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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专利权制度的改良方案》的评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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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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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7629</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Fri, 07 Sep 2012 10:43:1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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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退税啊，维持制度所需之外的税都是恶嘛]]></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退税啊，维持制度所需之外的税都是恶嘛</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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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FZ</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7606</link>
		<dc:creator><![CDATA[FZ]]></dc:creator>
		<pubDate>Thu, 06 Sep 2012 14:52:4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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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4和5不太明白。F给购买者和侵权者补贴的用意是什么？尤其是购买者。]]></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4和5不太明白。F给购买者和侵权者补贴的用意是什么？尤其是购买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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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7602</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Thu, 06 Sep 2012 06:28:1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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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这似乎没问题，因为作废只是让此行为空间重归无主状态而已，只要其间没有他人来占。]]></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这似乎没问题，因为作废只是让此行为空间重归无主状态而已，只要其间没有他人来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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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FZ</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7596</link>
		<dc:creator><![CDATA[FZ]]></dc:creator>
		<pubDate>Wed, 05 Sep 2012 16:20:5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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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有个问题：

比如我今年申请了专利，又在今年作废了。来年我可以申请同一个专利吗？]]></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有个问题：</p>
<p>比如我今年申请了专利，又在今年作废了。来年我可以申请同一个专利吗？</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路过</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1937</link>
		<dc:creator><![CDATA[路过]]></dc:creator>
		<pubDate>Fri, 06 May 2011 02:28:3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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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首先要定义什么是“软件专利”，这个有误解、争议和模糊的地方。这里不讨论这个问题。

RSA加密算法是获得了专利的，该算法既可以用硬件实现也可以用软件实现。三个发明人用这项专利为基础开了家公司。

很多软件都是含有专利技术的，时常有专利诉讼发生，巨头之间的专利诉讼貌似常常以专利交叉授权了结。

著名源代码浏览软件Source Insight也是有专利的。没钻研过细节。

著名开源软件商Redhat据说也申请了不少专利。自称是防御性质。

美国专利法对可授专利的范围的定义貌似是——阳光下的一切创新东西，这显然是允许软件专利的存在的，只要它足够创新。我认为靠谱的反对软件专利的观点之一是，不应该仅仅因为它是软件就认定它新、创新。]]></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首先要定义什么是“软件专利”，这个有误解、争议和模糊的地方。这里不讨论这个问题。</p>
<p>RSA加密算法是获得了专利的，该算法既可以用硬件实现也可以用软件实现。三个发明人用这项专利为基础开了家公司。</p>
<p>很多软件都是含有专利技术的，时常有专利诉讼发生，巨头之间的专利诉讼貌似常常以专利交叉授权了结。</p>
<p>著名源代码浏览软件Source Insight也是有专利的。没钻研过细节。</p>
<p>著名开源软件商Redhat据说也申请了不少专利。自称是防御性质。</p>
<p>美国专利法对可授专利的范围的定义貌似是——阳光下的一切创新东西，这显然是允许软件专利的存在的，只要它足够创新。我认为靠谱的反对软件专利的观点之一是，不应该仅仅因为它是软件就认定它新、创新。</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1924</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Wed, 04 May 2011 15:34:0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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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我倒没听说过软件这一行里哪个顶尖高手想到过用专利保护自己的想法，举个例子？]]></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倒没听说过软件这一行里哪个顶尖高手想到过用专利保护自己的想法，举个例子？</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1917</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Wed, 04 May 2011 14:40:52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1790#comment-1917</guid>
		<description><![CDATA[举两个我认为认定过于宽泛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例子。
专利名称：一种饮水机出手龙头。专利号02236350.5
http://211.157.104.87:8080/sipo/zljs/hyjs-browse.jsp
权利要求书有1项独立权利要求，全文如下：
一种饮水机出水龙头，包括出水龙头、阀腔、手柄、阀芯出水嘴，其特征是：在出水嘴上套有护嘴。
后面是若干条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是该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怎样撰写专利权利要求书》），也就是说，只要饮水机的出水嘴上套有护嘴，就算使用了该专利。

