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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原来小罗的“自我挫败”是这意思啊》的评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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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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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672.html#comment-3448</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Mon, 09 Jan 2012 19:15:0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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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很有意思。你和罗小贱对“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定义显然不一样。
罗小贱的这段定义“一项规则，是否已确立为认定权利的依据，取决于人们在计划或作出相关行为时，是否普遍基于它来预期可能面临的障碍、风险和代价，并对行为作出相应调整”，是对“外在”、“自足”的法律的一种足够贴切的描述——在被法学家抽象成“规则”条文前，已经存在一种秩序，这种秩序被描述为普遍预期和相应行为调整。在这种定义中，并未涉及秩序是分散缓慢形成的，还是由强力主体推动形成的。
按照这种定义，你是实证主义的。

于是，就出现了更有趣的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问题。（这个问题变得有趣，是因为对于罗小贱使用的“自然法”学派，这个问题非常简单，答案是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者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却扑朔迷离。）

“当一项成文法与一项既已确立的权利相冲突时，它是非法的，基于它所作出的判决和执行时侵权行为，但是，当此种判决发展为可预期的常例时，它就成了法律。”从上面这段话，以及你对新婚姻法的态度，对占座规则的态度，我觉得你对恶法非法问题的看法已经得到清晰表达。既成的秩序是法律，而对既成秩序的人为改变（而不是对已有秩序的文本化认定）不是，换句话说，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的法律是良法，例如占座规则，而领先于秩序形成的新的法律条文是恶法，例如新婚姻法。

如果我对你的上述观点的理解没有错，那么在这个问题上我和你有明显的分歧。在我看来，并非一切既成秩序都是良法，判断一种秩序是良法还是恶法的依据是，它是否将持续存在。同样，并非一切改变既成秩序的法律条文都是恶法，判断一种条文是良法还是恶法的依据是，它是否将形成相应的持续的秩序。

也就是说，我们都认为“存在”是判断良法或恶法（法或非法）的依据。区别是，你以当下的“存在”为依据，而我以未来的“存在”为依据。这种区别使得我们在一些秩序和条文上产生相反的判断，例如，我认为占座规则是恶法，很多新法律条文是良法。

另一个区别是，你对某一种秩序或条文的判断比较容易，只需观察它是否已经存在。而我对恶法良法的判断还需另寻线索。我自认为，一种秩序是否将继续存在，或一种新秩序是否将出现，取决于这种秩序与群体利益优化的方向一致与否。“群体利益”是个难以衡量的量，很容易被看作纯套套逻辑——怎么判断群体利益是否优化？看某种改变是否发生。怎么判断某种改变是否发生，看该变化是否使群体利益优化。幸好，凭借个体偏好的稳定性和由此推出的群体偏好的稳定性，这个套套可以与现实铆定而展开。（吼吼，看我学到了多少~）
我可以预测某些社会变革是否会发生，正如预测一个物体受到一个力作用后的状态变化。只是，前者的准确率很低，因为个体偏好的维度非常多，或者说价值观的维度非常多。我计算不出，一个人在面对一个被占的座位时有哪些因素影响着他的行为。但我大体知道，如果平均每个人能用更少的代价获得更多的座位使用时间，那种新秩序使群体利益优化。但旧秩序与新秩序的障碍能否跨过，何时能被跨过，则仍然未知。这还只是最简单情况的例子。对于更复杂的例子，我也许说不清，两种可能的秩序中哪一种使群体利益优化。]]></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很有意思。你和罗小贱对“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定义显然不一样。<br />
罗小贱的这段定义“一项规则，是否已确立为认定权利的依据，取决于人们在计划或作出相关行为时，是否普遍基于它来预期可能面临的障碍、风险和代价，并对行为作出相应调整”，是对“外在”、“自足”的法律的一种足够贴切的描述——在被法学家抽象成“规则”条文前，已经存在一种秩序，这种秩序被描述为普遍预期和相应行为调整。在这种定义中，并未涉及秩序是分散缓慢形成的，还是由强力主体推动形成的。<br />
按照这种定义，你是实证主义的。</p>
<p>于是，就出现了更有趣的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问题。（这个问题变得有趣，是因为对于罗小贱使用的“自然法”学派，这个问题非常简单，答案是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者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却扑朔迷离。）</p>
<p>“当一项成文法与一项既已确立的权利相冲突时，它是非法的，基于它所作出的判决和执行时侵权行为，但是，当此种判决发展为可预期的常例时，它就成了法律。”从上面这段话，以及你对新婚姻法的态度，对占座规则的态度，我觉得你对恶法非法问题的看法已经得到清晰表达。既成的秩序是法律，而对既成秩序的人为改变（而不是对已有秩序的文本化认定）不是，换句话说，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的法律是良法，例如占座规则，而领先于秩序形成的新的法律条文是恶法，例如新婚姻法。</p>
<p>如果我对你的上述观点的理解没有错，那么在这个问题上我和你有明显的分歧。在我看来，并非一切既成秩序都是良法，判断一种秩序是良法还是恶法的依据是，它是否将持续存在。同样，并非一切改变既成秩序的法律条文都是恶法，判断一种条文是良法还是恶法的依据是，它是否将形成相应的持续的秩序。</p>
<p>也就是说，我们都认为“存在”是判断良法或恶法（法或非法）的依据。区别是，你以当下的“存在”为依据，而我以未来的“存在”为依据。这种区别使得我们在一些秩序和条文上产生相反的判断，例如，我认为占座规则是恶法，很多新法律条文是良法。</p>
<p>另一个区别是，你对某一种秩序或条文的判断比较容易，只需观察它是否已经存在。而我对恶法良法的判断还需另寻线索。我自认为，一种秩序是否将继续存在，或一种新秩序是否将出现，取决于这种秩序与群体利益优化的方向一致与否。“群体利益”是个难以衡量的量，很容易被看作纯套套逻辑——怎么判断群体利益是否优化？看某种改变是否发生。怎么判断某种改变是否发生，看该变化是否使群体利益优化。幸好，凭借个体偏好的稳定性和由此推出的群体偏好的稳定性，这个套套可以与现实铆定而展开。（吼吼，看我学到了多少~）<br />
我可以预测某些社会变革是否会发生，正如预测一个物体受到一个力作用后的状态变化。只是，前者的准确率很低，因为个体偏好的维度非常多，或者说价值观的维度非常多。我计算不出，一个人在面对一个被占的座位时有哪些因素影响着他的行为。但我大体知道，如果平均每个人能用更少的代价获得更多的座位使用时间，那种新秩序使群体利益优化。但旧秩序与新秩序的障碍能否跨过，何时能被跨过，则仍然未知。这还只是最简单情况的例子。对于更复杂的例子，我也许说不清，两种可能的秩序中哪一种使群体利益优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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