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交易〉标签的文章(6)

赎金议价

【2021-05-25】

绑架赎金的议价向来非常困难,首先因为这是一种双边垄断交易,即交易物的潜在买家和潜在卖家都只有一个,有关双边垄断造成的议价困难,我早先讲过多次(《自私的皮球》第3章),

其次,赎票交易通常是一次性的,没有回头客一说,所以很难形成信任关系,以及对价格范围的共识,

第三,此类交易得不到司法保护,因而双方对其是否能得到履行都没有把握,这种不确定性会鼓励机会主义,这一点会得到报警可能性的强化,但即便在无政府条件下,履约不确定性同样很高,

不过,只要(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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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绑架赎金的议价向来非常困难,首先因为这是一种双边垄断交易,即交易物的潜在买家和潜在卖家都只有一个,有关双边垄断造成的议价困难,我早先讲过多次(《自私的皮球》第3章), 其次,赎票交易通常是一次性的,没有回头客一说,所以很难形成信任关系,以及对价格范围的共识, 第三,此类交易得不到司法保护,因而双方对其是否能得到履行都没有把握,这种不确定性会鼓励机会主义,这一点会得到报警可能性的强化,但即便在无政府条件下,履约不确定性同样很高, 不过,只要一种交易频繁持续发生,市场总是会发展出解决此类议价困难的机制, 黑海北岸(特别是顿河下游)曾经是斯拉夫世界与突厥世界的交界地,也是哥萨克的发源地,长期处于无镇虎状态,哥萨克以劫掠为主业,许多塔塔尔人也是如此,劫掠对象主要是商品、牲畜和人,掳到的人,若是普通百姓,就直接卖给奴隶贩子了,若是有点地位的,其勒赎价值就可能数倍于奴隶市价,于是就成了绑票,(Brian Boeck: Imperial Boundaries,第3章) 但多数哥萨克不会自己去谈判赎金,而是把人质卖给专业的赎票中介,后者对什么人质值多少钱,怎么谈判,如何可靠履约,都非常有经验,最重要的是,长期做这行当,让他们有机会也有动机建立信誉,所以他们开出的价格也容易被视为市场行价而得到接受,也容易让人相信,只要付了赎金,人质就会安全送回来,  
物物交换的障碍

【2021-01-25】

在《群居的艺术》第III-3章里,我曾解释了物物交换为何那么困难,因为议价过程实质上是以交易者捉对匹配双方等优曲线的方式进行的,其中涉及的信息交换量和算法复杂度都远高于钱物交易,而且高效率的集中式竞价几乎不可能进行,除非被纳入竞价的只有两种潜在交易物品,

所以现实中存在的物物交换,通常交易物搭配都是由习俗长期固定的,每次特定交易只是略微改变交换比例,而不是每次重启一个遍历各种可能性的议价过程,

昨天读Roy A. Rappaport《献给祖先的猪》(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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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在《群居的艺术》第III-3章里,我曾解释了物物交换为何那么困难,因为议价过程实质上是以交易者捉对匹配双方等优曲线的方式进行的,其中涉及的信息交换量和算法复杂度都远高于钱物交易,而且高效率的集中式竞价几乎不可能进行,除非被纳入竞价的只有两种潜在交易物品, 所以现实中存在的物物交换,通常交易物搭配都是由习俗长期固定的,每次特定交易只是略微改变交换比例,而不是每次重启一个遍历各种可能性的议价过程, 昨天读Roy A. Rappaport《献给祖先的猪》时,发现物物交换的另一类障碍,(Rappaport 不是经济学家,所以他的表述和我的很不一样,但意思差不多)如果被交换的都是需求价格弹性非常低的必需品,交易就很难持续流畅的进行,因为当一种必需品(比如盐)的供应量越过某个临界值后,其价格会迅速跌到接近于零,于是交易过程便中断了,即便盐的供方对其他物品仍有旺盛需求,而且手里有充足的盐,也不再能换到任何东西, 反过来也是,如果这种必需品的供应量低于某个临界值,价格会暴涨,于是迅速耗尽买方的所有可交换物,结果也是交易中断, 所以,仅由必需品构成的交换系统非常不稳定,很容易因其中任何一种商品的大丰收或大歉收而陷于停顿,一个稳定而可持续的交换系统必须包含足够多的高弹性商品,比如奢侈品,而且最好是不易变质的耐用奢侈品,它们可以起到储备和缓冲的作用,比如,当盐生产者发现供给有些过度价格可能暴跌时,可以停止生产盐,转而用储备的贝壳去换取他们本来用盐换的东西, 事实上,我们在一些无货币社会中观察到的交换系统,此类奢侈品都占据着显著地位,特别是各种身体装饰用品, 有意思的是,后来的货币就往往是由这些高弹性交换物中的几种演变而来,  
乐观,但不至于这么乐观·之一·文化发动机:市场交易 vs 互惠交易