这个权利要求书认定的保护范围，纯粹就是一个的想法而已。

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
实用新型专利名称：用于自动饮水机的储水罐。专利号：02226549.X
http://211.157.104.87:8080/sipo/zljs/hyjs-browse.jsp
权利要求书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其中，技术特征表述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罐体（15）底部的内侧，还设有用于开闭进水口的浮桶阀和与所述控制电路板电连接的液位变化传感器（13）。”
这个专利也只是一个想法而已：使用浮桶阀和液位变化传感器。]]></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举两个我认为认定过于宽泛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例子。<br />
专利名称：一种饮水机出手龙头。专利号02236350.5<br />
<a href="http://211.157.104.87:8080/sipo/zljs/hyjs-browse.jsp" rel="nofollow">http://211.157.104.87:8080/sipo/zljs/hyjs-browse.jsp</a><br />
权利要求书有1项独立权利要求，全文如下：<br />
一种饮水机出水龙头，包括出水龙头、阀腔、手柄、阀芯出水嘴，其特征是：在出水嘴上套有护嘴。<br />
后面是若干条从属权利要求。<br />
“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是该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怎样撰写专利权利要求书》），也就是说，只要饮水机的出水嘴上套有护嘴，就算使用了该专利。</p>
<p>这个权利要求书认定的保护范围，纯粹就是一个的想法而已。</p>
<p>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br />
实用新型专利名称：用于自动饮水机的储水罐。专利号：02226549.X<br />
<a href="http://211.157.104.87:8080/sipo/zljs/hyjs-browse.jsp" rel="nofollow">http://211.157.104.87:8080/sipo/zljs/hyjs-browse.jsp</a><br />
权利要求书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其中，技术特征表述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罐体（15）底部的内侧，还设有用于开闭进水口的浮桶阀和与所述控制电路板电连接的液位变化传感器（13）。”<br />
这个专利也只是一个想法而已：使用浮桶阀和液位变化传感器。</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1837</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Sat, 30 Apr 2011 01:42:56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1790#comment-1837</guid>
		<description><![CDATA[你说的扩大保护范围是什么意思？
我所说的模糊申请，正是樱花的例子中所体现的把保护范围扩大到使原保护范围成为其中的一部分。

财产税能够解决漫天要价的问题，但我认为占坑问题的实质是专利权认定过于宽泛轻易。

就我所读过的专利说明书的样本来看，中国的专利认定确实存在这个问题，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的认定。比如说，一个自动售货机，把原来普遍的取货口位置改到一个
新的位置，并指出这样改的好处，就申请成一个实用新型专利。（虚拟的例子。回头再找几个认定过宽或没必要认定的真实例子。）
更改取货口位置，只是一个简单的想法，创新价值很小。也正是因为其中的创新价值很小，被其他人重复创新的可能性很大。当其他人自己设计并生产了这样的取货口位置时，他就可以要求专利保护了。这样就构成了占坑。

我认为重复创新是占坑的要件。如果其他人并未重复创新，而是看到某个专利，想把该专利产业化，这样并不构成占坑，而是一个有价值的专利。

而精确认定是一个减少重复创新可能性的方法。精确认定就是要找出真正有价值的创新点。
在自动售货机取货口的例子中，由于很简单的理由，非常一般地把取货口改到自动售货机“下方”的专利申请，从而非常容易重复创新的申请，我认为不应予以认定。
如果申请人通过人体工程学的研究，发现取货口的位置离地面50-55cm是使人最舒适的位置。如果专利保护范围只是50-55cm，就可以很大程度避免占坑行为。因为50-55cm是他的研究发现和创新贡献，如果确实有价值，那么厂家就会购买该专利。如果实际上没有什么价值，厂家可以采用离地面49cm的方法避开该专利。

专利认定确实是一个技术活，关键是要平衡创新价值的保护和重复创新可能性的避免。
精确认定只是提高对创新价值针对性保护的一种方法。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有人并未进行人体工程学的研究，而把0-5cm，5-10cm，每5cm依次申请个遍，那么即使没有价值，厂家也难免要落入到某个专利保护范围中。

