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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财产权与定居》的评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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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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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madison</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5457.html#comment-540065</link>
		<dc:creator><![CDATA[madison]]></dc:creator>
		<pubDate>Mon, 09 Feb 2015 07:25:5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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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对！ 你说的法治良好，似乎是民法的法律制度良好，秦制没有民法和对应的民法司法体系。财产权是民法（私法）保护的对象，其对应的法律制度良好是不断互动进化、演变、螺旋上升（怎么说都行），制度的演进是多维的，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独立化，律师的专业化、职业化，立法的专业化、司法判决的终局性、拘束力、积累性法律化、、、这一切，逐渐形成了财产权，而不是财产本身，的对世权。也许正是这种对世权，区别了财产的占有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吧？这是罗马体系的发展结果，中国的秦体系，就一直没有民法、没有私法，也没有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独立化，没有律师，没有私法的立法，没有判决（秦制至今，没有真正意义的判决，没有merits，有的只是宣判），也可以说，有财产，没有对应的保护制度，形不成财产权。当然，你这里的财产权似乎指的是私有财产的占有。有意思的是，秦制下，私有财产的抢劫是普遍存在的，但却一直没有演进出民法以及民法司法制度形成保护机制，这让我百思不得其解。]]></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对！ 你说的法治良好，似乎是民法的法律制度良好，秦制没有民法和对应的民法司法体系。财产权是民法（私法）保护的对象，其对应的法律制度良好是不断互动进化、演变、螺旋上升（怎么说都行），制度的演进是多维的，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独立化，律师的专业化、职业化，立法的专业化、司法判决的终局性、拘束力、积累性法律化、、、这一切，逐渐形成了财产权，而不是财产本身，的对世权。也许正是这种对世权，区别了财产的占有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吧？这是罗马体系的发展结果，中国的秦体系，就一直没有民法、没有私法，也没有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独立化，没有律师，没有私法的立法，没有判决（秦制至今，没有真正意义的判决，没有merits，有的只是宣判），也可以说，有财产，没有对应的保护制度，形不成财产权。当然，你这里的财产权似乎指的是私有财产的占有。有意思的是，秦制下，私有财产的抢劫是普遍存在的，但却一直没有演进出民法以及民法司法制度形成保护机制，这让我百思不得其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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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5457.html#comment-540032</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Mon, 09 Feb 2015 06:18:0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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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财产权”一词的用法不一定要这么严格，我这里是较宽松的版本，这从语境中可以看出，因为严格版本的财产权只有法治良好的社会才可能存在，而在历史和人类学语境中，这个条件是普遍不成立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财产权”一词的用法不一定要这么严格，我这里是较宽松的版本，这从语境中可以看出，因为严格版本的财产权只有法治良好的社会才可能存在，而在历史和人类学语境中，这个条件是普遍不成立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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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madison</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5457.html#comment-538434</link>
		<dc:creator><![CDATA[madison]]></dc:creator>
		<pubDate>Sat, 07 Feb 2015 07:45:1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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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我想举个反例，以证明财产权和定居没有关系。古代中国，当然现代中国也是，一直都没有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不是财产。中国人是定居的，游牧人口很少，有财产，可以占有使用财产，但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 - 即，占有的财产不具有对世权。皇权、僭越皇权的僭主都可以不做补偿随时征用。人类的历史在公元100年前后，很有意思出现了两个巨大分野，一支是罗马，一支是秦国。秦国的一统天下，导致私有财产权一直没有在中国出现，由此，秦的这一支从未出现过进化 - 螺旋上升；另一支则完全不同，私有财产权通过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并逐渐演化为民主的基石。这里，我用了“财产权”而不是财产，“法律制度”而不是法律。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巨大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想举个反例，以证明财产权和定居没有关系。古代中国，当然现代中国也是，一直都没有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不是财产。中国人是定居的，游牧人口很少，有财产，可以占有使用财产，但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 &#8211; 即，占有的财产不具有对世权。皇权、僭越皇权的僭主都可以不做补偿随时征用。人类的历史在公元100年前后，很有意思出现了两个巨大分野，一支是罗马，一支是秦国。秦国的一统天下，导致私有财产权一直没有在中国出现，由此，秦的这一支从未出现过进化 &#8211; 螺旋上升；另一支则完全不同，私有财产权通过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并逐渐演化为民主的基石。这里，我用了“财产权”而不是财产，“法律制度”而不是法律。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巨大的。</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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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sandreply</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5457.html#comment-463639</link>
		<dc:creator><![CDATA[sandreply]]></dc:creator>
		<pubDate>Wed, 26 Nov 2014 19:56:4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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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相对定居者，游牧者或多或少都保留了更多一些民主的文化，比如日耳曼人的议事制度、蒙古人的库尔勒台大会。或许跟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优劣势程度有关，游牧者可以走开，定居农人如果无处可去，就只能接受更苛刻的条件。希腊人的民主我觉得和地中海与殖民地有很大关系，当人有居或留选择的时候，你不可能象对待中国农民那样对待他。]]></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相对定居者，游牧者或多或少都保留了更多一些民主的文化，比如日耳曼人的议事制度、蒙古人的库尔勒台大会。或许跟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优劣势程度有关，游牧者可以走开，定居农人如果无处可去，就只能接受更苛刻的条件。希腊人的民主我觉得和地中海与殖民地有很大关系，当人有居或留选择的时候，你不可能象对待中国农民那样对待他。</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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