乐观,但不至于这么乐观——评《理性乐观派
辉格
2012年4月16日

让本文影响你对此书的评价之前,请注意两个前提:我给此书的评价是四星,里德利是我每本必读的作家;赞美之辞我在豆瓣和微博上都已说过了,这里都是批评。

1)文化发动机:市场交易 vs 互惠交易

在第二、三两章中,里德利提出了一个观点:(我的总结)导致现代智人经历一系列戏剧性的快速进化,特别是语言和语言能力的发展,最终从其直立人近亲中脱颖而出的首要动力,来自市场化交易。

在我看来,这是个十分惊人的观点,以我的知识背景是很难接受的,与人类学家的通常说法也是不相容的,如此惊人的主张需要特别强大的证据,但作者所列举的证据显然很不充分,而且大部分不是判决性的,不能被用来排除其他更平凡的解释。

尽管作为和里德利一样的市场拥护者,假如发现市场原来有着如此古老的历史,市场化的分工和交易果真在智人起源中起了关键作用,无疑会让我欣喜和振奋,但我所了解的种种事实都难以让我接受这一结论。

我怀疑,在此问题上,里德利大概是受了哈伊姆·奥菲克(Haim Ofek)的过度影响,奥菲克在《第二天性:人类进化的经济起源》中提出过这样的理论,不过依我看还只是探索性的,证据还很单薄,足以引起关注,但还远不足以让我大幅修正看待人类进化史的知识框架。

我和里德利都会同意:智人进化的主动和先行因素是文化而不是生物特性,大脑和语言器官的发达是对认知和交流需求的适应,而非相反(像乔姆斯基认为的那样),语言是大脑发达的结果。

我也同意,文化进化的关键特征是meme的横向传播与组合,用里德利的话说就是“当思想开始交配”,或者通俗的说就是交流,问题是,怎么交流?非人格化的市场交易是主要交流方式吗?

我认为不是,文化交流方式很多,偶然的见识和模仿、偷窃、抢夺、战争、部落内个体间的互惠交易、部落间的互惠交易(特别是经由通婚纽带联系在一起的那些部落),都是可行的方式,并且看来是当时条件下更容易出现的方式。

