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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Y6：花和尚犯了什么法？》的评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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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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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54</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Mon, 16 Apr 2012 15:40:2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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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忘了补上注了。什么是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什么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属于权利的利益。（辉格对权利的界定集中在这两篇文章中：《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和《权利所指向的，不是物，是行为》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69.html 。在《权利、自由与自由主义》中，他说，权利是法律规则所划定的行为边界。我把辉格话语体系的权利说成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显然不严谨，但作为简化的表述，大概可以接受。）

这两个问题看起来像循环论证，但其实不是。因为这两个问题有时间先后。在这个和尚问题中，我们先用其他理由来论证和尚是否具有某种权利，然后再用这个论证的结果来判断，和尚的名誉的利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我好无聊啊，哈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忘了补上注了。什么是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什么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属于权利的利益。（辉格对权利的界定集中在这两篇文章中：《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66.html和《权利所指向的，不是物，是行为》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69.html 。在《权利、自由与自由主义》中，他说，权利是法律规则所划定的行为边界。我把辉格话语体系的权利说成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显然不严谨，但作为简化的表述，大概可以接受。）</p>
<p>这两个问题看起来像循环论证，但其实不是。因为这两个问题有时间先后。在这个和尚问题中，我们先用其他理由来论证和尚是否具有某种权利，然后再用这个论证的结果来判断，和尚的名誉的利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p>
<p>我好无聊啊，哈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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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53</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Mon, 16 Apr 2012 15:14:3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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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回复在下面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回复在下面了。</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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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52</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Mon, 16 Apr 2012 15:13:30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419#comment-4852</guid>
		<description><![CDATA[那么，我觉得，至少在民事案件上，你和辉格的看法分歧并不大。
你反对的是把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受侵害视为侵权的要件，但辉格话语体系中的权利，比这三类权利要宽泛得多。

在这三个事例中，虽然没有三类权利的受侵害，但有相应的利益受损害，当这种利益受法律保护时，辉格就称其为权利了，因此，在辉格的话语体系中，这三个事例中可以存在受侵害的权利。

区别在于，辉格并不认为所有利益都要受法律保护，只有存在受保护的利益受侵害的情况，才可能构成违法，至于什么利益应受保护，则视乎其是否为一种权利。（注）而你认为不必检查该利益是否为权利，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界定违法，例如违反公序良俗。在假冒和尚的例子里，你说：“客观造成宗教团体名誉之损害，且违背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可认定构成“侵权”。”

看起来，你的看法判定违法，要比辉格的容易。

让我们再想一想，为什么，违背公序良俗可以构成违法？是不是因为，违背公序良俗，会造成不特定的某些人利益受损？如果没有利益受损，法律还有无必要维持该公序良俗？如果受损的利益不应受保护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那么，我觉得，至少在民事案件上，你和辉格的看法分歧并不大。<br />
你反对的是把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受侵害视为侵权的要件，但辉格话语体系中的权利，比这三类权利要宽泛得多。</p>
<p>在这三个事例中，虽然没有三类权利的受侵害，但有相应的利益受损害，当这种利益受法律保护时，辉格就称其为权利了，因此，在辉格的话语体系中，这三个事例中可以存在受侵害的权利。</p>
<p>区别在于，辉格并不认为所有利益都要受法律保护，只有存在受保护的利益受侵害的情况，才可能构成违法，至于什么利益应受保护，则视乎其是否为一种权利。（注）而你认为不必检查该利益是否为权利，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界定违法，例如违反公序良俗。在假冒和尚的例子里，你说：“客观造成宗教团体名誉之损害，且违背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可认定构成“侵权”。”</p>
<p>看起来，你的看法判定违法，要比辉格的容易。</p>
<p>让我们再想一想，为什么，违背公序良俗可以构成违法？是不是因为，违背公序良俗，会造成不特定的某些人利益受损？如果没有利益受损，法律还有无必要维持该公序良俗？如果受损的利益不应受保护呢？</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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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hotfrost</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50</link>
		<dc:creator><![CDATA[hotfrost]]></dc:creator>
		<pubDate>Mon, 16 Apr 2012 08:33:2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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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第三方有利害关系，也可以起诉，但此时也便是原告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第三方有利害关系，也可以起诉，但此时也便是原告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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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49</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Mon, 16 Apr 2012 08:01:20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419#comment-4849</guid>
		<description><![CDATA[嗯，有道理。

