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
<channel>
	<title>《饭文#X2：拒绝动物拥有权利是无可退让的底线》的评论</title>
	<atom:link href="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feed"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link>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Fri, 23 Jan 2026 05:27:46 +0000</lastBuildDat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generator>https://wordpress.org/?v=4.2.38</generator>
	<item>
		<title>作者：hotfrost</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758</link>
		<dc:creator><![CDATA[hotfrost]]></dc:creator>
		<pubDate>Wed, 11 Apr 2012 06:44:16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758</guid>
		<description><![CDATA[不管古人以何种想法，将物视为义务承担者，这一事实至少表明：物在技术层面上作主体并无问题。至于背后的伦理、政策等，谁又能下永恒的论断，说哪种永不变？从理论而言，动物为主体，看不到任何技术障碍。

说来说去，一句话，权利不需要意志能力为要件。法人代理、无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这些机制，已经攒足了技术经验。]]></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不管古人以何种想法，将物视为义务承担者，这一事实至少表明：物在技术层面上作主体并无问题。至于背后的伦理、政策等，谁又能下永恒的论断，说哪种永不变？从理论而言，动物为主体，看不到任何技术障碍。</p>
<p>说来说去，一句话，权利不需要意志能力为要件。法人代理、无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这些机制，已经攒足了技术经验。</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751</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Tue, 10 Apr 2012 18:11:31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751</guid>
		<description><![CDATA[不同意法人和信托“无非就是一个个法律关系连接点”，它们的创立、行动、决策背后随时都体现着人的自由意志，与自然人的区别只是在于：这些意志被局部分离出来，并在其不能亲自在场的时空中，按某种程序规则进行间接表达。

实际上，法律既然承认了契约的有效性，也承认委托-代理关系，其实已经认可了意志的这种非直接表达方式，比如，一份契约的效力，可以延伸到立约人身后，也可以在其缺席时由代理人执行。

所以，承认法人和信托的权利主体地位，只是在上述前提下推进了一步：认为这种意志的间接表达足以令其具有法律所要求的各项事行为能力。

可是，假如要接受动物为权利主体，上述行为能力将以何种可以想象的方式来实现呢？人如何将其意志委托于一只动物、从而让其间接表达呢？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不同意法人和信托“无非就是一个个法律关系连接点”，它们的创立、行动、决策背后随时都体现着人的自由意志，与自然人的区别只是在于：这些意志被局部分离出来，并在其不能亲自在场的时空中，按某种程序规则进行间接表达。</p>
<p>实际上，法律既然承认了契约的有效性，也承认委托-代理关系，其实已经认可了意志的这种非直接表达方式，比如，一份契约的效力，可以延伸到立约人身后，也可以在其缺席时由代理人执行。</p>
<p>所以，承认法人和信托的权利主体地位，只是在上述前提下推进了一步：认为这种意志的间接表达足以令其具有法律所要求的各项事行为能力。</p>
<p>可是，假如要接受动物为权利主体，上述行为能力将以何种可以想象的方式来实现呢？人如何将其意志委托于一只动物、从而让其间接表达呢？</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750</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Tue, 10 Apr 2012 17:49:36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750</guid>
		<description><![CDATA[伦理学和法学基础本身有个发展的过程，古代的认识不清不能作为现代的理由吧？况且，古人普遍持有万物有灵论，而我认为古代责任与物的联系正是万物有灵论的遗迹。]]></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伦理学和法学基础本身有个发展的过程，古代的认识不清不能作为现代的理由吧？况且，古人普遍持有万物有灵论，而我认为古代责任与物的联系正是万物有灵论的遗迹。</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hotfrost</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743</link>
		<dc:creator><![CDATA[hotfrost]]></dc:creator>
		<pubDate>Tue, 10 Apr 2012 09:30:46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743</guid>
		<description><![CDATA[说的可能有些不太清楚，再多言几句。