如果认定部门能够辨别一个专利申请的创新价值，而防止上述占坑型申请，那是最好。但认定部门往往缺乏这样的知识。这样，财产税法倒是避免这种占坑行为的好方法。

精确认定和财产税法都有用。嘿嘿，举举例子我就想通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你说的扩大保护范围是什么意思？<br />
我所说的模糊申请，正是樱花的例子中所体现的把保护范围扩大到使原保护范围成为其中的一部分。</p>
<p>财产税能够解决漫天要价的问题，但我认为占坑问题的实质是专利权认定过于宽泛轻易。</p>
<p>就我所读过的专利说明书的样本来看，中国的专利认定确实存在这个问题，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的认定。比如说，一个自动售货机，把原来普遍的取货口位置改到一个<br />
新的位置，并指出这样改的好处，就申请成一个实用新型专利。（虚拟的例子。回头再找几个认定过宽或没必要认定的真实例子。）<br />
更改取货口位置，只是一个简单的想法，创新价值很小。也正是因为其中的创新价值很小，被其他人重复创新的可能性很大。当其他人自己设计并生产了这样的取货口位置时，他就可以要求专利保护了。这样就构成了占坑。</p>
<p>我认为重复创新是占坑的要件。如果其他人并未重复创新，而是看到某个专利，想把该专利产业化，这样并不构成占坑，而是一个有价值的专利。</p>
<p>而精确认定是一个减少重复创新可能性的方法。精确认定就是要找出真正有价值的创新点。<br />
在自动售货机取货口的例子中，由于很简单的理由，非常一般地把取货口改到自动售货机“下方”的专利申请，从而非常容易重复创新的申请，我认为不应予以认定。<br />
如果申请人通过人体工程学的研究，发现取货口的位置离地面50-55cm是使人最舒适的位置。如果专利保护范围只是50-55cm，就可以很大程度避免占坑行为。因为50-55cm是他的研究发现和创新贡献，如果确实有价值，那么厂家就会购买该专利。如果实际上没有什么价值，厂家可以采用离地面49cm的方法避开该专利。</p>
<p>专利认定确实是一个技术活，关键是要平衡创新价值的保护和重复创新可能性的避免。<br />
精确认定只是提高对创新价值针对性保护的一种方法。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有人并未进行人体工程学的研究，而把0-5cm，5-10cm，每5cm依次申请个遍，那么即使没有价值，厂家也难免要落入到某个专利保护范围中。</p>
<p>如果认定部门能够辨别一个专利申请的创新价值，而防止上述占坑型申请，那是最好。但认定部门往往缺乏这样的知识。这样，财产税法倒是避免这种占坑行为的好方法。</p>
<p>精确认定和财产税法都有用。嘿嘿，举举例子我就想通了。</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gaohan_cn</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1836</link>
		<dc:creator><![CDATA[gaohan_cn]]></dc:creator>
		<pubDate>Fri, 29 Apr 2011 19:00:4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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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我认为外观专利是很扯淡的东西，完全不应该被专利法所保护。实用新型还没想清楚。。。]]></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认为外观专利是很扯淡的东西，完全不应该被专利法所保护。实用新型还没想清楚。。。</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zhang3</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1835</link>
		<dc:creator><![CDATA[zhang3]]></dc:creator>
		<pubDate>Fri, 29 Apr 2011 17:07:2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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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怎么能拿樱花图案专利，和仅仅两种樱花图案的专利来比呢？这完全是拿整体跟部分来比嘛，我说的可不是这个意思，本来可以圈个大圈，谁也不会傻到去只画个小圈。

这里关于激励和约束的讨论都太粗了，什么申请两次和申请一次的费用问题，这又太细节了，真说起来，申请一次也可以划定多个保护范围啊。用外观专利来打比方，也不是太合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专利就有区分，外观或者商标又各自不同，这些细节让上述讨论都变得和实践脱节。

