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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文]云时代的网络隐私议题

云时代的网络隐私议题
辉格
2012年10月16日

爱看热闹的网友们最近又迎来了一场好戏,不仅这次掐架双方都是网上著名打架高手,而且争议的话题也事关网民们的切身利益,再加上周鸿祎历年来得罪过的那些竞争对手中不乏拥有舆论影响力的网络巨头,都可能乐意乘机煽风点火,他们也不缺乏技术资源来为方舟子采集证据、提供火力。

不过,竞争对手过于起劲的煽风点火,反倒帮了周鸿祎大忙,让他成功的将争议焦点从奇虎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误导或欺骗了用户、侵犯了用户隐私——这个起初引起众人关注的核心问题上引开了,特别是楚天都市报那则广告出来之后,人们的注意力都转向了究竟(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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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时代的网络隐私议题 辉格 2012年10月16日 爱看热闹的网友们最近又迎来了一场好戏,不仅这次掐架双方都是网上著名打架高手,而且争议的话题也事关网民们的切身利益,再加上周鸿祎历年来得罪过的那些竞争对手中不乏拥有舆论影响力的网络巨头,都可能乐意乘机煽风点火,他们也不缺乏技术资源来为方舟子采集证据、提供火力。 不过,竞争对手过于起劲的煽风点火,反倒帮了周鸿祎大忙,让他成功的将争议焦点从奇虎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误导或欺骗了用户、侵犯了用户隐私——这个起初引起众人关注的核心问题上引开了,特别是楚天都市报那则广告出来之后,人们的注意力都转向了究竟是谁掏钱登了这个广告,事情似乎正在沦为又一个俗套的商战和阴谋话题。 对于用户和业内企业,看热闹之余,利用这个案例思考一下如何在网络服务的便利性和恰当保护隐私之间取得平衡,或许更有价值;一种为奇虎辩护的意见便认为,在网络化特别是云计算的时代,服务商搜集用户私人数据是普遍而不可避免的情况,除非用户打算放弃云服务所带来的便利,就不得不接受这一现实。 这么说有一定道理,随着网络化的深入,信息产业的交易对象逐渐从关系边界清晰的有形商品,转变为对私人空间介入更深、也更为个性化的服务;有形商品所涉及的私人信息非常有限,厂商在产品设计时可能借助调查了解用户偏好,但那只是非个人化的统计特征,在零售时可能会询问用户需求,但主要还是靠用户自己判断,即便量身定做的个性化产品,一旦交付,双方之间便不存在信息链条。 比如你把洗衣机买回家后,厂商不会知道你如何使用它,但若你买的是洗衣店的服务,店员便会知道你穿些什么,哪里弄脏了,甚至你最近吃过什么,要是你雇佣了保姆上门提供服务,那你暴露的隐私就更全面更直接了;所以从信息的角度看,服务与有形商品的根本区别是:它需要在服务与被服务者之间始终维持信息交换,因而不可避免的会更多的涉及隐私问题;近年来方兴未艾的智能电力服务,也是以服务方全面细致的了解用户的用电行为为前提的。 但是,这一转变决不意味着用户只能无条件放弃隐私权利,厂商也无须再为隐私问题而操心,恰恰相反,向服务的转变将让用户对隐私变得更为敏感,更有理由谨慎考虑隐私安全并积极捍卫隐私权利,正如你选择保姆会比选择洗衣机时更为谨慎,假如你是名人,选择洗衣店也要谨慎,而是否能在这一点上取得用户信任,将是厂商借以在服务业立足的关键前提,在这方面建立的信誉也将成为它们的一项核心资产。 要取得信任,服务商必须遵循一些显而易见的原则,首先要让用户充分知情,使用某项服务将提交哪些信息,要么明确告知,要么让用户在使用服务时必然会意识到这一点,比如目前对奇虎所提出的一项指控是,它让用户以为是在安装IE更新包,其实是在安装360浏览器,果若如此,显然是不正当的。 其次是必要性原则,只搜集服务必须的信息,并且以可能的最私密方式使用它,只须临时使用的就不保存,能存在本地的就不上传,只须本地读取的就用私钥加密,只须统计特征的就去除个人信息,能用机器处理的就避免人工读取;比如浏览器都会保存cookie数据,以免除用户反复输入账户信息的负担,但通常这些数据保存在个人终端上,浏览器厂商是看不见的,有些厂商为方便用户在不同设备上共享同一套cookie,会将其上传到服务器上,但也应是以用户的密钥加密过的形式。 再次是善意使用和保密原则,为某项服务而搜集的数据,只能用于这项服务,并且服务商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这些数据不向第三方泄露,这次对奇虎的一项指控认为它搜集的一些私密数据居然能被第三方搜索引擎搜索到,它搜集上传的微博账号信息还导致了串号现象,多名用户声称自己因使用360浏览器而意外进入了别人的微博账户。 贯彻这些原则的一项困难是,大型服务商的各项业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为某项服务而搜集的数据,可能被不恰当的利用于另一项业务,比如奇虎原先的核心业务是安全,和传统的杀毒产品不同,安全服务采用事先避免用户危险行为的主动防御模式,这就需要对用户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因此也将获得大量隐私,若在用户知情且同意之前将这些数据用于其它业务,便是不正当的,这就要求大型服务商在其数据、业务和人员之间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 奇虎能够在国内信息安全市场胜出,正是得益于从传统杀毒产品向保姆式安全服务的转型,盈利基础也相应的从产品销售转向流量销售,然而这一市场成就似乎并未对应着与此相称的信誉资产的积累,这恐怕不是因为国内用户漠不关心自己的隐私权利,或许他们还缺乏足够多的选择,国内竞争者们的屁股并不比它更干净,国外竞争者则面临着诸多壁垒,而面对网络服务这种新事物,用户也还缺乏判断所需的经验。  
饭文#L7: 网络隐私权不必急于立法

