是:它是否为文化进化提供了核心动力?成为其头号发动机?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这倒不是因为我掌握了(more...)
没有猫腻不用害怕做空者
辉格
2012年2月22日
日前,据希尔威矿业透露,经其举报,河南警方以“涉嫌为EOS搜集信息”为由,拘捕了美国基金公司EOS的三名雇员;希尔威同时得意的宣告:“EOS在国内的信息网络被有效震慑,EOS很难再撰写针对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的做空报告”了;假如消息属实,这是对法律和市场秩序的一次公然践踏,而更令人震惊的是,践踏者能够如此招摇和志得意满。
希尔威和德尔的言行,实际上是最有效的做空行动,因为他们的举动无非是在告诉投资者:从今往后,那些试图获取关于我的负面信息或可能证实我虚构业绩的证据的人,将面临被拘捕的危险,所以,(more...)
对我在关于垃圾焚烧的文章结尾处提出的几点倡议,gaohan表达了他的忧虑:
Last, you are talking about politics instead of trading.
There is nothing worse than encouraging people involved in politics in china.
我十分理解gaohan的忧虑,我自己也常有这样的忧虑,把原本属于交易的事情变成政治问题,对于社会是恶劣且危险的,比如最低工资法、贸易保护政策、奥巴马医改、官办教育,等等,皆属此类,但问题是,有些事情,交易所需条件并不存在,或尚不存在,而这一条件的构建过程不可避免的是一个政治过程,市场交易本身不能内生的创建这些条件,此时,回避政治就是回避这些问题本身。
1)当我们说“我用我的A交换你的B”时,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什么叫“我的A”?A是我身体的一部分?A处于我的绝对控制之下?还是……。对此的不同回答,可以让我们将交易分为两类:
(more...)
Last, you are talking about politics instead of trading.
There is nothing worse than encouraging people involved in politics in china.
(按:原本打算用后一半篇幅来说经济后果,写到后面才发现篇幅不够了,只好等下次有机会再补上了)
后悔权不适合房产交易
辉格
2009年6月15日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在正在酝酿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消费冷静期制度(俗称消费者后悔权);按他的建议,后悔权应覆盖三类产品:电视直销和网上购物等远程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汽车房产等;刘俊海的建议随即引发了法律界和公众的热烈讨论,赞成者援引了美国的司法实践来支持其观点,然而(more...)
(按:原本打算用后一半篇幅来说经济后果,写到后面才发现篇幅不够了,只好等下次有机会再补上了)
后悔权不适合房产交易
辉格
2009年6月15日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在正在酝酿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消费冷静期制度(俗称消费者后悔权);按他的建议,后悔权应覆盖三类产品:电视直销和网上购物等远程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汽车房产等;刘俊海的建议随即引发了法律界和公众的热烈讨论,赞成者援引了美国的司法实践来支持其观点,然而在美国,司法上的冷静期制度主要用于电视购物等容易发生冲动消费、并且消费者事先难以真正了解产品的情况,其适用范围并不广泛,而表面上看似相同的商品试用期和无理由退货,通常只是商家的自愿承诺,作为其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并非法律上的要求;将后悔权引入几乎不可能发生冲动消费的房产交易,将是首创,其法理依据和经济后果值得探讨。
后悔权属于合同法范畴,作为一种新近创立的救济手段,它旨在为解除合同设立一种新的条件,在此之前,合同可以因条款规定条件、不可抗力、对方欺诈、对方违约、重大误解、显失公允等条件而得以解除;在某些情况下,当这些原则均不能支持合同的解除,而法律界又认为在那种情形下合同应该解除,于是便出现了后悔权的拟制;然而,这样的认定不能是任意的,必须为后悔权的适用找出明确的法理依据和适用边界,并且与民法的其他部分相一致,否则,作为市场经济两大基石之一的契约责任,便会面临瓦解的危险。
合同法的作用,在于确保双方自愿作出的约定得以兑现,或者在约定的条件下解除承诺;如果我们有能力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并且我们的语言足以精确详尽的描述约定的内容和条件,那么合同法或至少它的实体法部分便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事实上,我们的预见能力十分薄弱,而我们的语言又常常贫乏而模糊,况且我们也无力承担作出详尽的预见和描述所带来的高昂成本;现实中的合同全都依赖于大量未经显式阐明的默示条款,通常双方都认为这些是不言自明的内容,这些默示条款,蕴含于双方对所涉及产品、交易和背景条件的共同认知,也体现在所在行业的惯例和行规中,所在社区和地域的习俗中,甚至所在民族和国家的文化和传统中。
然而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对于这些默示条款和它的真实含义难免出现分歧,分歧不仅源自双方的认知差异,更因为各自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总是倾向于对惯例和习俗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此时,合同法的作用便体现了出来,它为合同双方提供了在各种情形下认定和阐释默示和模糊条款的原则和参照实例。具体到后悔权的问题,刘俊海和其他许多赞同者都以信息不对称为作为支持论据,意思是:有些情况,卖家很容易了解,而买家不容易了解,由此导致双方对合同真实含义产生分歧,而后悔权是对买方信息不利的司法救济;这一分析是错误的,买方信息不利借助已有的充分告知原则便可救济:如果卖方了解某一风险而又明知买方很可能不了解该风险,便有充分告知的义务,否则便构成事实隐瞒,如果所隐瞒的是重大事实,还可能构成合同欺诈。
实际上,后悔权试图救济的,恰恰是相反的情况:一种特殊的卖方信息不利;当商家面向大批不特定人群推销产品时,尽管他对产品有足够的了解,但他无法知道他的买家对产品会有何种程度的了解,特别是在推销新型产品时;比如一部手机可能有几百个特性,对于老练的电子玩家来说,大部分特性都无须多说,而新手和电子盲却很容易对特性形成误解,在昂贵而短暂的广告时间里,商家只能选择最吸引人的特性加以宣传;如此导致的分歧很难用充分告知义务来归责,因为商家确实无从知晓和区分众多买家对产品和技术背景的了解程度;后悔权这种新型救济手段,正是在新产品不断涌现、传媒高度发达、大面积推销手段日益流行等新的市场条件下出现的。
很明显,房产交易并不符合上述特征,在房产这种重大交易中,双方都有充分的理由期待对方充分收集信息、审慎决策,买家也拥有众多途径来掌握信息,除非卖家故意隐瞒或虚假称述,而这些用现有合同法都可获得救济,无须借助后悔权;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确有大量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但并非因为缺少法定权利,而是因为已有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护。不恰当的将后悔权引入房产交易,将大幅提高履约成本,降低交易效率,最终损害诚实消费者的利益。
许多貌似保护弱势者的法律,实际上会严重损害整个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法官如果允许某个穷人逃避债务,看似帮助了他,结果却让其他保持诚信的穷人也都借不到钱了;类似的,如果后悔权不恰当的帮助购房者逃避契约责任,便会迫使房产商设计更复杂的合约来甄别和规避风险,如此带来的额外成本将部分的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比如,法律将房产交易的后悔期限定为一年,房产商可将房价提高5万,同时承诺购房者若在一年内开始装修,可报销5万元装修款;诸如此类的合约安排无疑会降低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这是房产商和消费者都不愿看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