好吧，我承认我说的具体过程有偏颇的地方，有模糊不清的地方，但在原则上是成立的，这有待于一些细节的完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怎么能拿樱花图案专利，和仅仅两种樱花图案的专利来比呢？这完全是拿整体跟部分来比嘛，我说的可不是这个意思，本来可以圈个大圈，谁也不会傻到去只画个小圈。</p>
<p>这里关于激励和约束的讨论都太粗了，什么申请两次和申请一次的费用问题，这又太细节了，真说起来，申请一次也可以划定多个保护范围啊。用外观专利来打比方，也不是太合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专利就有区分，外观或者商标又各自不同，这些细节让上述讨论都变得和实践脱节。</p>
<p>好吧，我承认我说的具体过程有偏颇的地方，有模糊不清的地方，但在原则上是成立的，这有待于一些细节的完善。</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1832</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Fri, 29 Apr 2011 15:10:29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1790#comment-1832</guid>
		<description><![CDATA[想象一种模糊申请是樱花图案的外观专利。标的十万元。
另一种精确申请法是粉红色樱花图案和白色樱花图案两项外观专利，标的各五万元。

第二种申请法，与第一种申请法相比，因为要申请两次，申请的成本更高；总标的都是十万元，持有成本不减少。

对于需要使用樱花的用户来说，第一种申请法使用户不得不购买专利，而第二种申请法使部分用户可以采用紫色樱花图案的方法避免购买专利。

降低每项樱花图案的售价，虽然可以增加专利的每份授权销售量，但销售量是否成倍增加，从而使总销售额更高，这要视需求弹性而定。

如果需求弹性确实很大，那么专利权所有者可以直接采取第三种申请法：模糊申请樱花图案，标的五万元。
与第二种申请法相比，销售量不变或增加，而持有成本降低。


综上，精确申请严格劣于模糊申请。申请者有使专利界定模糊化、专利保护范围扩大化的激励。]]></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想象一种模糊申请是樱花图案的外观专利。标的十万元。<br />
另一种精确申请法是粉红色樱花图案和白色樱花图案两项外观专利，标的各五万元。</p>
<p>第二种申请法，与第一种申请法相比，因为要申请两次，申请的成本更高；总标的都是十万元，持有成本不减少。</p>
<p>对于需要使用樱花的用户来说，第一种申请法使用户不得不购买专利，而第二种申请法使部分用户可以采用紫色樱花图案的方法避免购买专利。</p>
<p>降低每项樱花图案的售价，虽然可以增加专利的每份授权销售量，但销售量是否成倍增加，从而使总销售额更高，这要视需求弹性而定。</p>
<p>如果需求弹性确实很大，那么专利权所有者可以直接采取第三种申请法：模糊申请樱花图案，标的五万元。<br />
与第二种申请法相比，销售量不变或增加，而持有成本降低。</p>
<p>综上，精确申请严格劣于模糊申请。申请者有使专利界定模糊化、专利保护范围扩大化的激励。</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zhang3</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1825</link>
		<dc:creator><![CDATA[zhang3]]></dc:creator>
		<pubDate>Fri, 29 Apr 2011 06:49:0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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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保护成本更低；实行价格歧视；让专利购买更容易发生；成本不会增加；收益不会减少。]]></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保护成本更低；实行价格歧视；让专利购买更容易发生；成本不会增加；收益不会减少。</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1823</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Fri, 29 Apr 2011 05:31:09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1790#comment-1823</guid>
		<description><![CDATA[这个方案中，如果申请人想把保护范围尽可能的扩大化，他马上面临一个问题，在预估专利价值确定的情况下，扩大保护范围对他来说没有商业利益，如果有人出资买走，那么他在这个大的保护范围下就不能再攫取利益了。他的策略应该是让保护范围尽可能精确，尽可能的小而且具有很强的商业可操作性。

===============================================
你的意思是他会把一个模糊专利申请拆成两个精确专利申请么？这么做对他有什么好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这个方案中，如果申请人想把保护范围尽可能的扩大化，他马上面临一个问题，在预估专利价值确定的情况下，扩大保护范围对他来说没有商业利益，如果有人出资买走，那么他在这个大的保护范围下就不能再攫取利益了。他的策略应该是让保护范围尽可能精确，尽可能的小而且具有很强的商业可操作性。</p>
<p>===============================================<br />
你的意思是他会把一个模糊专利申请拆成两个精确专利申请么？这么做对他有什么好处？</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zhang3</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1822</link>
		<dc:creator><![CDATA[zhang3]]></dc:creator>
		<pubDate>Thu, 28 Apr 2011 15:14:47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1790#comment-1822</guid>
		<description><![CDATA[用这个外观专利的例子来说，申请者首先要评估这个专利的价值，如果评估为100万，那么他是把保护范围扩大为仅仅是羊，人，花组合呢，还是规定一些具体的东西。如果保护范围过大，那么有一些因素可能导致他专利无效，比如已经有人早就弄出来羊，人，花的组合外观了，而且他这么做也没有经济动力，再大也是100万。