首先，我不赞成法人实在说。也就是说，我觉得法人不具有行为能力。拟制的行为能力并非法人的行为能力。

其次，儿童与动物不同，儿童是人，是包含在“自然人”的大概念中的。【我不同意辉格的权利包含行为能力的说法，因此，儿童与成人并无不同】

再次，动物或无生命之物，若能成为权利主体，只能走“法人”的老路：通过与自然人靠近（不管是拟制、类推、推定），慢慢从法律理论中突围出来，成为一种坚强的既定之理。

权利的大概念，必需要考虑现实（现在或过去的）的权利主体和权利类型，并对其做出合理解释。由此，其范围也势必较宽，以涵盖各种现实。在自然人-法人的两分主体现实下，权利不得不脱去自然人主体理论中的伦理性要素，以便给予法人现实以合理的解释。行为能力/意志的概念，若曾为权利要素，至此也不得不被剥离出去。

至少在法学上，权利的概念已经基本等同于法律关系的概念，属于一种法律效果。权利主体乃此种法律效果的归属点。理论上而言，任何事物都有可能成为这个点。]]></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说的可能有些不太清楚，再多言几句。</p>
<p>首先，我不赞成法人实在说。也就是说，我觉得法人不具有行为能力。拟制的行为能力并非法人的行为能力。</p>
<p>其次，儿童与动物不同，儿童是人，是包含在“自然人”的大概念中的。【我不同意辉格的权利包含行为能力的说法，因此，儿童与成人并无不同】</p>
<p>再次，动物或无生命之物，若能成为权利主体，只能走“法人”的老路：通过与自然人靠近（不管是拟制、类推、推定），慢慢从法律理论中突围出来，成为一种坚强的既定之理。</p>
<p>权利的大概念，必需要考虑现实（现在或过去的）的权利主体和权利类型，并对其做出合理解释。由此，其范围也势必较宽，以涵盖各种现实。在自然人-法人的两分主体现实下，权利不得不脱去自然人主体理论中的伦理性要素，以便给予法人现实以合理的解释。行为能力/意志的概念，若曾为权利要素，至此也不得不被剥离出去。</p>
<p>至少在法学上，权利的概念已经基本等同于法律关系的概念，属于一种法律效果。权利主体乃此种法律效果的归属点。理论上而言，任何事物都有可能成为这个点。</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741</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Tue, 10 Apr 2012 09:09:33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741</guid>
		<description><![CDATA[“其实自由意志在法学中的对应概念就是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信托，虽本身没有自由意志，但它们都由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人之间订立契约而建立，这些个人的意志，一部分事先表达在契约/章程/遗嘱之中，无法事先表达的，也都由一个明确的代理或决策机制来间接表达，它们因而都能够做出同意、许可、授权、承诺、订立契约、承担责任，完全符合我对权利主体所规定的前提。”

这段话为什么是动物也可以拟制为权利主体的依据呢？动物既未通过合约对个人意志进行事先表达，也未通过代理机制对个人意志进行间接表达，更不能做出同意、授权等意志表达。]]></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其实自由意志在法学中的对应概念就是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信托，虽本身没有自由意志，但它们都由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人之间订立契约而建立，这些个人的意志，一部分事先表达在契约/章程/遗嘱之中，无法事先表达的，也都由一个明确的代理或决策机制来间接表达，它们因而都能够做出同意、许可、授权、承诺、订立契约、承担责任，完全符合我对权利主体所规定的前提。”</p>
<p>这段话为什么是动物也可以拟制为权利主体的依据呢？动物既未通过合约对个人意志进行事先表达，也未通过代理机制对个人意志进行间接表达，更不能做出同意、授权等意志表达。</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hotfrost</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740</link>
		<dc:creator><![CDATA[hotfrost]]></dc:creator>
		<pubDate>Tue, 10 Apr 2012 08:57:00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740</guid>
		<description><![CDATA[我未接受拟制。我提出这种看法，作为辉格支持自己观点所可能援引的一种论据。