普通人也不是对每个法律问题都有第一反应的判断的，有时他也需要思考一番才能得出判断。但是如果他并不了解法学，那么他的第一反应或经过思考后的判断，就可算是运用常识得出的判断。

我相信常识判断有时是不利的，例如，也许大部分人会赞成最低工资法，这种不利来源于某些普遍的思考漏洞，而法学和伦理学可以修补这些漏洞。嘿嘿，又有进步。

但仍有问题的是，我认为，陪审团仍然是常识判断者，只不过，通过庭审程序，思考漏洞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被避免。但陪审团并不具有某种一致的伦理倾向。在这个案例里，陪审团并不会因为和尚没有服装商标权而推理出结论，毕竟他们不是提交给法官一个和尚是否有商标权的中间结论，而是直接给出是否有罪的最终判决。这个最终判决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他个人价值观的影响呢？例如，假如陪审团中的许多人认为和尚是一种神圣的身份，那么，会否影响判决结果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嗯，有道理。</p>
<p>普通人也不是对每个法律问题都有第一反应的判断的，有时他也需要思考一番才能得出判断。但是如果他并不了解法学，那么他的第一反应或经过思考后的判断，就可算是运用常识得出的判断。</p>
<p>我相信常识判断有时是不利的，例如，也许大部分人会赞成最低工资法，这种不利来源于某些普遍的思考漏洞，而法学和伦理学可以修补这些漏洞。嘿嘿，又有进步。</p>
<p>但仍有问题的是，我认为，陪审团仍然是常识判断者，只不过，通过庭审程序，思考漏洞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被避免。但陪审团并不具有某种一致的伦理倾向。在这个案例里，陪审团并不会因为和尚没有服装商标权而推理出结论，毕竟他们不是提交给法官一个和尚是否有商标权的中间结论，而是直接给出是否有罪的最终判决。这个最终判决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他个人价值观的影响呢？例如，假如陪审团中的许多人认为和尚是一种神圣的身份，那么，会否影响判决结果呢？</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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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47</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Mon, 16 Apr 2012 07:19:5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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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按你这种“真正的”，我看，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和真正的非自由主义者都是凤毛麟角。除去凤毛麟角的两端，普通人无法争论，不过是对某个观念相信地太久太深，又不愿意后退一步造成的。对于愿意不断用思考来开垦信仰保留地的人，起点很难到达。]]></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按你这种“真正的”，我看，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和真正的非自由主义者都是凤毛麟角。除去凤毛麟角的两端，普通人无法争论，不过是对某个观念相信地太久太深，又不愿意后退一步造成的。对于愿意不断用思考来开垦信仰保留地的人，起点很难到达。</p>
]]></content:encode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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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46</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Mon, 16 Apr 2012 06:28:1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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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嗯，这样说来，僧人身份或许具有某种排他性，但排他权不是掌握在僧侣群体自己手里，而是政府手里。

不过，基于宗教自由原则，即便这种排他性在历史上存在过，也理应成为破除的对象。]]></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嗯，这样说来，僧人身份或许具有某种排他性，但排他权不是掌握在僧侣群体自己手里，而是政府手里。</p>
<p>不过，基于宗教自由原则，即便这种排他性在历史上存在过，也理应成为破除的对象。</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45</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Mon, 16 Apr 2012 06:25:0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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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陪审团是可以（但并非总是）做直觉判断，但只是在局部，并非对案件整体。伦理论证在若干环节上接受直觉检验，但不是在整体结论上，即，若拿掉基础命题和论证过程，仅留下案件原始事实和最终结论，那很可能是反直觉的，这也是伦理学和法学得以成为专业学科的基础。]]></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陪审团是可以（但并非总是）做直觉判断，但只是在局部，并非对案件整体。伦理论证在若干环节上接受直觉检验，但不是在整体结论上，即，若拿掉基础命题和论证过程，仅留下案件原始事实和最终结论，那很可能是反直觉的，这也是伦理学和法学得以成为专业学科的基础。</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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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44</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Mon, 16 Apr 2012 06:21:0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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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根本上说，那已经是起点了，对于真正的非个人主义者，比如真正的民族主义者，他就认为民族利益高于一切，是没法跟他争论的，或者真正的非自由主义者，比如真正的外部规定主义（我瞎取的名字）者，他认为道德和法律就是上帝的规定，我也无法跟他争论。