不可否认,所有智人都懂得市场交易,陌生人之间相遇时会很自然产生交易的念头,即便语言不通也很容易达成交易,可问题是:市场交易是否在狩猎采集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成为他们需要随时留意和作出努力的大事?更关键的是:它是否为文化进化提供了核心动力?成为其头号发动机?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这倒不是因为我掌握了(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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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观,但不至于这么乐观——评《理性乐观派 辉格 2012年4月16日 让本文影响你对此书的评价之前,请注意两个前提:我给此书的评价是四星,里德利是我每本必读的作家;赞美之辞我在豆瓣和微博上都已说过了,这里都是批评。 1)文化发动机:市场交易 vs 互惠交易 在第二、三两章中,里德利提出了一个观点:(我的总结)导致现代智人经历一系列戏剧性的快速进化,特别是语言和语言能力的发展,最终从其直立人近亲中脱颖而出的首要动力,来自市场化交易。 在我看来,这是个十分惊人的观点,以我的知识背景是很难接受的,与人类学家的通常说法也是不相容的,如此惊人的主张需要特别强大的证据,但作者所列举的证据显然很不充分,而且大部分不是判决性的,不能被用来排除其他更平凡的解释。 尽管作为和里德利一样的市场拥护者,假如发现市场原来有着如此古老的历史,市场化的分工和交易果真在智人起源中起了关键作用,无疑会让我欣喜和振奋,但我所了解的种种事实都难以让我接受这一结论。 我怀疑,在此问题上,里德利大概是受了哈伊姆·奥菲克(Haim Ofek)的过度影响,奥菲克在《第二天性:人类进化的经济起源》中提出过这样的理论,不过依我看还只是探索性的,证据还很单薄,足以引起关注,但还远不足以让我大幅修正看待人类进化史的知识框架。 我和里德利都会同意:智人进化的主动和先行因素是文化而不是生物特性,大脑和语言器官的发达是对认知和交流需求的适应,而非相反(像乔姆斯基认为的那样),语言是大脑发达的结果。 我也同意,文化进化的关键特征是meme的横向传播与组合,用里德利的话说就是“当思想开始交配”,或者通俗的说就是交流,问题是,怎么交流?非人格化的市场交易是主要交流方式吗? 我认为不是,文化交流方式很多,偶然的见识和模仿、偷窃、抢夺、战争、部落内个体间的互惠交易、部落间的互惠交易(特别是经由通婚纽带联系在一起的那些部落),都是可行的方式,并且看来是当时条件下更容易出现的方式。 不可否认,所有智人都懂得市场交易,陌生人之间相遇时会很自然产生交易的念头,即便语言不通也很容易达成交易,可问题是:市场交易是否在狩猎采集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成为他们需要随时留意和作出努力的大事?更关键的是:它是否为文化进化提供了核心动力?成为其头号发动机?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这倒不是因为我掌握了更多相反的经验事实,而是因为这一观点在理论上就难以成立:市场交易不足以为智人在认知和语言能力上的飞速进化提供足够动力;正因为它是非人格化的,因而也是松耦合的,市场交易其实并不需要交易者具备多少社会性认知和交流能力;语言不通的陌生人之间很容易交易,甚至无需任何沟通,比如里德利多次提到的沉默交易([[silent trade]]),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我甚至认为,市场分工的日益发达和长期持续,会让部分个体丧失某些已经获得的认知和沟通能力,而在市场出现之前,这些个体是无法生存的;泰勒·科文([[Tyler Cowen]])好像也有类似看法,2009年他在Create Your Own Economy一书中谈论了现代市场经济与自闭症([[autism]])的关系。 