既然是拟制，就不是真的，顶多算是有相似之处。而将法人拟制成自然人其间所依据的相似之处，与将动物拟制成自然人其间所依据的相似之处，并无本质不同。

因此，在法人或动物与自然人相类比，以成为权利主体方面，二者并无实质区别。

简言之，法人、动物、无生命之物，如果作为权利主体，从法律技术的角度而言，是一样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未接受拟制。我提出这种看法，作为辉格支持自己观点所可能援引的一种论据。</p>
<p>既然是拟制，就不是真的，顶多算是有相似之处。而将法人拟制成自然人其间所依据的相似之处，与将动物拟制成自然人其间所依据的相似之处，并无本质不同。</p>
<p>因此，在法人或动物与自然人相类比，以成为权利主体方面，二者并无实质区别。</p>
<p>简言之，法人、动物、无生命之物，如果作为权利主体，从法律技术的角度而言，是一样的。</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739</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Tue, 10 Apr 2012 07:53:38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739</guid>
		<description><![CDATA[在你的上一条留言中，你已经接受“拟制”了，不是吗？
但是儿童、动物，与这种拟制没有关系，或者说，对法人、代理的合约、代理机制解释，并未产生“儿童、动物也据此可以成为权利主体” 的困难。]]></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在你的上一条留言中，你已经接受“拟制”了，不是吗？<br />
但是儿童、动物，与这种拟制没有关系，或者说，对法人、代理的合约、代理机制解释，并未产生“儿童、动物也据此可以成为权利主体” 的困难。</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hotfrost</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737</link>
		<dc:creator><![CDATA[hotfrost]]></dc:creator>
		<pubDate>Tue, 10 Apr 2012 07:16:31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737</guid>
		<description><![CDATA[法人本身貌似也不具有签订合约和接受委托的行为能力。法学上讲法人本质有一种实体说，认为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具有行为能力，但一般都认为这不过是一种拟制。将法人机关的行为能力归于法人，本身就是一种拟制。]]></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法人本身貌似也不具有签订合约和接受委托的行为能力。法学上讲法人本质有一种实体说，认为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具有行为能力，但一般都认为这不过是一种拟制。将法人机关的行为能力归于法人，本身就是一种拟制。</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735</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Tue, 10 Apr 2012 05:46:40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735</guid>
		<description><![CDATA[关于合约、代理机制获得的权利主体地位，法人、信托的与儿童、动物的区别是，儿童、动物不具有签订合约或接受委托的行为能力。

“任何理论都有其局限，特别是社会理论，往往无法形成一贯的体系。总有些难以解释和说明的现象。”对这一句，我赞同。辉格曾说儿童不是权利主体，我是不同意的。
为了保持关于权利的理论的一致性，辉格补充说，国家代理了公民的部分人身权利，这可以解释，父母无权杀害儿童。那么，父母是否有权虐待或羞辱儿童？

更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规定国家代理了公民的部分人身权利？
如果说，正常人都有保存身体的意志，当他被杀害时，他的意志被违背，而他又失去了申诉的机会，因此此种权利必须“委托”给他人。那么，为什么该权利“委托”给了国家，而不是家人？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阻止重度人身伤害的权利也部分由国家“代理”。为什么需要这样做？
此外，刑事犯罪还远远不止杀人罪、伤害罪，大额盗窃、入室抢劫等行为，入刑事罪，是否合理？

国家代理某些权利的法理依据是什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关于合约、代理机制获得的权利主体地位，法人、信托的与儿童、动物的区别是，儿童、动物不具有签订合约或接受委托的行为能力。</p>
<p>“任何理论都有其局限，特别是社会理论，往往无法形成一贯的体系。总有些难以解释和说明的现象。”对这一句，我赞同。辉格曾说儿童不是权利主体，我是不同意的。<br />
为了保持关于权利的理论的一致性，辉格补充说，国家代理了公民的部分人身权利，这可以解释，父母无权杀害儿童。那么，父母是否有权虐待或羞辱儿童？</p>
<p>更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规定国家代理了公民的部分人身权利？<br />
如果说，正常人都有保存身体的意志，当他被杀害时，他的意志被违背，而他又失去了申诉的机会，因此此种权利必须“委托”给他人。那么，为什么该权利“委托”给了国家，而不是家人？</p>
<p>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阻止重度人身伤害的权利也部分由国家“代理”。为什么需要这样做？<br />
此外，刑事犯罪还远远不止杀人罪、伤害罪，大额盗窃、入室抢劫等行为，入刑事罪，是否合理？</p>
<p>国家代理某些权利的法理依据是什么？</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hotfrost</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734</link>
		<dc:creator><![CDATA[hotfrost]]></dc:creator>
		<pubDate>Tue, 10 Apr 2012 04:38:29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734</guid>
		<description><![CDATA[涉及法人和信托时，估计楼主已经开始觉得棘手了。

