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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的评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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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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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孤胆鹰雄芯</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comment-735778</link>
		<dc:creator><![CDATA[孤胆鹰雄芯]]></dc:creator>
		<pubDate>Wed, 08 Apr 2020 13:00:4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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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这是篇旧文了，辉总现在的观点应该不同意本文最后说的某些情况政府管制是必要的了吧？]]></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这是篇旧文了，辉总现在的观点应该不同意本文最后说的某些情况政府管制是必要的了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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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zheyeah</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comment-617288</link>
		<dc:creator><![CDATA[zheyeah]]></dc:creator>
		<pubDate>Fri, 05 Feb 2016 15:03:5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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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标注
套套逻辑：指以果为因]]></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标注<br />
套套逻辑：指以果为因</p>
]]></content:encode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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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madison</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comment-537059</link>
		<dc:creator><![CDATA[madison]]></dc:creator>
		<pubDate>Thu, 05 Feb 2015 06:15:1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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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你说的排除他人障碍的集合，就是所有权的对世权吧？]]></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你说的排除他人障碍的集合，就是所有权的对世权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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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火麒麟</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comment-313693</link>
		<dc:creator><![CDATA[火麒麟]]></dc:creator>
		<pubDate>Thu, 26 Jun 2014 02:10:4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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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作者用自己的逻辑性、程序性的思考解释了人类进程中的一些关于权利、经济的模型，偶然读来，叫人欲罢不能，又串了一下经济学常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作者用自己的逻辑性、程序性的思考解释了人类进程中的一些关于权利、经济的模型，偶然读来，叫人欲罢不能，又串了一下经济学常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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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comment-4782</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Wed, 11 Apr 2012 14:55:3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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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剧院抽烟的例子举得不好，可以换成我在这篇文章里的例子： 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69.html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剧院抽烟的例子举得不好，可以换成我在这篇文章里的例子：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69.html" rel="nofollow">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69.html</a>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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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comment-4781</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Wed, 11 Apr 2012 14:53:5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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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嗯，我关于公园的说法是错的。应该这么说，假如对本地人的优惠是公园主人自己的决定，那就不涉及产权问题，假如是法律的规定，那就意味着其产权被法律部分剥夺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嗯，我关于公园的说法是错的。应该这么说，假如对本地人的优惠是公园主人自己的决定，那就不涉及产权问题，假如是法律的规定，那就意味着其产权被法律部分剥夺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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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comment-4780</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Wed, 11 Apr 2012 14:51:0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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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嗯，这篇文章太老了，许多地方没说清楚，毛病也不少，现在去细究太费力了，不如忽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嗯，这篇文章太老了，许多地方没说清楚，毛病也不少，现在去细究太费力了，不如忽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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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光叔</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comment-4756</link>
		<dc:creator><![CDATA[光叔]]></dc:creator>
		<pubDate>Wed, 11 Apr 2012 05:27:3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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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午饭归来，继续讨论。

6、仔细研究一下两个定义：

·所有权就是，不拥有它的人（们），为以各种方式使用有关资源，而必须排除的各种人为障碍的集合。（a）

·所有权就是，不拥有它的人（们），为在特定场合实施某种行为时必须排除的各种人为障碍的集合。（b）

会发现从a到b，除了如辉师所说“把资源剔除”之外，也增加了“特定场合”。“剧院禁烟”的（通常概念的）所有权分析中，剧院所有权人不同意吸烟行为出现在他的私有领地，而与香烟的所有权无关。此“剧院”正是辉师定义a中的“资源”。以定义b分析，其实是把“剧院”重新定义为“场合”，并未真正剔除资源。为什么会这样呢？在我看来，非不为，是不能。剔除资源，只谈行为的权利。不是一个好主意。

