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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文#Y5:著作权的经济学性质

著作权的经济学性质
辉格
2012年4月6日

《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引发了许多争议,不过,要对各方的意见和主张作出恰当的评价,进而评估其可能的社会后果,我们最好对著作权的性质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它是一种财产权,但直觉上,它与物权等有形财产又十分不同,那么究竟不同在哪里?这些不同会引出些什么法律含义?

经济学家常用对抗性(rivalry)和排他性(excludability)这两个维度来区分物品的产权性质;对抗性是指同一项资源增加一个使用者,是否会降低其他使用者的用益,用可拥挤性这个词或许更容易理解:资源是否会随使用者增加而越来越拥挤,因而单位用益越来越少;它比较容易识别,(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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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经济学性质 辉格 2012年4月6日 《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引发了许多争议,不过,要对各方的意见和主张作出恰当的评价,进而评估其可能的社会后果,我们最好对著作权的性质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它是一种财产权,但直觉上,它与物权等有形财产又十分不同,那么究竟不同在哪里?这些不同会引出些什么法律含义? 经济学家常用对抗性([[rivalry]])和排他性([[excludability]])这两个维度来区分物品的产权性质;对抗性是指同一项资源增加一个使用者,是否会降低其他使用者的用益,用可拥挤性这个词或许更容易理解:资源是否会随使用者增加而越来越拥挤,因而单位用益越来越少;它比较容易识别,知识产权等信息类财产,都是完美的非对抗性物品。 基于信息作品使用的非对抗性,有人主张取消著作权,可这样一来,已有作品的用益是最大化了,创作者却失去了一个重要激励,未来作品将会减少;对此,有人又主张,可以由政府奖励优秀创作者,供公众无限制使用,但这样就必须赋予政府权力来决定哪些作品是优秀的或有价值的,这对于一个自由社会显然是不可接受的;同时,不需要这些作品的纳税人,将为其他人的用益负担成本,因而也是不公平的。 不过,对抗性上的差异确实让我们认识到了著作权的特殊性所在,法律保护著作权的宗旨,与保护对抗性物品的财产权有所不同,后者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主体对物品的用益:我的汽车被别人占用我就用不了,而前者的唯一目的是鼓励创造,假如事实证明这种激励是不必要的或无效的,那么著作权确实可以取消,至少需要调整边界。 排他性则更麻烦些,按通常的说法,是指一些人能否阻止其他人使用某项资源,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被称为“公地”,意思是这些资源虽会变得拥挤,但无法建立产权来内化成本,从而暗示只能由庇古税之类的公共政策来获得效率,以防公地悲剧;既无排他性又无对抗性的物品则被称为“公共品”,被认为不可能由私人产权制度为生产者提供激励,因而只能由政府提供。 但这些词汇其实颇为暧昧且具有误导性,混淆的源头之一是“能够阻止”里的“能够”究竟是什么意思,假如是指技术上的可行性,那么信息产品一旦发表便失去了排他性,更合理的理解是得到司法支持的前提下的技术可行性,这样的话,近代实践已经证明,为信息作品建立排他性是完全可行的。 可这样的界定是不能用于对著作权的法理论证的,否则就犯了将结论用作论证前提的错误:先假定著作权应得到法律支持,据此证明它可以具有排他性,从而认为它是合理的财产权形式,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所以我们还是要回到技术可行性这个起点上;对于某些物品,比如生活日用品,排他性是随使用而自动且完全的建立的,衣服穿在我身上,别人就不能穿了,除非暴力抢夺,那会立即引起强烈对抗,因而对这些物品,使用本身就是在捍卫排他性,此类物品的财产权是最容易建立的,难以想象缺乏此类财产权的情形,它们对制度和法律不甚敏感,而只需要最起码的善意和对暴力倾向的最低限度克制,即便在那些财产权被破坏或剥夺殆尽的社会,生活日用品的产权也总是存在的。 然而,随着使用与排他性的关系越来越松散,财产权就越不容易自动建立,而更多的依赖于惯例、习俗和法律等制度条件,也更可能需要某种中心化司法系统的支持;比如,耕种一块农田不会自动排斥路人通行其中,保育和采伐一片树林也不会排斥猎人在其中捕猎,或邻居在其中拾柴,甚至采伐之间和狩猎之间也未必直接排斥。 当一片森林中只有两位猎人时,他们可能是朋友,但要是增加到两百位,拥挤和冲突便难免了,此时必须寻找某种产权形式来划定当事各方的行为边界,才能避免冲突和公地悲剧,可是这边界不像生活用品或耕地那样,会随使用过程而自动形成,因而诸如先占先得之类认定初始产权的原则也难以适用,因为很难界定怎样才算“占有”和谁是“先来”的;类似的情况存在于道路、集市摊位、水资源、噪音、空气等各种拥挤度随使用者加入、使用强度增加而逐渐提高的资源。 这样的产权制度演进,对社会的谈判、妥协和纠纷解决机制,政治与法治成熟度,普遍的善意,对暴力倾向的自我克制,等等社会制度环境条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用与排他性的关系越松散,拥挤度增长曲线越平缓,对上述环境条件要求越高,因而,为那些制度环境高要求的资源建立“高级”形式产权的能力,实际上已成为观察一个社会政治成熟度和法治水平的良好指标。 信息作品的完美无对抗性,更让使用过程完全无法为排他性的建立提供动力,这一动力只能单方面来自作品创造者自己,这样,产权边界便不可能从使用者的冲突和妥协过程中自发浮现,而只能由立法者武断划定:为何著作权身后期限是50或70年?为何专利期限是17年?为何那些使用方式算是善意的?为何另一些又可以法定许可?没有多少经验性理由可说,多半是凭直觉而做出的武断规定。 然而任由立法者武断划定产权边界是危险的,也很可能是无效的,缺乏参与者的克制与妥协这一权利的社会基础,而仅仅依靠司法系统的执行能力,财产权往往不能有效建立而只是停留于法规条文的纸面,特别是对那些法治远未完善,司法系统也缺乏公信力和权利保障能力的社会,这么做常常只是增添混乱。 可是人们或许又认为,著作权是如此重要,决不能舍弃,甚至历史经验也证明了其价值不容否认,那怎么办呢?那就相信成熟法治国家的司法经验吧,不如把那里已被证明有效的著作权界定标准照搬过来;况且,在如今这个日趋一体化的全球市场中,即便你尚未能确信这些法律是好的,一旦它已成为国际共识,已被普遍遵循,在实践上你恐怕也不得不接受它。
饭文#X0: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