分工改善了自闭倾向者或自闭症患者的生存处境,甚至让他们在许多领域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统计也表明自闭者的比例在迅速增加;然而在狩猎采集时代,自闭将是致命缺陷,因为自闭者所(完全或部分的)缺失的,恰恰是智人的特长和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关键特征:移情([[empathy]])和沟通能力,以及依赖于此的自我意识;这一点很好的说明了市场化的交易和分工不可能是推动智人进化的主要动力。 相反,非即时两清的、人格化的互惠交易(reciprocal exchange),则对社会化认知和沟通能力提出了高要求:预见、移情、揣摩对方意图、记忆各方交往历史、通过闲言碎语打探对方秉性、谈判、威胁、欺骗、报复、合谋、操纵、圈套、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等等高科技武器,在互惠交易中才能找到用武之地,也只有互惠交易才能引发围绕这些能力的军备竞赛(我在“饕餮经济学”系列中曾讨论过这个主题)。 其次,从可行性上看,偶发的市场交易确能给狩猎采集者带来收益,但把整个生计模式建立在此基础上则是另一码事了,假如交易不够频繁、规模不够稳定,交易机会不是随手可得,依赖于它就很危险了;而以智人早期的人口密度,加上狩猎采集模式的高度游动性,稳定、连续和规模,这些条件恐怕都是难以满足的。 假如市场交易果真如此普遍而重要,那我们应该会看到许多部落或地区间分工的例子,可实际上,里德利在第二章里提出的例子全都是5万年以近的,与该章标题不相符,而作为进化发动机和先行因素,至少需要20万年前的例子,况且,其中多数例子用其他交流方式同样可以解释,唯一可以确信的分工发生在两性之间,可是,两性分工毫无疑问是长时间跨度的一揽子互惠分工,根本不是非人格化的市场分工。 假如市场交易果真是智人进化的头号发动机(或至少主要发动机之一),因而是塑造我们人性和文化的主要因素,那也很难理解为何我们的本能总是如此的抵制市场、讨厌非人格化交易、鄙视货币、厌恶商人和资本家,我们的文化又总是与市场和货币经济格格不入,依我看,只有市场交易是晚近出现的这一假设,才能让我们理解这一点(关于文化上对非人格化交易的反感,我在“鲁滨逊跟资本主义没关系”中也有所论及)。 里德利的错误,以及他对马歇尔·萨林斯([[Marshall Sahlins]])和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的拒斥,可能也要怪人类学界对互惠交易的浪漫化阐释,人类学家经常把互惠交易说的好像无关个人私利,只有温情和慷慨,是一种责任、习俗或仪式,仅仅起到维系文化结构的作用,他们忽视了,无私和慷慨背后,往往是一笔笔记得清清楚楚的人情债和对互惠责任无处不在的品头评足和指手画脚,这些只有放到合作/协调博弈的理论框架下才能看清。 另外,萨林斯对马尔萨斯理论的错误理解(见“人口压力的时间尺度”)也让里德利对之失去了信任,这可以理解,但我们不能因为人类学在理论上的缺陷而忽视其所收集整理的大量宝贵材料,互惠交易在传统小社会的核心地位是难以否认的事实,有大量经验证据支持。 所以,在看待市场的未来前景上,我不如里德利乐观,因为我意识到我们的人性和文化都是天然的反市场的,这一点迄今还看不到改变的迹象,当今的市场制度得以建立、扩张和维持所需要的条件,都是罕见而宝贵的,市场制度需要被努力的捍卫才能长期生存下去,尽管在几十年的可见未来看上去还算安全,以百年千年计的未来可不好说。 (待续)
饭文#X1:没有猫腻不用害怕做空者