如果保护范围确定了，比如是某种类型的羊，人，花组合，他是评估为1000万还是100万还是10万呢？这取决于他认为，别人使用他的专利能获取多大利益，如果他认为别人用这个专利能获得200万的利益，他评估为1000万会缴纳不必要的费用，还会导致没有人会去购买这个专利。当然他也不会故意评估为10万。另外，他的估算本身也会成为一种有价值的市场信息。]]></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用这个外观专利的例子来说，申请者首先要评估这个专利的价值，如果评估为100万，那么他是把保护范围扩大为仅仅是羊，人，花组合呢，还是规定一些具体的东西。如果保护范围过大，那么有一些因素可能导致他专利无效，比如已经有人早就弄出来羊，人，花的组合外观了，而且他这么做也没有经济动力，再大也是100万。</p>
<p>如果保护范围确定了，比如是某种类型的羊，人，花组合，他是评估为1000万还是100万还是10万呢？这取决于他认为，别人使用他的专利能获取多大利益，如果他认为别人用这个专利能获得200万的利益，他评估为1000万会缴纳不必要的费用，还会导致没有人会去购买这个专利。当然他也不会故意评估为10万。另外，他的估算本身也会成为一种有价值的市场信息。</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zhang3</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1821</link>
		<dc:creator><![CDATA[zhang3]]></dc:creator>
		<pubDate>Thu, 28 Apr 2011 14:50:05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1790#comment-1821</guid>
		<description><![CDATA[专利有一个保护范围的问题，在专利说明书中会有专门的部分进行说明。

专利的一个问题在于，保护范围可大可小，但现在大家申请的时候都是尽力扩大，唯恐出现覆盖不到的情况，而对权利范围的大小和精确性，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才能进行恰当的判断，这些知识，专利审查部门不会有，这个责任最好不要让专利审查员来承担，也没法交给相关领域的专家，因为这些专家也不如申请人那么清楚。

按照谁拥有知识，谁适合做决定的原则，保护范围的划分和方式应该交给申请人。

这样问题就来了，显然不能任由专利申请人把保护范围任意扩大，要有一个机制去约束这种行为。

这个方案中，如果申请人想把保护范围尽可能的扩大化，他马上面临一个问题，在预估专利价值确定的情况下，扩大保护范围对他来说没有商业利益，如果有人出资买走，那么他在这个大的保护范围下就不能再攫取利益了。他的策略应该是让保护范围尽可能精确，尽可能的小而且具有很强的商业可操作性。

如果申请人在保护范围确定的情况下，想尽可能提高专利价值，那么他可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每年缴纳的费用也大大增加了，而且如果在这个领域，购买他的专利进行商业操作的利润不足以支付专利购买成本话，那就不会有公司来购买他的专利，而只会想办法绕过去，一旦绕过去，他的专利就失去了价值。那么定多少合适呢？这取决于专利申请人对后续商业操作的构想和评估，显然，这方面只有他具有最多的知识，他也要为他的判断承担责任。

在现有专利制度下，对专利价值评估的责任是很模糊的，专利钓鱼公司可以到处埋地雷，如果有个大公司用到了这个专利做出了很好的产品，那么即使一个微不足道的专利地雷也可以要求巨额的赔偿金。