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
辉格
2012年2月21日

作为一种新兴的价值观潮流,近年来动物保护主义在国内的影响日益增长,从吃狗肉习俗、流浪猫狗的境遇、到最近的熊胆问题,一个个热点被激活,善待动物的理念也随之而得以广泛传播;这一过程中,它难免会与既有的价值观、习俗乃至权益发生冲突,贩运肉犬的车辆遭遇拦截已屡见不鲜,而这次,归真堂又成为众矢之的。

在一个开放社会,价值多元化和价值之间的对立冲突本是常态,自然不必为此惊慌,不过,多元价值得以和平共存于一个社会,价值冲突不至于变成相互侵犯和强制,需要有一些规则来划定行为的边界,这些边界就是所谓的权利,因而,当我们需要(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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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 辉格 2012年2月21日 作为一种新兴的价值观潮流,近年来动物保护主义在国内的影响日益增长,从吃狗肉习俗、流浪猫狗的境遇、到最近的熊胆问题,一个个热点被激活,善待动物的理念也随之而得以广泛传播;这一过程中,它难免会与既有的价值观、习俗乃至权益发生冲突,贩运肉犬的车辆遭遇拦截已屡见不鲜,而这次,归真堂又成为众矢之的。 在一个开放社会,价值多元化和价值之间的对立冲突本是常态,自然不必为此惊慌,不过,多元价值得以和平共存于一个社会,价值冲突不至于变成相互侵犯和强制,需要有一些规则来划定行为的边界,这些边界就是所谓的权利,因而,当我们需要回答由某种价值主张所引出的具体行为是否合理或合法时,首要的问题便是:对立双方在这件事情上各自拥有何种权利? 然而,正是在这一点上,围绕动物权利的争议似乎并未得以澄清;在支持归真堂的意见中,有一种认为,基于私人财产权的免受侵犯的原则,外人无权干涉取胆行为;这种意见并不切题,因为并没有人否认那些胆熊是归真堂的财产,遭到反对的只是胆熊主人对待它们的方式。 这就涉及到了财产权的基本含义,财产权是一种排他权,它赋予了你按你的意志排除他人某些行为的能力,你拥有一头熊的意思是,你可以阻止他人对这头熊做任何事,而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对这头熊做任何事,因为其他人也可能在这件事上拥有权利;比如我拥有一支香烟,我就能阻止他人在未经我允许时对它做任何事,但我并不能在任何场合点燃它,后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阻止别人在他附近点燃香烟。 类似的,大概没人会反对,我完完全全拥有自己的肉体,我也拥有我的阳台,但我或许不能在阳台上裸露自己的肉体,后者取决于我的邻居们是否拥有阻止别人在他视野内裸身的权利;所以,笼统的援引财产权保护原则,对论证并没有帮助,真正的问题是反对取胆者是否有权阻止胆熊主人们这么做。 这是一个经验问题,主张者有义务证明:人们(包括取胆者自己)大都相信这样的行为会被阻止,而实际上它们通常也都被有效阻止了;依我看,这样的权利至少在目前的中国尚不存在,实际上,任何新兴价值观所主张的权利是注定得不到经验支持的,熊胆制品需求的广泛存在这一事实便足以表明大量消费者并不十分介意取胆方式。 