没有猫腻不用害怕做空者
辉格
2012年2月22日

日前,据希尔威矿业透露,经其举报,河南警方以“涉嫌为EOS搜集信息”为由,拘捕了美国基金公司EOS的三名雇员;希尔威同时得意的宣告:“EOS在国内的信息网络被有效震慑,EOS很难再撰写针对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的做空报告”了;假如消息属实,这是对法律和市场秩序的一次公然践踏,而更令人震惊的是,践踏者能够如此招摇和志得意满。

希尔威和德尔的言行,实际上是最有效的做空行动,因为他们的举动无非是在告诉投资者:从今往后,那些试图获取关于我的负面信息或可能证实我虚构业绩的证据的人,将面临被拘捕的危险,所以,(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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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猫腻不用害怕做空者 辉格 2012年2月22日 日前,据希尔威矿业透露,经其举报,河南警方以“涉嫌为EOS搜集信息”为由,拘捕了美国基金公司EOS的三名雇员;希尔威同时得意的宣告:“EOS在国内的信息网络被有效震慑,EOS很难再撰写针对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的做空报告”了;假如消息属实,这是对法律和市场秩序的一次公然践踏,而更令人震惊的是,践踏者能够如此招摇和志得意满。 希尔威和德尔的言行,实际上是最有效的做空行动,因为他们的举动无非是在告诉投资者:从今往后,那些试图获取关于我的负面信息或可能证实我虚构业绩的证据的人,将面临被拘捕的危险,所以,今后你们在阅读我发布的财务报表时,请记住这一前提——还有比这更有效的做空行动吗? 假如希尔威没有虚构业绩、对自己的业绩有信心,他就完全没有必要害怕做空者,他大可以愉快的等着看做空者的笑话,他甚至可能要感谢做空者,因为一次错误的做空或一份错误的看空报告,充其量只能在短期内拉低股价(否则它就不是错误的了),而这恰好为他提供了一个低成本回购的机会,在股价回升时重新卖出这些股票便可获得一笔额外的融资。 股市中流传最广也最荒谬的一个神话是:多方是一伙的,空方是一伙的,多空之间是敌人;实际上恰好相反:在任何市场上,处于竞争关系的都是看法相似的人,看法分歧的人则是交易伙伴,而且分歧越大交易越容易达成,交易者也越开心,因为他们会觉得这笔交易越“划算”,假如我是古董收藏者,最乐意遇到的,自然是那些把我视为稀世珍品的古董当作赝品卖给我的有眼无珠者。 只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其实也只是表面的例外):比如甲乙两人,甲说这只股票值90,乙说只值20,本来甲应该很高兴,大可以说:那你30卖给我吧?或者我们打个赌?显然这对双方都是一次很好的交易机会,但实际上甲却把乙暴揍一顿,这是为啥?唯一的解释是:甲实际上并不认为这股票值90,他在说假话,而乙的言论会削弱其谎言的效果。 在市场中,各种言论确实会影响价格,特别是那些具备特殊信息条件的,或在信息收集和分析上投入大量资源或拥有独特优势的,或者像巴菲特那样在挑选眼光上已建立巨大声誉的人,他们的单一言论就足以导致显著的价格变动;所以当你持有一种产品时,就不希望听到那些对其价格有负面影响的言论。 但这里有个微妙而根本的区别:听到与你看法不同的言论和遇到与你看法不同的潜在交易者,是两码事,言论未必是真实看法,更未必是交易意愿,当你听到关于你所持股票的负面言论时,这可能是个坏消息,但假如这个言论是负责任的(即表达了真实交易意愿的),这就是个好消息,无论你是否采信它:假如你相信它,你获得了一次及时纠正错误投资的机会,假如你不信它而坚持自己看法,你获得了一次交易机会。 因此,对于投资者,任何代表了真实交易意愿的言论都是有价值的,值得欢迎而无须惧怕,而辨别这一点的起码标准是,看发言者的实际投资行动是否与其言论方向一致;所以,那些专门寻找做空机会的机构投资者,为了建立其专业声誉(也是为了避免监管风险),会在发表看空报告时,宣布自己已经做出了空方投资,这是令其看空报告显得严肃可信的起码条件。 而这次拘捕事件,实际上让他们变得更可信了,投资者现在知道:他们是真的派调查员去做了实地调查、而不仅仅凭借二三手资料做判断的,并且他们可能真的挖到了什么过硬的证据,以至于让当事者狗急跳墙了。 专业做空机构之所以公开发布看空报告而不是闷声大发财,是因为他们需要在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内实现其做空收益,尽管虚构业绩终将暴露,但却可能维持足够长的一段时间,特别是在一个善于维护谎言的体制内,而现有金融产品尚不能支持时间跨度太大的做空交易,况且时间过长可能将资本收益率拉低到不值得做,所以在短期内公开戳穿谎言是此类做空策略所必需的。 对于其他投资者,此类机构的存在无疑是个福音,不仅是个宝贵的信息来源,而且作为市场清道夫,它比任何政府监管都有效,因为它在激励机制上是充分一致的,尽管它也可能犯错误,但绝不会拿钱开玩笑。 相反,希尔威们的表现则让他们显得很不像是诚实的市场参与者,首先,如上所述,他们对看空报告的反应不是一种对负责任言论的正常反应,其次,作为企业经营者,他们本应是对企业持有最长远态度的人,然而在对待做空者的方式上,他们表现的很像是短期投机者,因为假如你认为某次做空是错误的,它就最多只能在短期内拉低股价,这对一个抱长远打算的人有何妨碍呢?相反,假如你认为它是正确的,那就更应该认真诚恳对待,而不是搬救兵抓人。
politics vs trading,答gaohan

对我在关于垃圾焚烧的文章结尾处提出的几点倡议,gaohan表达了他的忧虑:

Last, you are talking about politics instead of trading.
There is nothing worse than encouraging people involved in politics in china.

我十分理解gaohan的忧虑,我自己也常有这样的忧虑,把原本属于交易的事情变成政治问题,对于社会是恶劣且危险的,比如最低工资法、贸易保护政策、奥巴马医改、官办教育,等等,皆属此类,但问题是,有些事情,交易所需条件并不存在,或尚不存在,而这一条件的构建过程不可避免的是一个政治过程,市场交易本身不能内生的创建这些条件,此时,回避政治就是回避这些问题本身。

1)当我们说“我用我的A交换你的B”时,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什么叫“我的A”?A是我身体的一部分?A处于我的绝对控制之下?还是……。对此的不同回答,可以让我们将交易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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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在关于垃圾焚烧的文章结尾处提出的几点倡议,gaohan表达了他的忧虑:

Last, you are talking about politics instead of trading.
There is nothing worse than encouraging people involved in politics in china.