网络隐私权不必急于立法
辉格
2010年5月31日

近年来,有关人肉搜索是否该立法限制的问题,时不时就会被热烈讨论一番,每次有人因人肉搜索而遭殃时,常会有潜在的同病相怜者出来担忧一下,而每当某地推出新的信息安全条例时,网民和记者就会带着警惕的目光怀疑其是否针对人肉搜索而来;最近刚通过省人大一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也经历了同样的遭遇。

尽管立法机构在事后都否认这些条例是专为限制人肉搜索而起草,但其中关于私人信息发布的规定确实涉及了人肉搜索行为的合法性;不过,通常说的人肉搜索,主要是指把已经公开存在于网络上、但原本鲜为人知的(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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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不必急于立法
辉格
2010年5月31日

近年来,有关人肉搜索是否该立法限制的问题,时不时就会被热烈讨论一番,每次有人因人肉搜索而遭殃时,常会有潜在的同病相怜者出来担忧一下,而每当某地推出新的信息安全条例时,网民和记者就会带着警惕的目光怀疑其是否针对人肉搜索而来;最近刚通过省人大一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也经历了同样的遭遇。

尽管立法机构在事后都否认这些条例是专为限制人肉搜索而起草,但其中关于私人信息发布的规定确实涉及了人肉搜索行为的合法性;不过,通常说的人肉搜索,主要是指把已经公开存在于网络上、但原本鲜为人知的资料,挖掘整理出来,从而揭示出一个公众人物较为隐秘的一面,这么做需要借助搜索引擎,但搜索引擎并不能一次性简单完成,需要发动大量人力去搜寻各种平时很少有人关注的角落,其中还需要对人物关系和事件脉络进行人工分析,所以才叫人肉。

所以,原始信息的数字化和上传行为并不是人肉搜索的主要环节,尽管这常常是它得以进行的前提,因此,有关私人信息发布的立法,涉及的主要是网络隐私权问题,即:将私人信息放上网络,或者将其从网络私有空间复制到公共空间,这样的行为在何种条件下是非法的?这一行为边界,确实还有待澄清;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大幅改变了我们的信息环境,对于一些行为是否侵权的认识已变得模糊,而对网络文化接纳程度上的差异,也必将导致对权利边界的争议。

以浙江省上述条例为例,它规定“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权利人的信息资料”,但这样的规定并没有回答边界问题,谁是信息权利人?我拍了张街景照片,权利人是我?还是照片上那个提着酱油瓶飘过的小伙子?或者,如果取景框里有一对正在接吻恋人呢?如果是邻居院子草坪上正在晒太阳的半裸美女呢?