任何理论都有其局限，特别是社会理论，往往无法形成一贯的体系。总有些难以解释和说明的现象。法人就是主体理论中的一块“硬骨头”。

如果坚持自由意志或行为能力作为“权利主体”的构成要素，那么，法人和信托问题是无法得到圆满解释的。当然，你可以“拟制”出一种“组织人”的概念，或者通过合约、代理机制去解释。但是，这样的话，与儿童、动物有什么区别？

法人、儿童、动物，除去其个性，无非就是一个个法律关系连接点，具体的权利行使和实现，还是借助于他人的行为。

如果说法人体现了某种意志的话，也是一种综合意志。这样的话，可以通过一些合约之类的设立“某种物”，以设立人的意志作为其意志，那么，这个“某种物”也是权利主体了。

还是那句话，权利与权利行使/实施不同。权利的赋予取决于伦理、实践需要等等因素，权利的行使只需要行为能力。从技术角度而言，权利的赋予是不需要行为能力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涉及法人和信托时，估计楼主已经开始觉得棘手了。</p>
<p>任何理论都有其局限，特别是社会理论，往往无法形成一贯的体系。总有些难以解释和说明的现象。法人就是主体理论中的一块“硬骨头”。</p>
<p>如果坚持自由意志或行为能力作为“权利主体”的构成要素，那么，法人和信托问题是无法得到圆满解释的。当然，你可以“拟制”出一种“组织人”的概念，或者通过合约、代理机制去解释。但是，这样的话，与儿童、动物有什么区别？</p>
<p>法人、儿童、动物，除去其个性，无非就是一个个法律关系连接点，具体的权利行使和实现，还是借助于他人的行为。</p>
<p>如果说法人体现了某种意志的话，也是一种综合意志。这样的话，可以通过一些合约之类的设立“某种物”，以设立人的意志作为其意志，那么，这个“某种物”也是权利主体了。</p>
<p>还是那句话，权利与权利行使/实施不同。权利的赋予取决于伦理、实践需要等等因素，权利的行使只需要行为能力。从技术角度而言，权利的赋予是不需要行为能力的。</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hotfrost</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733</link>
		<dc:creator><![CDATA[hotfrost]]></dc:creator>
		<pubDate>Tue, 10 Apr 2012 04:29:55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733</guid>
		<description><![CDATA[可不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与能不能成为权利主体，是两个概念。古代的奴隶可不可以成为权利主体？可以。能不能？不能。