我十分理解gaohan的忧虑,我自己也常有这样的忧虑,把原本属于交易的事情变成政治问题,对于社会是恶劣且危险的,比如最低工资法、贸易保护政策、奥巴马医改、官办教育,等等,皆属此类,但问题是,有些事情,交易所需条件并不存在,或尚不存在,而这一条件的构建过程不可避免的是一个政治过程,市场交易本身不能内生的创建这些条件,此时,回避政治就是回避这些问题本身。 {*quote(两类交易)1)当我们说“我用我的A交换你的B”时,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什么叫“我的A”?A是我身体的一部分?A处于我的绝对控制之下?还是……。对此的不同回答,可以让我们将交易分为两类: 2)第一类,姑且叫“丛林法则下的无权利交易”,此时,我能拿A与你交易,是因为我凭自身实力能够对A实施排他性,“我把A给你”的意思是我专门针对你解除对A的排他性,此后由你自己凭实力维持对A的排他性,我不再干预;比如,在一个不对号入座的车厢里,我占着一个座位,现在我用它换你的十块钱,我之所以能“用它换”,是因为我的屁股正压在它上面,并且你我都相信周围没人敢且能把我的屁股一脚蹬开。 3)第二类,是基于明确权利的交易,此时,“我的A”是指我基于某种规范而对A拥有排他性,并且你我都预期周围的人们通常会遵守这一规范,并且相信当有人破坏此规范时,会有某种机制来加以矫正,我们通常说的市场交易,皆属此类;比如,在一个对号入座的车厢里,我有座,你无座,我用我的车票换你的车票加10块钱,你愿意交易是因为你相信,当你拿着车票找到那个座位时,如果有屁股压着它,你只须出示车票,屁股的主人会主动将屁股挪开。/quote*} 4)在第二类交易中,交易本身不涉及政治,但并非与政治无关,只是政治已退居于背景之中,使交易得以进行的规范和制度,在根本上还是由政治来维持的:你出示车票后,屁股主人不肯挪怎么办?叫乘警?屁股主人说她是局长夫人吓得乘警躲起来怎么办?去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5)至于第一类交易,交易本身便是政治过程:或许你在掏钱之前会先掂量一下我的屁股的分量,看看能否省下这十块钱?更重要的是你得掂量一下自己屁股的分量,免得白花了这十块钱,BP就是因为掂量错了自己屁股在俄罗斯的分量,结果在TNK的车票上花了冤枉钱。 6)gaohan和我都会同意,一个良好社会中,应该有最多的第二类交易和最少的第一类交易,由第二类转变为第一类,无疑是退化,问题是,第一类如何转变为第二类?第二类交易所需的制度条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正是经由第一类交易中的政治过程才可能得以建立。 7)所以,在第二类交易尚不存在的领域,politics vs trading之辨,是无意义的。 8)当然,这种政治过程仅仅当它沿着恰当的路径发展时,才会建立第二类所需的制度条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机缘巧合而已,在更普遍的情况下,它会循环困陷于丛林沼泽之中。
饭文#B7: 后悔权不适合房产交易

(按:原本打算用后一半篇幅来说经济后果,写到后面才发现篇幅不够了,只好等下次有机会再补上了)

后悔权不适合房产交易
辉格
2009年6月15日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在正在酝酿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消费冷静期制度(俗称消费者后悔权);按他的建议,后悔权应覆盖三类产品:电视直销和网上购物等远程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汽车房产等;刘俊海的建议随即引发了法律界和公众的热烈讨论,赞成者援引了美国的司法实践来支持其观点,然而(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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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本打算用后一半篇幅来说经济后果,写到后面才发现篇幅不够了,只好等下次有机会再补上了)

后悔权不适合房产交易
辉格
2009年6月15日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在正在酝酿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消费冷静期制度(俗称消费者后悔权);按他的建议,后悔权应覆盖三类产品:电视直销和网上购物等远程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汽车房产等;刘俊海的建议随即引发了法律界和公众的热烈讨论,赞成者援引了美国的司法实践来支持其观点,然而在美国,司法上的冷静期制度主要用于电视购物等容易发生冲动消费、并且消费者事先难以真正了解产品的情况,其适用范围并不广泛,而表面上看似相同的商品试用期和无理由退货,通常只是商家的自愿承诺,作为其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并非法律上的要求;将后悔权引入几乎不可能发生冲动消费的房产交易,将是首创,其法理依据和经济后果值得探讨。