再以“剧场”为例：我们假设某剧场允许吸烟。是否可以说：人（们）拥有了在此剧场吸烟的行为的所有权？也许可以，但我觉得这么表述毫无意义。如果我要在这家剧院吸烟，我首先要确保我对所吸香烟的所有权：我买的，或者别人送给我的。假如我抢别人的烟来吸，必要挨揍，我所拥有的“在此剧场吸烟的行为的所有权”帮不到一点忙。]]></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午饭归来，继续讨论。</p>
<p>6、仔细研究一下两个定义：</p>
<p>·所有权就是，不拥有它的人（们），为以各种方式使用有关资源，而必须排除的各种人为障碍的集合。（a）</p>
<p>·所有权就是，不拥有它的人（们），为在特定场合实施某种行为时必须排除的各种人为障碍的集合。（b）</p>
<p>会发现从a到b，除了如辉师所说“把资源剔除”之外，也增加了“特定场合”。“剧院禁烟”的（通常概念的）所有权分析中，剧院所有权人不同意吸烟行为出现在他的私有领地，而与香烟的所有权无关。此“剧院”正是辉师定义a中的“资源”。以定义b分析，其实是把“剧院”重新定义为“场合”，并未真正剔除资源。为什么会这样呢？在我看来，非不为，是不能。剔除资源，只谈行为的权利。不是一个好主意。</p>
<p>再以“剧场”为例：我们假设某剧场允许吸烟。是否可以说：人（们）拥有了在此剧场吸烟的行为的所有权？也许可以，但我觉得这么表述毫无意义。如果我要在这家剧院吸烟，我首先要确保我对所吸香烟的所有权：我买的，或者别人送给我的。假如我抢别人的烟来吸，必要挨揍，我所拥有的“在此剧场吸烟的行为的所有权”帮不到一点忙。</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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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作者：光叔</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comment-4755</link>
		<dc:creator><![CDATA[光叔]]></dc:creator>
		<pubDate>Wed, 11 Apr 2012 04:09:2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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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5、辉师的定义用于解释所有权不明确、尤其是公有的情况，比较有优势。通常所有权概念要先追溯，然后在通过一层层转移、代理推出实际的关系来，而且难以处理很多被掩藏起来的事情。还以“城市公园”为例，按通常定义，其产权公有，政府代管，事实上公有中某个特定人的权利很难体现出来。按辉师的思路，可以不去溯源，直接观察现实中的权利。简单得多。]]></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5、辉师的定义用于解释所有权不明确、尤其是公有的情况，比较有优势。通常所有权概念要先追溯，然后在通过一层层转移、代理推出实际的关系来，而且难以处理很多被掩藏起来的事情。还以“城市公园”为例，按通常定义，其产权公有，政府代管，事实上公有中某个特定人的权利很难体现出来。按辉师的思路，可以不去溯源，直接观察现实中的权利。简单得多。</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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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光叔</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comment-4754</link>
		<dc:creator><![CDATA[光叔]]></dc:creator>
		<pubDate>Wed, 11 Apr 2012 02:34:3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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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4、辉师说：“你所在城市有个公园，门票外地人10元，本地人5元，这就表明你对这个公园拥有部分所有权。”因为“如果对你有障碍但比别人少，那表明，你拥有它的部分所有权。”这个说法我认为也有问题。另外举个例子：朋友会邀请我去他家做客，同时拒绝陌生人进门。我去朋友家所遇到的障碍显然比陌生人少，这意味着我拥有朋友家的部分所有权吗？我觉得只说明朋友信任我，而不是想和我分享他的家产。]]></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4、辉师说：“你所在城市有个公园，门票外地人10元，本地人5元，这就表明你对这个公园拥有部分所有权。”因为“如果对你有障碍但比别人少，那表明，你拥有它的部分所有权。”这个说法我认为也有问题。另外举个例子：朋友会邀请我去他家做客，同时拒绝陌生人进门。我去朋友家所遇到的障碍显然比陌生人少，这意味着我拥有朋友家的部分所有权吗？我觉得只说明朋友信任我，而不是想和我分享他的家产。</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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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光叔</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comment-4752</link>
		<dc:creator><![CDATA[光叔]]></dc:creator>
		<pubDate>Wed, 11 Apr 2012 02:08:4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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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拜读后有些疑问，尝试整理一下，看看能表达清楚不：

1、辉格老师对所有权重新定义，是为了“从另一个角度来考虑，或许能更好的描述所有权，使这个概念能对事实作出更贴切的指称，因而具有更好的解释力。”并没有颠覆通常的定义。就此，我的理解是：辉师的所有权概念，与通常所有权概念，在解释中应该不会出现矛盾。假如矛盾，就出问题了。

2、辉师给出了两种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就是，不拥有它的人（们），为以各种方式使用有关资源，而必须排除的各种人为障碍的集合。（辉师定义a）

·所有权就是，不拥有它的人（们），为在特定场合实施某种行为时必须排除的各种人为障碍的集合。（辉师定义b）

文中一共举了6个例子，分别是：

A·西欧国王的湖
B·太湖
C·城市公园
D·香烟
E·国王分封的土地
F·公共场合的禁烟管制

其中，A,D属于产权明晰的例子，B,C产权不明晰，E本来明晰，由于历史沿革变得不那么明晰了，D更类似产权纠纷，可以单独讨论。在分析这些例子时，我发现，将辉师的所有权定义用于产权明晰的情况时，反而会把问题复杂化。

3、先看“西欧国王的湖”：按照通常所有权概念，国王拥有湖的所有权，他（或他的代理人）有权允许或禁止辉师钓鱼、游泳、划船、喝水。。等等，很清晰，不用再列举出与湖相关的所有行为。而以辉师定义（比如b吧），则容易产生误解：

“不拥有它的人（们），为在特定场合实施某种行为时必须排除的各种人为障碍的集合”

“特定场合”是指湖吗？“某种行为”是指游泳吗？如果都是，那么辉师在湖里游泳的行为，似乎说明他对湖还拥有某种意义上的所有权。辉师可能会说：我指的所有权，仅仅是在特定的湖里游泳这个行为，并不说明我对湖本身有所有权。如果是这样，辉师对这个行为的所有权是飘忽不定的。今天有，明天就可能被心情不好的守林人剥夺了。在我看来，这并不比通常的所有权定义更容易解释。