无生命之物可不可以成为权利主体？值得考虑。能不能？目前来说尚不能。

我们不能以目前尚无法实现的现象，以及由此带给我们的常识感，去判断这种现象是否可以实现。

从法学技术角度而言，物是可以成为权利主体的。严格的主体-客体对立的观念，在伦理性渐褪的现代，已经不再具有严格的解释力。或者说，它从未获得统一的适用。霍姆斯说，古代责任曾立于物之上；德国法学上也曾有“物上义务”的概念。如果物可以承担义务、责任，这与物作为权利主体，实际没什么两样。从法学角度而言，权利、义务同为法律关系内容，处于同一层次。]]></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可不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与能不能成为权利主体，是两个概念。古代的奴隶可不可以成为权利主体？可以。能不能？不能。</p>
<p>无生命之物可不可以成为权利主体？值得考虑。能不能？目前来说尚不能。</p>
<p>我们不能以目前尚无法实现的现象，以及由此带给我们的常识感，去判断这种现象是否可以实现。</p>
<p>从法学技术角度而言，物是可以成为权利主体的。严格的主体-客体对立的观念，在伦理性渐褪的现代，已经不再具有严格的解释力。或者说，它从未获得统一的适用。霍姆斯说，古代责任曾立于物之上；德国法学上也曾有“物上义务”的概念。如果物可以承担义务、责任，这与物作为权利主体，实际没什么两样。从法学角度而言，权利、义务同为法律关系内容，处于同一层次。</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730</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Mon, 09 Apr 2012 18:10:28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730</guid>
		<description><![CDATA[当然，非自然人实体表达意志的能力常常不如自然人，因而其所能拥有的权利的类型相当有限，比如，个人通过遗嘱能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一些意志，但十分有限，远远不如他活着且头脑清醒时能够考虑具体情境条件时那么自如的表达意志，所以，遗嘱信托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只能被局限在非常狭窄的特定范围内。]]></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当然，非自然人实体表达意志的能力常常不如自然人，因而其所能拥有的权利的类型相当有限，比如，个人通过遗嘱能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一些意志，但十分有限，远远不如他活着且头脑清醒时能够考虑具体情境条件时那么自如的表达意志，所以，遗嘱信托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只能被局限在非常狭窄的特定范围内。</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729</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Mon, 09 Apr 2012 18:02:48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729</guid>
		<description><![CDATA[我认为，不是因为承担了责任才能拥有权利，而是：自由意志是拥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共同前提，因而一个实体要么两者都没有，要么同时拥有。]]></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认为，不是因为承担了责任才能拥有权利，而是：自由意志是拥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共同前提，因而一个实体要么两者都没有，要么同时拥有。</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728</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Mon, 09 Apr 2012 17:59:08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728</guid>
		<description><![CDATA[其实自由意志在法学中的对应概念就是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信托，虽本身没有自由意志，但它们都由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人之间订立契约而建立，这些个人的意志，一部分事先表达在契约/章程/遗嘱之中，无法事先表达的，也都由一个明确的代理或决策机制来间接表达，它们因而都能够做出同意、许可、授权、承诺、订立契约、承担责任，完全符合我对权利主体所规定的前提。]]></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其实自由意志在法学中的对应概念就是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信托，虽本身没有自由意志，但它们都由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人之间订立契约而建立，这些个人的意志，一部分事先表达在契约/章程/遗嘱之中，无法事先表达的，也都由一个明确的代理或决策机制来间接表达，它们因而都能够做出同意、许可、授权、承诺、订立契约、承担责任，完全符合我对权利主体所规定的前提。</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727</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Mon, 09 Apr 2012 17:45:11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727</guid>
		<description><![CDATA[假如权利仅仅是利益归属对象、一个成本/收益中心、一个记账科目，那么，你认为一棵树、一块石头、一个笔记本、月亮、火星，可以成为权利的合格主体吗？若不能，为什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假如权利仅仅是利益归属对象、一个成本/收益中心、一个记账科目，那么，你认为一棵树、一块石头、一个笔记本、月亮、火星，可以成为权利的合格主体吗？若不能，为什么？</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hotfrost</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726</link>
		<dc:creator><![CDATA[hotfrost]]></dc:creator>
		<pubDate>Mon, 09 Apr 2012 16:03:35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726</guid>
		<description><![CDATA[动物权利与儿童权利这几篇文章都涉及一个根本问题:权利是什么？作者似乎从行为角度立论。这种角度有其合理性，毕竟有关权利本质的理论争议最后就落脚于两点：一是自由意志，一是利益。

但是，作者的观点似乎犯了一个错误：误将权利等同于权利行使行为，从而推导出权利以自由意志能力为前提。

从法学角度而言，权利并不以行为能力或自由意志为前提，这是基本常识。自由意志或行为能力属于“法律行为”的要素。权利则是一种归属地位，是一种法律效果，举凡能作为此种归属点的事物，均有成为权利主体之可能。这一点从法人、信托财产即能看出。