但这并不是说持有新兴价值观的人只能放弃他们的主张,通过价值观的宣扬和传播,通过发动拒绝购买与合作等非强制性运动,他们完全可能在若干年的努力之后,将这种价值观所不能容忍的行为,减少到微小程度,逼迫到边缘化的、自惭形秽的、见不得人的境地,那时候,他们便可骄傲的宣称,这种新型权利已经牢固确立了。 当然,他们也可能求助于拥有压倒性暴力的立法与行政机构,来强制推行其权利主张,或许有些权利经过长期强制可以确立,但这种方式违背了自由、开放和宽容等广受推崇的更基本层次上的伦理原则,况且常常并不成功。 然而,目前许多动物保护主义者所选择的,是一条根本上错误的道路:他们试图将非人类的动物确立为权利的主体,这就挑战了现有伦理体系的基础:只有人才是权利的合格主体;如此主张者或许并未理解到,该主张意味着我们的伦理体系同时需要承认动物拥有自由意志,从而有能力做出意思表达、订立契约、进行交易、并承担责任。 如上所述,权利意味着主体可以凭其自由意志决定是否阻止他人的某些行为,假如“阻止取胆”不是人的而是熊的权利,那便意味着:首先,熊的意志是可以被了解的,其次,假如我理解了熊的意志表达,我就能够在求得他的同意之后取它的胆,正如我在求得旁人同意之后可以在他身边抽烟一样。 尽管主张“动物权利”者未必理解了这层含义,但他们的论证方式却已经滑入了这样的轨道:阻止取胆是因为熊会感到痛苦,而不是因为旁观的人会感到痛苦;这种论证不仅本身很荒谬,也无益于推动其主张,比如取胆者可能会这么回答:熊知道走进这个笼子会被取胆,但他为了吃到我手里这盆食物,还是进来了,这是笔公平交易。 权利主体就是手握“是否阻止他人特定行为”的开关的那个人,这一原则在我们的伦理体系中具有根本重要性;在关于权利的种种说辞中,最蛊惑人心的一种便是:一方面宣称某个对象拥有某种权利,而同时却把上述开关牢牢抓在自己手里,这类似于房产公司告诉你:这套房子是你的,但钥匙必须拿在我手里,谁能进出由我说了算。 动物保护主义者需要认识到,这是一条死胡同,要推动他们的主张,应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明确承认所谓“动物权利”实际上是人的权利,而不是动物的权利。
饭文#T4: 数字罗宾汉还是数字窃贼?

数字罗宾汉还是数字窃贼?
辉格
2011年8月2日

上月,著名程序员阿隆·斯瓦茨(Aaron Swartz)因非法入侵JSTOR学术论文数据库、成批下载论文,导致其服务器瘫痪,而被驻波士顿联邦检察官以电信欺诈和数据偷窃等多项重罪罪名提出指控,斯瓦茨随后向检察官投案,并以十万美元获得保释,案件将在9月9日开庭审理;由于此案关系到电子数据的权利界定和保护,因而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斯瓦茨这一入侵行动是对其一贯所秉持的理念的贯彻,2009年他就曾因以类似方式从一个政府数据库中下载1900万份联邦法庭卷宗而被FBI调查;他的理念可以概括为“信息共产主义”,在2008年发表的“游击队开放访问宣言”里,他号召那些有机会访问私有数据的人们“获取、复制、并同世界分享信息,无论这些信息存放在哪里”,并且认为这样做才是道德的,而独占数据访问权则是不道德的。