再看“香烟”的例子。辉师写道：
   
“你买了包香烟，你会说，你拥有了这包香烟的所有权，但注意，这只是一种近似的说法，当你坐在歌剧院里想把它点着时，你就遇到了障碍，就会感觉到其实你并未完全拥有它。当然，这种情况下，你也可以解释为你并未完整拥有歌剧院里的空气。”

依我看，剧院禁止吸烟，并不会让人感到“其实你并未完全拥有它”。我可以通过不点着香烟而是捏碎它的方式来感受我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剧院不仅禁止吸烟，还禁止大声喧哗。按照辉师的思路，这说明我也不完全拥有我的身体（声带）了。有趣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完全拥有的那一部分（例如吸烟、我的声带或者说话的行为）的所有权，也并不就转移到剧院手里。那么，它们去哪儿了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拜读后有些疑问，尝试整理一下，看看能表达清楚不：</p>
<p>1、辉格老师对所有权重新定义，是为了“从另一个角度来考虑，或许能更好的描述所有权，使这个概念能对事实作出更贴切的指称，因而具有更好的解释力。”并没有颠覆通常的定义。就此，我的理解是：辉师的所有权概念，与通常所有权概念，在解释中应该不会出现矛盾。假如矛盾，就出问题了。</p>
<p>2、辉师给出了两种所有权的定义：</p>
<p>·所有权就是，不拥有它的人（们），为以各种方式使用有关资源，而必须排除的各种人为障碍的集合。（辉师定义a）</p>
<p>·所有权就是，不拥有它的人（们），为在特定场合实施某种行为时必须排除的各种人为障碍的集合。（辉师定义b）</p>
<p>文中一共举了6个例子，分别是：</p>
<p>A·西欧国王的湖<br />
B·太湖<br />
C·城市公园<br />
D·香烟<br />
E·国王分封的土地<br />
F·公共场合的禁烟管制</p>
<p>其中，A,D属于产权明晰的例子，B,C产权不明晰，E本来明晰，由于历史沿革变得不那么明晰了，D更类似产权纠纷，可以单独讨论。在分析这些例子时，我发现，将辉师的所有权定义用于产权明晰的情况时，反而会把问题复杂化。</p>
<p>3、先看“西欧国王的湖”：按照通常所有权概念，国王拥有湖的所有权，他（或他的代理人）有权允许或禁止辉师钓鱼、游泳、划船、喝水。。等等，很清晰，不用再列举出与湖相关的所有行为。而以辉师定义（比如b吧），则容易产生误解：</p>
<p>“不拥有它的人（们），为在特定场合实施某种行为时必须排除的各种人为障碍的集合”</p>
<p>“特定场合”是指湖吗？“某种行为”是指游泳吗？如果都是，那么辉师在湖里游泳的行为，似乎说明他对湖还拥有某种意义上的所有权。辉师可能会说：我指的所有权，仅仅是在特定的湖里游泳这个行为，并不说明我对湖本身有所有权。如果是这样，辉师对这个行为的所有权是飘忽不定的。今天有，明天就可能被心情不好的守林人剥夺了。在我看来，这并不比通常的所有权定义更容易解释。</p>
<p>再看“香烟”的例子。辉师写道：</p>
<p>“你买了包香烟，你会说，你拥有了这包香烟的所有权，但注意，这只是一种近似的说法，当你坐在歌剧院里想把它点着时，你就遇到了障碍，就会感觉到其实你并未完全拥有它。当然，这种情况下，你也可以解释为你并未完整拥有歌剧院里的空气。”</p>
<p>依我看，剧院禁止吸烟，并不会让人感到“其实你并未完全拥有它”。我可以通过不点着香烟而是捏碎它的方式来感受我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剧院不仅禁止吸烟，还禁止大声喧哗。按照辉师的思路，这说明我也不完全拥有我的身体（声带）了。有趣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完全拥有的那一部分（例如吸烟、我的声带或者说话的行为）的所有权，也并不就转移到剧院手里。那么，它们去哪儿了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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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comment-4686</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Fri, 06 Apr 2012 15:45:1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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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那是肯定的，深入和人少几乎是同义词嘛]]></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那是肯定的，深入和人少几乎是同义词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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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作者：刚</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comment-4680</link>
		<dc:creator><![CDATA[刚]]></dc:creator>
		<pubDate>Fri, 06 Apr 2012 05:35:2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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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好难啊……看的我头疼
不过我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就是越深入探讨，讨论的人越少]]></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好难啊……看的我头疼<br />
不过我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就是越深入探讨，讨论的人越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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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comment-4309</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Wed, 14 Mar 2012 13:51:0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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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没事，推特都是些片段且高度挥发性，怎么引都没事]]></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没事，推特都是些片段且高度挥发性，怎么引都没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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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作者：RR</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comment-4307</link>
		<dc:creator><![CDATA[RR]]></dc:creator>
		<pubDate>Wed, 14 Mar 2012 10:34:4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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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在推特上引用了上文的一段话，因为字数限制，是分好几段写完的。但因为我只在第一段注明了该话出处，可能有其他人会误解是我说的故先在这里告诉您。]]></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在推特上引用了上文的一段话，因为字数限制，是分好几段写完的。但因为我只在第一段注明了该话出处，可能有其他人会误解是我说的故先在这里告诉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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