我想,随着场合、情景和人际关系的不同,人们对于一项形式上相似的行为是否侵权的看法,会大为不同,所以,通过类似上述条例中那些苍白规定来界定权利边界的希望,是注定会落空的;正如一些法律学者所指出的,对于网络隐私可能出现的纠纷,法院其实已经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处理,对于侵权我们有民法通则,对于服务过程的隐私保护,我们有合同法,对于信息安全,也有全国性条例,所以,各地方纷纷为网络隐私而制订条例,实属多余。

长期以来,舆论中都有个不好的倾向,每当出现一种新的侵权形式,就会有许多声音呼吁政府出面“规范”,呼吁人大制订法规;然而,评价一个社会是否拥有良好秩序,法治是否健全,并不是看它有多少法规,事无巨细的覆盖到生活的每个细节,相反,法治的优劣,要看是否存在一个可信赖的程序性机制,去执行已有的规则,同时也要看,阐释和运用这些规则的机制,是否具有足够的弹性,以便延伸到不断出现的新型纠纷。

法律的本性决定了,它应该是简单而易于理解的,不可能要求每个人熟读每部法律后,才能进入社会、与人交往、经营生意;好的法律是那些能够被善良、诚实、审慎和善于为他人着想的人所能够预知的规则,至少在他所熟悉的行为空间内,善意和审慎便可让他避免触犯法律。

正因为此,立法机构人工拟制的成文法规,对于推动法治健全并无好处,如果它符合基于善意和审慎的合理预期,就是不必要的,如果它与合理预期相抵牾,那只会制造的混乱和冲突,也束缚了法官基于个案特定情境而运用一般原则的能力。

这一点,对比普通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的法治状况,就可以看得很清楚,在美国,绝大部分涉及行为和权利纷争都会去法院、循着司法路径解决,而在欧洲大陆,公众和媒体一番争论之后,通常就有一个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关起门拟定法规,最后送到议会表决。

当然,成文法传统在短期内不可能改变,但成文法也有好坏之分,好的成文法跟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自发涌现的规则后面,以谦逊的姿态理解、阐释和整理这些规则——在普通法传统中这些就是法官的工作,比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就是对长期司法实践中所形成规则的汇编整理;坏的成文法则试图强行改变既有规则,或凭空人为建构出规则,老子箴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适合的就是这一类。

所以,对于网络隐私这一新事物所带来的新型纠纷,不必急于立法,不妨等待网民和服务商在互动中形成自己的规范,论坛版主、博主、网络媒体、内容运营商、空间提供商,都可以发展自己的规范,国际上也有许多正在浮现的规则可以援引,等这些规则已广为当事各方所接受时,再引入成文法规不迟。

饭文#L6: 夫妻财产互查应有所限制

夫妻财产互查应有所限制
辉格
2010年5月27日

去年底,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版《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生效;近日,市妇联在一次宣传活动中广泛派发了规定文本,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兴趣,其中涉及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夫妻财产互查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按《规定》第23条,夫妻一方凭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要求查询配偶的有关财产登记信息,这些部门有义务受理和提供材料。

这项规定的主旨是合理的,既然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他们当然有权了解自己究竟拥有什么,而信息的透明化对于减少和化解夫妻财产纠纷,也将起到积极作用;但《规定》忽略了一个问题: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未必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那么这种信息提供便可能构成隐私侵犯。