哈，居然说了这么多，当然制度设计是很困难的，实施起来又不知道会碰到什么问题。不过，有人认为，现有专利制度的运作方式也能或多或少解决上述问题，（这一点也差不多是对的），但这只是市场本身的规律对不合理专利制度形成了约束，法律界也在实践中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了改良，并不能当做现有专利制度的优点，当做不用改革当前专利制度的理由。]]></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专利有一个保护范围的问题，在专利说明书中会有专门的部分进行说明。</p>
<p>专利的一个问题在于，保护范围可大可小，但现在大家申请的时候都是尽力扩大，唯恐出现覆盖不到的情况，而对权利范围的大小和精确性，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才能进行恰当的判断，这些知识，专利审查部门不会有，这个责任最好不要让专利审查员来承担，也没法交给相关领域的专家，因为这些专家也不如申请人那么清楚。</p>
<p>按照谁拥有知识，谁适合做决定的原则，保护范围的划分和方式应该交给申请人。</p>
<p>这样问题就来了，显然不能任由专利申请人把保护范围任意扩大，要有一个机制去约束这种行为。</p>
<p>这个方案中，如果申请人想把保护范围尽可能的扩大化，他马上面临一个问题，在预估专利价值确定的情况下，扩大保护范围对他来说没有商业利益，如果有人出资买走，那么他在这个大的保护范围下就不能再攫取利益了。他的策略应该是让保护范围尽可能精确，尽可能的小而且具有很强的商业可操作性。</p>
<p>如果申请人在保护范围确定的情况下，想尽可能提高专利价值，那么他可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每年缴纳的费用也大大增加了，而且如果在这个领域，购买他的专利进行商业操作的利润不足以支付专利购买成本话，那就不会有公司来购买他的专利，而只会想办法绕过去，一旦绕过去，他的专利就失去了价值。那么定多少合适呢？这取决于专利申请人对后续商业操作的构想和评估，显然，这方面只有他具有最多的知识，他也要为他的判断承担责任。</p>
<p>在现有专利制度下，对专利价值评估的责任是很模糊的，专利钓鱼公司可以到处埋地雷，如果有个大公司用到了这个专利做出了很好的产品，那么即使一个微不足道的专利地雷也可以要求巨额的赔偿金。</p>
<p>哈，居然说了这么多，当然制度设计是很困难的，实施起来又不知道会碰到什么问题。不过，有人认为，现有专利制度的运作方式也能或多或少解决上述问题，（这一点也差不多是对的），但这只是市场本身的规律对不合理专利制度形成了约束，法律界也在实践中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了改良，并不能当做现有专利制度的优点，当做不用改革当前专利制度的理由。</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路过</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1820</link>
		<dc:creator><![CDATA[路过]]></dc:creator>
		<pubDate>Thu, 28 Apr 2011 13:55:50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1790#comment-1820</guid>
		<description><![CDATA[专利制度不像你们想象的那样容易被利用。工业文明已经几百年了，计算机技术也好几十年了，而专利保护期只有二十年左右。在现在这个时代，要搞出个前人没有提出过的新技术，谈何容易，即使搞出来了，要保证该技术不被绕过，更是难上加难！

专利制度也不是没有问题。就我的看法，专利制度不要求专利权人积极维权，允许专利权人故意拖延维权，选择维权的时机，而商标拥有者如果不积极维权，就面临失去商标的危险。这种规定实际上允许精明的专利投资者埋地雷，这也是部分案例引发争议的原因。还有些其他因素，这里不细谈。

总的来说，我觉得专利制度（包括软件专利）还是正面影响居多。现代社会，教育发达，中等人才数量惊人。这些人未必能创造，但非常善于模仿和抄袭。如果不建立专利制度保护优秀人才的创造发明，恐怕这些中等人才会大大挤压优秀人才应有的待遇，一般人的福利也会受到影响。]]></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专利制度不像你们想象的那样容易被利用。工业文明已经几百年了，计算机技术也好几十年了，而专利保护期只有二十年左右。在现在这个时代，要搞出个前人没有提出过的新技术，谈何容易，即使搞出来了，要保证该技术不被绕过，更是难上加难！</p>
<p>专利制度也不是没有问题。就我的看法，专利制度不要求专利权人积极维权，允许专利权人故意拖延维权，选择维权的时机，而商标拥有者如果不积极维权，就面临失去商标的危险。这种规定实际上允许精明的专利投资者埋地雷，这也是部分案例引发争议的原因。还有些其他因素，这里不细谈。</p>
<p>总的来说，我觉得专利制度（包括软件专利）还是正面影响居多。现代社会，教育发达，中等人才数量惊人。这些人未必能创造，但非常善于模仿和抄袭。如果不建立专利制度保护优秀人才的创造发明，恐怕这些中等人才会大大挤压优秀人才应有的待遇，一般人的福利也会受到影响。</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snova</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1819</link>
		<dc:creator><![CDATA[snova]]></dc:creator>
		<pubDate>Thu, 28 Apr 2011 08:35:12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1790#comment-1819</guid>
		<description><![CDATA[看见这个方案，彻底凌乱了。
看来要去看看相关文献，学习～～]]></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看见这个方案，彻底凌乱了。<br />
看来要去看看相关文献，学习～～</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1815</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Thu, 28 Apr 2011 06:13:25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1790#comment-1815</guid>
		<description><![CDATA[正和写过一篇“财产税”的文章，关于如何向土地、房产、版权、专利权等财产收税并取代其他一切税收。其中财产价值采取自己估值和数倍强制购买结合的办法。