不过，我确实可以尝试说服那些并非“真正”的非自由主义或非个人主义者，向他们展示，那些由民族等实体所承载的价值，其实是以个人价值为前提的，是个人价值的迂回实现，而“真正”的民族价值应该是像蚂蚁巢群所表现出的那种，类似的，我也可以展示，那些被归诸上帝命令的规范，其实是人类自己为自己创造的，尽管通常是无意识和无计划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根本上说，那已经是起点了，对于真正的非个人主义者，比如真正的民族主义者，他就认为民族利益高于一切，是没法跟他争论的，或者真正的非自由主义者，比如真正的外部规定主义（我瞎取的名字）者，他认为道德和法律就是上帝的规定，我也无法跟他争论。</p>
<p>不过，我确实可以尝试说服那些并非“真正”的非自由主义或非个人主义者，向他们展示，那些由民族等实体所承载的价值，其实是以个人价值为前提的，是个人价值的迂回实现，而“真正”的民族价值应该是像蚂蚁巢群所表现出的那种，类似的，我也可以展示，那些被归诸上帝命令的规范，其实是人类自己为自己创造的，尽管通常是无意识和无计划的。</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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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43</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Mon, 16 Apr 2012 05:10:2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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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这三个事例，你认为，法官只应在当事人上诉时受理，还是可由第三方上述？]]></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这三个事例，你认为，法官只应在当事人上诉时受理，还是可由第三方上述？</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hotfrost</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42</link>
		<dc:creator><![CDATA[hotfrost]]></dc:creator>
		<pubDate>Mon, 16 Apr 2012 04:44:3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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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侵权与犯罪不同，乱伦罪上升到犯罪的程度，不宜作为侵权法的案例。侵权法关注个人利益的损害，因此，故意背俗侵权，或者违反保护他人的强制法律，均需要对他人利益的侵害。

2.具体的事例：与有妇之夫通奸、故意侵害债权【债权是相对权，上面已经提过】、欺诈他人致使订立契约等【具体可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3.我觉得，涉及法律问题时，还是应该找本法律书，看看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具体构成要件。法律是个精细活，特别是德国的法学，具有非常严谨的逻辑。英美法学界则主要体现在其判决中，论理精致，也不是几句话能说得清的。还是那句话：具体问题的判断不能依赖抽象原则的探讨。]]></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1.侵权与犯罪不同，乱伦罪上升到犯罪的程度，不宜作为侵权法的案例。侵权法关注个人利益的损害，因此，故意背俗侵权，或者违反保护他人的强制法律，均需要对他人利益的侵害。</p>
<p>2.具体的事例：与有妇之夫通奸、故意侵害债权【债权是相对权，上面已经提过】、欺诈他人致使订立契约等【具体可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p>
<p>3.我觉得，涉及法律问题时，还是应该找本法律书，看看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具体构成要件。法律是个精细活，特别是德国的法学，具有非常严谨的逻辑。英美法学界则主要体现在其判决中，论理精致，也不是几句话能说得清的。还是那句话：具体问题的判断不能依赖抽象原则的探讨。</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不停咳嗽</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38</link>
		<dc:creator><![CDATA[不停咳嗽]]></dc:creator>
		<pubDate>Mon, 16 Apr 2012 01:20:1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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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古代度牒发放作为一种政府敛财工具，还是得到了比较严格的执行的。倒是僧侣的资格应不应由政府认定，这个问题挺有意思。和尚道士所建寺庙道观，收的香火钱等，其实是享受着国家相关政策优待的，从这点上看，政府倒是有理由予以核准。不知道还有没其他角度看这个问题？]]></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古代度牒发放作为一种政府敛财工具，还是得到了比较严格的执行的。倒是僧侣的资格应不应由政府认定，这个问题挺有意思。和尚道士所建寺庙道观，收的香火钱等，其实是享受着国家相关政策优待的，从这点上看，政府倒是有理由予以核准。不知道还有没其他角度看这个问题？</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xiaojuzi</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37</link>
		<dc:creator><![CDATA[xiaojuzi]]></dc:creator>
		<pubDate>Sun, 15 Apr 2012 14:57:4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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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除了呈现哪些内容受法官控制以外，陪审团不就是直觉判断者吗？
伦理论证当然不是直觉判断，但难道伦理论证不是应该受到直觉判断的检验吗？]]></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除了呈现哪些内容受法官控制以外，陪审团不就是直觉判断者吗？<br />
伦理论证当然不是直觉判断，但难道伦理论证不是应该受到直觉判断的检验吗？</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xiaojuzi</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36</link>
		<dc:creator><![CDATA[xiaojuzi]]></dc:creator>
		<pubDate>Sun, 15 Apr 2012 14:04:1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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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这世界上还有非自由主义或非个人主义者嘛，看看能不能回到更基本的起点去嘛。]]></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这世界上还有非自由主义或非个人主义者嘛，看看能不能回到更基本的起点去嘛。</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35</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Sun, 15 Apr 2012 11:18:1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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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通过常识，反过来支持理论本身”这句话是有待澄清的。伦理论证和法律推导一样，并非将案件直接提交到直觉判断者面前寻求答案，而是基于由若干先验命题所构成的框架，其中不同层次上开放了不同的经验窗口，因而，寻求常识对理论的支持，都是针对具体哪个窗口而言的，否则道德评价和司法程序就退化成街头公审了。