有很多原因会导致这种可能性,比如,夫妻在婚前约定将婚前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或者约定婚后所得各自独有,不进入共同财产,或者一项财产虽在某方名下,但其实际所有权并非属于他,比如父母委托其代管的财产,或者该财产在婚前即已转让他人或转入某项信托,只是登记信息尚未变更,等等;《规定》并未考虑到这些例外情况,并设置相应的防范程序,这(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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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互查应有所限制 辉格 2010年5月27日 去年底,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版《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生效;近日,市妇联在一次宣传活动中广泛派发了规定文本,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兴趣,其中涉及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夫妻财产互查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按《规定》第23条,夫妻一方凭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要求查询配偶的有关财产登记信息,这些部门有义务受理和提供材料。 这项规定的主旨是合理的,既然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他们当然有权了解自己究竟拥有什么,而信息的透明化对于减少和化解夫妻财产纠纷,也将起到积极作用;但《规定》忽略了一个问题: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未必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那么这种信息提供便可能构成隐私侵犯。 有很多原因会导致这种可能性,比如,夫妻在婚前约定将婚前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或者约定婚后所得各自独有,不进入共同财产,或者一项财产虽在某方名下,但其实际所有权并非属于他,比如父母委托其代管的财产,或者该财产在婚前即已转让他人或转入某项信托,只是登记信息尚未变更,等等;《规定》并未考虑到这些例外情况,并设置相应的防范程序,这恐怕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幸亏《规定》没有将披露义务延伸至银行、证券、电信、电子商务等服务商,要求他们提供账户数据,否则麻烦会更大,因为这些账户上的余额数字可能根本无关乎户主的净资产,而只是生意中的流动资金;但查询的一方却很可能作出错误解读,由此带来的冲突和纠纷将更加可怕。 在传统社会,婚姻主要是丈夫对妻子的占有和监护关系,即便其中有契约的成分,那也是存在于两个联姻家族之间,而不是夫妻之间;现代婚姻则完全不同,如今妇女已取得了独立而完全的民事地位,婚姻已是夫妻之间的民事契约关系;与一般契约不同的是,{*quote(有限责任婚姻)婚姻契约的绝大多数条款是由习惯法或成文法所规定的默示条款,无须双方特别约定。 不过,随着习俗和法律的变迁,契约的内容一直在变化,总的趋势是,条款在不断的削减,早先的生育义务、性接纳义务、性忠诚义务、对姻亲家族的义务,都逐渐从成文法中消失,也越来越不为习俗所支持;目前,婚姻义务主要由围绕家庭供养、财产共有和子女抚养与监护的一系列财产义务构成,而即便是财产义务,也已开始从过去的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演变。/quote*} 女性在经济上独立自主,传统社区的瓦解,城市的扩大和高流动性,通讯与交往模式的变迁,婚姻关系不断在动荡中演变,人们越来越难以期待一桩婚姻能永久维续;这一背景下,传统的类似于无限责任合伙的婚内财产共享方式,将在很可能发生的分手中,带来难以化解的冲突与纠纷;可以预料,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有限责任婚姻,即,通过婚前协议明确的约定,财产和收入中的哪些部分将被投入到共同拥有和经营的婚姻与家庭之中,而其余部分则各自保留完整的排他所有权。 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有限责任婚姻也意味着夫妻各自保留独立而私密的生活空间,和只属于他/她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而不像传统婚姻伦理所要求的那样,双方需要放弃自己的空间和隐私,毫无保留的结合为一体;他们只须对事先所约定的那部分共同生活保持诚实、守信和忠诚,而无须向对方袒露在其他方面的信息;正因此,夫妻间的隐私权也应得到法律保护,正如当婚姻契约中剔除了性接纳义务之后,便有了婚内强奸的罪名。 这种婚姻形态,不仅已得到成文法支持,也正被习俗所接受,部门和地方性的政策与法规,理应充分考虑并配合这一变化,避免作出与之相矛盾的规定;工商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在受理业主配偶查询要求时,应通知业主,若后者提出异议并能够出示有关财产不受婚姻关系所约束的证据,便应拒绝提供信息;其配偶若仍想查明财产,就只能转向司法部门的帮助了,因为对于行政部门来说,当发生异议和纠纷时,应以保全现状为准则,裁定权利之归属,并非其职责所在。
饭文#92: 茫茫人海已不再茫茫

茫茫人海已不再茫茫
辉格
2009年3月9日

日前,据南京市蒋宏坤市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南京江宁区原房管局长周久耕因涉嫌严重违纪已被立案调查,这是人肉搜索的最新牺牲品;这一案件,连同此前一系列成为搜索对象的躲猫猫、林嘉祥、周春梅、谭静、王菲(男)、和若干公费旅游账单,使得人肉搜索在短短几年之内突然成为一股引人注目、影响广泛的潮流;对此,有人拍手叫好,有人担忧个人隐私陷入危境,有人甚至呼吁立法禁止;无论对此抱何态度,有一点是肯定的:我们今天所面临的信息环境,已经大大改变了。

所谓人肉搜索,(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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茫茫人海已不再茫茫
辉格
2009年3月9日

日前,据南京市蒋宏坤市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南京江宁区原房管局长周久耕因涉嫌严重违纪已被立案调查,这是人肉搜索的最新牺牲品;这一案件,连同此前一系列成为搜索对象的躲猫猫、林嘉祥、周春梅、谭静、王菲(男)、和若干公费旅游账单,使得人肉搜索在短短几年之内突然成为一股引人注目、影响广泛的潮流;对此,有人拍手叫好,有人担忧个人隐私陷入危境,有人甚至呼吁立法禁止;无论对此抱何态度,有一点是肯定的:我们今天所面临的信息环境,已经大大改变了。

