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中医〉标签的文章(3)

再论中医

多年前我曾就中医发表过一些观点,今天不小心又提起这个话题,刚好这几年又有些新体会,再整理补充一下:

1)中医这个词的含义不太清楚,按较狭窄的用法,它是指一套理论体系(诸如阴阳五行、五脏六腑、气血经络、寒热干湿、温凉甘苦……),以及被组织在这套体系之内的各种治疗方法,而按较宽泛的用法,则囊括了所有存在于汉文化中的非现代医疗;

2)对于那套理论体系,我的态度是完全唾弃;

3)对于被归在中医名下的各种治疗方法,我的态度和对待其他前科学的朴素经验一样,持高度怀疑的态度;

4)但我不会像有些反中医者那样,做出一个强判断:它们(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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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我曾就中医发表过一些观点,今天不小心又提起这个话题,刚好这几年又有些新体会,再整理补充一下: 1)中医这个词的含义不太清楚,按较狭窄的用法,它是指一套理论体系(诸如阴阳五行、五脏六腑、气血经络、寒热干湿、温凉甘苦……),以及被组织在这套体系之内的各种治疗方法,而按较宽泛的用法,则囊括了所有存在于汉文化中的非现代医疗; 2)对于那套理论体系,我的态度是完全唾弃; 3)对于被归在中医名下的各种治疗方法,我的态度和对待其他前科学的朴素经验一样,持高度怀疑的态度; 4)但我不会像有些反中医者那样,做出一个强判断:它们都是无用的或错误的; 5)我相信,这些疗法中,有不少大概是有点用的; 6)然而,现代医疗的发展,大幅改变了利用这些可能用处的机会成本和得失比,依我看,改变的程度已达到:其中没有什么是值得考虑到,我甚至认为,作为医疗消费者,认真考虑这些可能用处,会显得很愚蠢; 7)考虑到中医界普遍拒绝按现代医学标准去审查旧疗法,对这些疗法持总体负面评价(即所谓一棍子打死),是完全合理的,在我看来,今天一位医生宣称自己是中医,或推崇中医,仅这一点,足以让他变得不值得信任; 8)但是这一评价方式不适用于过去,在现代医疗普及之前,一位相信传统疗法的医生,也完全可能是明智的、理性的、具有批判性头脑的,甚至具有一些朴素科学态度的,据我了解,许多被归为中医的医生,其实对那些理论说辞没什么兴趣,他们只是相信一些特定疗法,而且也愿意随经验而调整自己的信念; 9)我相信(虽然没什么经验依据),在近代以前,或多或少有点用处的中医疗法,很可能比现在多不少,但随着现代医疗的普及,幸存下来的中医疗法中,有用的比例降低了,剩下的基本上都是没用的;理由是, 10)在科学方法出现之前,对传统知识的筛选机制是基于个体经验和口碑传播的,这一选择机制有个特点:因果链容易从随机个体经验中得到识别的那些事情上,知识改进和积累更可能发生,而在因果链不容易识别的那些地方,便是迷信的温床; 11)在现代医疗普及的过程中,大众对待新旧疗法的态度上,上述筛选机制仍会起作用,因而,传统疗法中那些被用于因果链较明显的病症上因而很可能有点用的疗法,反而更容易被现代疗法所淘汰,结果,剩下的都是安慰剂,因果关系越是难以看清,对安慰剂的需求就越大,这大概就是当代中医的情况,在现代医疗的排挤下,它已经转变成了一个比以往远更纯粹的安慰剂产业。  
关于中医的证据功能,补充一下

去年,我简要整理了一下对中医争议的看法,其中第10点(也是最后一点)谈到了其作为证据的能力:

10)如果废除是指一律禁止在司法过程中使用基于中医经验和理论的证据,我反对,我认为此事应由法官自行决定;如果我是法官,我可能会在某些案件中禁止此类证据,或提醒陪审团忽略此类证据,在另一些案件中,我可能仅仅提醒陪审团注意此类证据的可靠性。

Vin问:

关于第10条,能否举例详解?哪些案件中(或说什么情况下),你会禁止;哪些案件中,你仅仅是提醒他们注意有效性(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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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简要整理了一下对中医争议的看法,其中第10点(也是最后一点)谈到了其作为证据的能力:

10)如果废除是指一律禁止在司法过程中使用基于中医经验和理论的证据,我反对,我认为此事应由法官自行决定;如果我是法官,我可能会在某些案件中禁止此类证据,或提醒陪审团忽略此类证据,在另一些案件中,我可能仅仅提醒陪审团注意此类证据的可靠性。

Vin问:

关于第10条,能否举例详解?哪些案件中(或说什么情况下),你会禁止;哪些案件中,你仅仅是提醒他们注意有效性?凭空很难想象。

我很喜欢这个问题,此类思考虽意淫色彩浓烈,却因其纯粹性而能带来乐趣。 比如,在死因鉴定中,我会禁止来自中医的鉴定作为证据,而在遗嘱争议中,假如立嘱人的私人医生是位中医,而争议某方以该中医的报告作为证明立嘱人健康状况或心智能力的证据,我会接受,再比如,某社区的污染侵权案,若该社区有中医传统,而当事某方以某位中医的报告作为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我也会接受。  
关于中医,我的观点

今天看到几位朋友又在为中医的事情而争吵,和以往看到的每次一样,又是一团混战,我关于此话题的想说的都已说过,所以没有兴趣参与进去,况且场面之混乱令我退缩,把以前在别处零星表达过的观点整理一下,存档备查:

1)中医有许多经验处方和疗法,但考虑到中医界迄今普遍顽固拒绝现代实验和统计方法,这些经验知识的可信度不高,大致上仍处于前科学水平;

2)前科学的、未被组织到某个科学理论体系中的经验知识,未必“无用”,我认为在现代科学出现之前,有大量有用的经验知识;至于中医的经验知识有多少、在多大程度上有用,因为(1),无从作总体判断(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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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几位朋友又在为中医的事情而争吵,和以往看到的每次一样,又是一团混战,我关于此话题的想说的都已说过,所以没有兴趣参与进去,况且场面之混乱令我退缩,把以前在别处零星表达过的观点整理一下,存档备查: 1)中医有许多经验处方和疗法,但考虑到中医界迄今普遍顽固拒绝现代实验和统计方法,这些经验知识的可信度不高,大致上仍处于前科学水平; 2)前科学的、未被组织到某个科学理论体系中的经验知识,未必“无用”,我认为在现代科学出现之前,有大量有用的经验知识;至于中医的经验知识有多少、在多大程度上有用,因为(1),无从作总体判断,只能依赖个人信息背景,各自个别判断——这也正是前科学时代的特点所在; 3)中医的理论体系——比如阴阳五行学说、经络学说、寒热干湿甘苦之辩等等,未构成自洽而可检验的科学理论,其理论和处方/疗法之间,也缺乏最起码的稳定明确的逻辑关系;基于此,我认为该理论体系没有任何保留价值; 4)对于“是否应该废除中医”,我的回答视“废除”一词的含义而定: 5)如果废除是指废止中医医师的行医执照,我赞成,我主张废止所有医生的行医执照,我认为行医无需执照; 6)如果废除是指禁止中医医师行医,我反对,我认为任何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行医; 7)如果废除是指禁止医师使用未经现代医学界认可的中医处方和疗法,我反对,我认为医生在审慎、充分告知和患者自愿原则下,可以使用任何他认为恰当的处方和疗法,上述三条原则是否得到遵守,必要时应在法庭上认定; 8)如果废除是指撤销政府对中医事业(研究、教育、资源等)的资助,我赞成,我并且赞成政府撤销对一切医疗事业的赞助; 9)如果废除是指禁止中医服务被纳入保险合约,我反对,首先,医疗保险合约不应由政府提供,其次,合约覆盖内容应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10)如果废除是指一律禁止在司法过程中使用基于中医经验和理论的证据,我反对,我认为此事应由法官自行决定;如果我是法官,我可能会在某些案件中禁止此类证据,或提醒陪审团忽略此类证据,在另一些案件中,我可能仅仅提醒陪审团注意此类证据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