从逻辑角度而言，认为权利是一种行为可能性或行为自由，也不必定推论出权利以行为能力或自由意志为要件。行为可能性并不要求行为能力，只有具体行为才需要行为能力。也就是说，权利不要求行为能力，权利行使方才要求行为能力。

从现实角度而言，公司这类拟制主体享有各种财产权利，并无大碍。实际上，权利主体的概念从古至今一直就没有局限过伦理意义上。古代的团体法人，近代的公司，都是权利主体，倒是奴隶是客体。即便在现代，人均为权利主体这类伦理性表述，也仅仅是法学权利主体理论中的一部分，并不具有全局意义。

不知道把自己的观点表述清楚没有。]]></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动物权利与儿童权利这几篇文章都涉及一个根本问题:权利是什么？作者似乎从行为角度立论。这种角度有其合理性，毕竟有关权利本质的理论争议最后就落脚于两点：一是自由意志，一是利益。</p>
<p>但是，作者的观点似乎犯了一个错误：误将权利等同于权利行使行为，从而推导出权利以自由意志能力为前提。</p>
<p>从法学角度而言，权利并不以行为能力或自由意志为前提，这是基本常识。自由意志或行为能力属于“法律行为”的要素。权利则是一种归属地位，是一种法律效果，举凡能作为此种归属点的事物，均有成为权利主体之可能。这一点从法人、信托财产即能看出。</p>
<p>从逻辑角度而言，认为权利是一种行为可能性或行为自由，也不必定推论出权利以行为能力或自由意志为要件。行为可能性并不要求行为能力，只有具体行为才需要行为能力。也就是说，权利不要求行为能力，权利行使方才要求行为能力。</p>
<p>从现实角度而言，公司这类拟制主体享有各种财产权利，并无大碍。实际上，权利主体的概念从古至今一直就没有局限过伦理意义上。古代的团体法人，近代的公司，都是权利主体，倒是奴隶是客体。即便在现代，人均为权利主体这类伦理性表述，也仅仅是法学权利主体理论中的一部分，并不具有全局意义。</p>
<p>不知道把自己的观点表述清楚没有。</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fps40</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664</link>
		<dc:creator><![CDATA[fps40]]></dc:creator>
		<pubDate>Thu, 05 Apr 2012 18:18:16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664</guid>
		<description><![CDATA[动物可以是权力主体的话，植物为什么不能是呢？因为如果植物也是，他们就只能吃真菌了。什么动物保护主义者，其实是群素食主义者+一些稀里糊涂的什么都吃的人]]></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动物可以是权力主体的话，植物为什么不能是呢？因为如果植物也是，他们就只能吃真菌了。什么动物保护主义者，其实是群素食主义者+一些稀里糊涂的什么都吃的人</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ee21</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538</link>
		<dc:creator><![CDATA[ee21]]></dc:creator>
		<pubDate>Fri, 30 Mar 2012 04:30:27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538</guid>
		<description><![CDATA[责任这个概念的问题是,人获得现有的权利在多大程度上是因为承担了责任?]]></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责任这个概念的问题是,人获得现有的权利在多大程度上是因为承担了责任?</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ee21</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537</link>
		<dc:creator><![CDATA[ee21]]></dc:creator>
		<pubDate>Fri, 30 Mar 2012 04:28:47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537</guid>
		<description><![CDATA[此文的说法扩展一下是不是就是无法自己伸张权利能力的个体都不具有权利(比如儿童智障人士).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实际上是别人的权利?
或者说如果有生物也有自己伸张权利的能力它也能获得权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此文的说法扩展一下是不是就是无法自己伸张权利能力的个体都不具有权利(比如儿童智障人士).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实际上是别人的权利?<br />
或者说如果有生物也有自己伸张权利的能力它也能获得权利?</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352.html#comment-4216</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Mon, 05 Mar 2012 16:15:56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3352#comment-4216</guid>
		<description><![CDATA[这不奇怪嘛，逻辑问题也是分散出现在各种领域，但逻辑学仍可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语言学也是。]]></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这不奇怪嘛，逻辑问题也是分散出现在各种领域，但逻辑学仍可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语言学也是。</p>
]]></content:encoded>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