所谓人肉搜索,是在网上组织大量的人力,借助以搜索引擎为主的工具,搜集和跟踪某一事件或人物的所有可能得到的信息,力图再现出事情的原貌。以前,类似的工作只能由记者、侦探、警察等专业调查和研究机构来做,互联网和搜索引擎使它成为可能,更重要的是,如今越来越多的事件会在网上留下痕迹;五六年前,我曾尝试搜索自己和一些亲友的名字,但得到的有价值信息很少,但今天已大不相同,我甚至能用Google来研究家谱。

手机、数码相机、DV让人们可以随时采集信息,目前这些产品都在强化与网络相册和流媒体的连接,用它们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几分钟后就可出现在博客和YouTube上了,即时通信、博客和社会化网络等Web2.0应用的繁荣,也鼓励了的人们在网上创作和分享信息;网民不再仅仅是使用者和阅读者,涌现了大量山寨记者和评论家。信息来源的泛化使网络的触角遍及每个角落,而搜索引擎又将这些信息组织到一起,借助它,有心人可以对任何曾在公共视野中留下痕迹的事件进行跟踪;谷歌甚至已经为网络相册开发了人脸识别功能,如果把它融入通用引擎,人肉搜索将更为可观。

现代城市生活与传统部落、乡村和城镇生活的重要区别是,在乡村和部落,生活中见到的每个人几乎都是熟识的,偶尔才遇到陌生人,你走出家门后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引起熟人的关注、评价和议论,其结果将影响他们和他们的听众对你的看法和今后交往中所采取的态度;每个人都知道村里其他人的历史:他做过些什么?别人怎么评价他?他是个好顾主吗?我会不会吃他亏?要不要让着点他?或者最好躲开他?传统社会的道德、习惯法和社会秩序,很大程度上就是靠这种相互熟知和舆论评价的约束来维持的。

在大城市,即使你交际很广,熟识的人也很少超过200个,而城市通常有几十数百万人;所以,一旦走入茫茫人海,你可以很有把握的假定:除非你与他直接发生关系,周围的人不会关心你在做什么,事后更不会记得。有人把这叫做人情冷漠,但如果你经历过小镇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好奇目光、窃窃私语和指指点点,或许会欣然称之为“城市的自由空气”:它清晰的划分了私生活和公共生活,并在私生活中让你摆脱了传统的目光和舆论约束。在地铁上,或许50米内有几百双眼睛,但你却可以比在小镇的冷清街道上更旁若无人的接吻、打私密电话、或者傻笑。这也正是城市所以吸引年轻人的魅力所在,青年时代普遍的叛逆性让他们难以忍受传统生活中的那些约束,尤其是存在其他选择的时候。

现在,这一切即将改变,有趣的是,技术发展或许会部分的将我们带回乡村时代;80年代经济全球化初现端倪时,曾有人惊呼,现代交通运输工具、电信网络和贸易开放,正在把世界变成地球村,但那主要还是生产方面的改变,而信息技术的发展,才将真正从生活上建立起地球村,并唤回某些传统元素,至少在一些方面,它有望把我们拉回传统之中。今后,在大街上,在饭店、电影院、地铁站,“冷漠城市”这一假定不再可靠,或许你需要时刻留意,你此时的举动是否会被你家人、朋友或同事看见,如果这样,他们会怎么评价?或许会发现你和他们的印象大不相符?甚至当你卷入某些纠纷时,这些会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

当然我们不会真正回到乡村,有一点差别是重要的:在乡村,目光和人言是“实时”的,舆论评价和约束和你的行为是同步的;而在未来信息环境下,行为发生时,旁人还是和以前一样漠不关心,人肉搜索和网络舆论是事后的,只会在某些条件触发下成为热点事件之后才会发生;但这一点也正是它的阴险之处:索性整天有熟人盯着倒也不会留下这么多丑态傻样,可怕的是,平时不觉得有啥,一出事就千年老账都被翻出来。

这一变化意义深远,它或许将改变城市生活的基本面貌,由于基本假定被改变了,人们的社会心理预期、行为方式、交往和信任关系,都将随之而调整,其结果很难预料,对此,及时的分析和评估是必要的,但要作出判断甚至采取立法行动,则为时尚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