后悔权属于合同法范畴,作为一种新近创立的救济手段,它旨在为解除合同设立一种新的条件,在此之前,合同可以因条款规定条件、不可抗力、对方欺诈、对方违约、重大误解、显失公允等条件而得以解除;在某些情况下,当这些原则均不能支持合同的解除,而法律界又认为在那种情形下合同应该解除,于是便出现了后悔权的拟制;然而,这样的认定不能是任意的,必须为后悔权的适用找出明确的法理依据和适用边界,并且与民法的其他部分相一致,否则,作为市场经济两大基石之一的契约责任,便会面临瓦解的危险。

合同法的作用,在于确保双方自愿作出的约定得以兑现,或者在约定的条件下解除承诺;如果我们有能力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并且我们的语言足以精确详尽的描述约定的内容和条件,那么合同法或至少它的实体法部分便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事实上,我们的预见能力十分薄弱,而我们的语言又常常贫乏而模糊,况且我们也无力承担作出详尽的预见和描述所带来的高昂成本;现实中的合同全都依赖于大量未经显式阐明的默示条款,通常双方都认为这些是不言自明的内容,这些默示条款,蕴含于双方对所涉及产品、交易和背景条件的共同认知,也体现在所在行业的惯例和行规中,所在社区和地域的习俗中,甚至所在民族和国家的文化和传统中。

然而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对于这些默示条款和它的真实含义难免出现分歧,分歧不仅源自双方的认知差异,更因为各自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总是倾向于对惯例和习俗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此时,合同法的作用便体现了出来,它为合同双方提供了在各种情形下认定和阐释默示和模糊条款的原则和参照实例。具体到后悔权的问题,刘俊海和其他许多赞同者都以信息不对称为作为支持论据,意思是:有些情况,卖家很容易了解,而买家不容易了解,由此导致双方对合同真实含义产生分歧,而后悔权是对买方信息不利的司法救济;这一分析是错误的,买方信息不利借助已有的充分告知原则便可救济:如果卖方了解某一风险而又明知买方很可能不了解该风险,便有充分告知的义务,否则便构成事实隐瞒,如果所隐瞒的是重大事实,还可能构成合同欺诈。

实际上,后悔权试图救济的,恰恰是相反的情况:一种特殊的卖方信息不利;当商家面向大批不特定人群推销产品时,尽管他对产品有足够的了解,但他无法知道他的买家对产品会有何种程度的了解,特别是在推销新型产品时;比如一部手机可能有几百个特性,对于老练的电子玩家来说,大部分特性都无须多说,而新手和电子盲却很容易对特性形成误解,在昂贵而短暂的广告时间里,商家只能选择最吸引人的特性加以宣传;如此导致的分歧很难用充分告知义务来归责,因为商家确实无从知晓和区分众多买家对产品和技术背景的了解程度;后悔权这种新型救济手段,正是在新产品不断涌现、传媒高度发达、大面积推销手段日益流行等新的市场条件下出现的。

很明显,房产交易并不符合上述特征,在房产这种重大交易中,双方都有充分的理由期待对方充分收集信息、审慎决策,买家也拥有众多途径来掌握信息,除非卖家故意隐瞒或虚假称述,而这些用现有合同法都可获得救济,无须借助后悔权;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确有大量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但并非因为缺少法定权利,而是因为已有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护。不恰当的将后悔权引入房产交易,将大幅提高履约成本,降低交易效率,最终损害诚实消费者的利益。

许多貌似保护弱势者的法律,实际上会严重损害整个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法官如果允许某个穷人逃避债务,看似帮助了他,结果却让其他保持诚信的穷人也都借不到钱了;类似的,如果后悔权不恰当的帮助购房者逃避契约责任,便会迫使房产商设计更复杂的合约来甄别和规避风险,如此带来的额外成本将部分的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比如,法律将房产交易的后悔期限定为一年,房产商可将房价提高5万,同时承诺购房者若在一年内开始装修,可报销5万元装修款;诸如此类的合约安排无疑会降低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这是房产商和消费者都不愿看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