专利权的问题，我觉得关键在于专利权利认定的精确程度。例如，我申请了一个外观专利，包装左边是一朵花，右边是一个人，下面是一只羊。专利权利是一朵花一个人一只羊的图案呢，还是左边一朵花右边一个人下面一只羊的图案呢，还是左边是什么颜色几片花瓣的某种花，右边是什么表情神态动作的一个人和下面一只什么样子的羊的图案。如果认定为第一种，那么他人再次相同原创的可能性很大，如果认定成第三种，那么他人再次相同原创的可能性很小。专利权利认定的精确程度应该同时考虑对申请人的创新价值的保护，和其他人再次相同原创的可能性的保护。

占着茅坑不拉屎的情况，说明专利权利认定得太模糊了。模糊认定一方面使得申请人并未做出实质的创新贡献，从而占坑的代价很小，另一方面其他人再次相同原创的可能性很高。]]></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正和写过一篇“财产税”的文章，关于如何向土地、房产、版权、专利权等财产收税并取代其他一切税收。其中财产价值采取自己估值和数倍强制购买结合的办法。</p>
<p>专利权的问题，我觉得关键在于专利权利认定的精确程度。例如，我申请了一个外观专利，包装左边是一朵花，右边是一个人，下面是一只羊。专利权利是一朵花一个人一只羊的图案呢，还是左边一朵花右边一个人下面一只羊的图案呢，还是左边是什么颜色几片花瓣的某种花，右边是什么表情神态动作的一个人和下面一只什么样子的羊的图案。如果认定为第一种，那么他人再次相同原创的可能性很大，如果认定成第三种，那么他人再次相同原创的可能性很小。专利权利认定的精确程度应该同时考虑对申请人的创新价值的保护，和其他人再次相同原创的可能性的保护。</p>
<p>占着茅坑不拉屎的情况，说明专利权利认定得太模糊了。模糊认定一方面使得申请人并未做出实质的创新贡献，从而占坑的代价很小，另一方面其他人再次相同原创的可能性很高。</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zhang3</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1812</link>
		<dc:creator><![CDATA[zhang3]]></dc:creator>
		<pubDate>Thu, 28 Apr 2011 02:22:40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1790#comment-1812</guid>
		<description><![CDATA[我也记不清了，关于专利我是大概提过这个，来源是一个更通用的财产权保护的原则，再追溯应该是学总还是谁提过一个关于土地估值的技术方案，就是拥有产权的人自己估价，然后按照这个估价收税和转让，土地这个应该是已经有过实践了。

这些原则性的方法应该已经在一些英文的学术论文中了，对此我不抱任何怀疑。]]></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也记不清了，关于专利我是大概提过这个，来源是一个更通用的财产权保护的原则，再追溯应该是学总还是谁提过一个关于土地估值的技术方案，就是拥有产权的人自己估价，然后按照这个估价收税和转让，土地这个应该是已经有过实践了。</p>
<p>这些原则性的方法应该已经在一些英文的学术论文中了，对此我不抱任何怀疑。</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vieplivee</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1790.html#comment-1804</link>
		<dc:creator><![CDATA[vieplivee]]></dc:creator>
		<pubDate>Wed, 27 Apr 2011 23:01:46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eadsalon.org/?p=1790#comment-1804</guid>
		<description><![CDATA[haha this idea is pretty cool --- borrowed from mailing packages?]]></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haha this idea is pretty cool &#8212; borrowed from mailing packages?</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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