关于不同层次上的不同窗口，详见： 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128.html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通过常识，反过来支持理论本身”这句话是有待澄清的。伦理论证和法律推导一样，并非将案件直接提交到直觉判断者面前寻求答案，而是基于由若干先验命题所构成的框架，其中不同层次上开放了不同的经验窗口，因而，寻求常识对理论的支持，都是针对具体哪个窗口而言的，否则道德评价和司法程序就退化成街头公审了。</p>
<p>关于不同层次上的不同窗口，详见：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128.html" rel="nofollow">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128.html</a> </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34</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Sun, 15 Apr 2012 10:57:4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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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社区自行决定”原则意味着，控方不得援引其他社区或上级司法机构的类似判例，其伤害举证也不得来自社区之外。]]></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社区自行决定”原则意味着，控方不得援引其他社区或上级司法机构的类似判例，其伤害举证也不得来自社区之外。</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33</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Sun, 15 Apr 2012 10:55:3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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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最小化和交集原则不完全同义，前者将具体体现认定上的严格性，控方需要证明被禁行为确实能造成普遍而真实的伤害，真实性应以受伤害者为避免它而愿意付出的代价来证明。

所以实际上，在一条禁则被确立之初，它是由具体个体实际受伤害来获得证明的，和证实侵权的逻辑类似，仅当它已被牢固确立之后，才成为无须具体受害者来提起诉讼的禁则。

这也意味着，即便在禁则确立之后，每个新案例中的被告，假如他愿意且有能力，仍可以“这种伤害已不存在或已不普遍”提出辩护。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最小化和交集原则不完全同义，前者将具体体现认定上的严格性，控方需要证明被禁行为确实能造成普遍而真实的伤害，真实性应以受伤害者为避免它而愿意付出的代价来证明。</p>
<p>所以实际上，在一条禁则被确立之初，它是由具体个体实际受伤害来获得证明的，和证实侵权的逻辑类似，仅当它已被牢固确立之后，才成为无须具体受害者来提起诉讼的禁则。</p>
<p>这也意味着，即便在禁则确立之后，每个新案例中的被告，假如他愿意且有能力，仍可以“这种伤害已不存在或已不普遍”提出辩护。</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32</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Sun, 15 Apr 2012 10:43:1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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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所以我觉得，在个人主义兼自由主义看来，我的看法是再自然不过的，几乎是自明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所以我觉得，在个人主义兼自由主义看来，我的看法是再自然不过的，几乎是自明的</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31</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Sun, 15 Apr 2012 10:41:3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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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不光是用语的问题，理念上还是有根本不同的，禁则这种东西在我的体系（实体部分）里是例外，不是常态，其实不过是自由原则的另一种形式而已：你什么都可以做，除非妨碍到了谁。]]></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不光是用语的问题，理念上还是有根本不同的，禁则这种东西在我的体系（实体部分）里是例外，不是常态，其实不过是自由原则的另一种形式而已：你什么都可以做，除非妨碍到了谁。</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419.html#comment-4811</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Sat, 14 Apr 2012 03:48:2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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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那能否举一个你认为不应判罪的此类例子？

假冒和尚罪当然就是这样的例子，但显然，这个例子不能通过常识，反过来支持理论本身（反而是你用理论去支持例子里的判断）。
那么，能不能找到这样的例子，通过常识对该例子可得出有广泛接受基础的判断，进而评判两种理论的优劣？]]></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那能否举一个你认为不应判罪的此类例子？</p>
<p>假冒和尚罪当然就是这样的例子，但显然，这个例子不能通过常识，反过来支持理论本身（反而是你用理论去支持例子里的判断）。<br />
那么，能不能找到这样的例子，通过常识对该例子可得出有广泛接受基础的判断，进而评判两种理论的优劣？</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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