斯瓦茨所宣扬和实践的理念,在欧美社会得到了许多同情和(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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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罗宾汉还是数字窃贼? 辉格 2011年8月2日 上月,著名程序员阿隆·斯瓦茨([[Aaron Swartz]])因非法入侵[[JSTOR]]学术论文数据库、成批下载论文,导致其服务器瘫痪,而被驻波士顿联邦检察官以电信欺诈和数据偷窃等多项重罪罪名提出指控,斯瓦茨随后向检察官投案,并以十万美元获得保释,案件将在9月9日开庭审理;由于此案关系到电子数据的权利界定和保护,因而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斯瓦茨这一入侵行动是对其一贯所秉持的理念的贯彻,2009年他就曾因以类似方式从一个政府数据库中下载1900万份联邦法庭卷宗而被FBI调查;他的理念可以概括为“信息共产主义”,在2008年发表的“游击队开放访问宣言”里,他号召那些有机会访问私有数据的人们“获取、复制、并同世界分享信息,无论这些信息存放在哪里”,并且认为这样做才是道德的,而独占数据访问权则是不道德的。 斯瓦茨所宣扬和实践的理念,在欧美社会得到了许多同情和赞同,许多不甚赞同者也觉得有一定道理而加以宽容,这一点从有关各方对案件的反应中可以看出,就在他游击活动最活跃的时期,被哈佛聘为Safra伦理中心研究员,案发后哈佛并未将其辞退而宣布其无限期休假,其发动入侵的所在地MIT也未予追究,甚至受害方JSTOR也只要求追回数据、确保其不散发,而并未谋求诉讼,其同行同道更纷纷签名声援,有些律师则表示,斯瓦茨的行为虽不合法,但检察官的重罪起诉有些反应过度了。 尽管对斯瓦茨理念的认同或宽容在某些圈子中已构成了某种道德氛围,但这种道德观是不可取的,假如它获得法律地位,将剥夺私有数据库得到保护的权利,大量以此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将变得不可行,消费者也将因此而丧失享用许多服务的机会。 与有些评论者所理解的不同,斯瓦茨一案与版权无关,实际上JSTOR并不拥有这些论文的版权,其中许多论文的版权也早已过期;JSTOR的工作是将各种学术期刊的论文数字化并建立索引,以方便学习研究者检索和阅读论文,这一服务大受欢迎,许多大学和研究机构都长期购买它的服务。 显然,论文录入、存储和索引工作是有成本的,服务商有理由为此寻求回报,而各大学宁愿高价购买其服务而不是自己去费时费力建立论文数据库,就表明它的服务是有效率且成本合理的,毕竟,这一市场不存在法定垄断权利,假如各大学认为自己建库更合算,或者另一家机构能以更低的价格提供相同服务,他们随时可以另起炉灶。 这么做并不存在什么技术或法律障碍,版权过期的论文在图书馆都可以找到,没人能阻止你自行扫描录入和索引;唯一的障碍在于成本,显然,你没有理由自己不愿负担成本,却要求已经负担了成本的人无偿为你服务,这是不道德的。 有人认为电子数据偷窃不同于实物偷窃,因为它并不妨碍物主和他人继续使用这些数据,这一辩解是不能成立的;电子数据的复制成本虽然近乎于零,但它的最初建立是有成本的,有时还很高昂,因而需要为生产者提供激励,而常见的激励就包括出租排他性访问权而获得报酬。 经济学家把这类边际使用成本为零的排他性服务叫做“俱乐部物品”([[club good]]),你伪造一张私人俱乐部的会员卡,即便不影响其他会员,也不增加服务商成本,却无疑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假如无法实施排他性,这些俱乐部的商业模式便无从建立,也就没有人愿意提供有关服务了,对私人数据库的保护基于完全相同的法理基础。 当然,此类数据产品并不一定在封闭俱乐部这种商业模式下提供,有些条件下,搭载广告也是可行的模式,正是基于该模式,谷歌已提供了大量高价值的免费信息服务,或许有一天,谷歌会有兴趣代替JSTOR提供免费论文检索和阅读,或者,会出现一批志愿者像维基那样建立一个开放论文数据库,那自然是好事,但你没有理由因为这些可能性而剥夺现有非免费服务商保护其所建数据库之排他性的权利。 假如法律剥夺这种排他性权利,便意味着要求消费者将获得信息服务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广告或志愿者模式,寄托于谷歌和维基们的慷慨和善意,可是,并没有人曾证明仅靠这两种模式便能替代封闭模式而满足未来消费者的全部信息需求。 生产者对自己的创造物拥有排他性权利,是天经地义的,实际上,甚至连开源软件这样的开放模式,在根本上还是依赖于法律对排他性的保护,比如,[[GPL]]协议禁止开源作品的使用者在违反GPL的情况下发行其衍生作品,这一排他性若失去法律保护而得不到实施,基于GPL的开源模式便无以为继。
饭文#S7: 建立碳排放产权应尊重既得利益

建立碳排放产权应尊重既得利益
辉格
2011年7月7日

近日,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就欧盟针对航空业的碳管制法案提起诉讼,中国航空协会也对该法案表示了强烈反对,并宣称将建议中国政府采取反制措施;在欧盟之外,除了那些致力于减排的组织,欧盟的单方面行动遭遇了相关各方的普遍反对;在经济萎靡不振、贸易保护主义日益抬头的今天,假如这场纷争最终升级为又一场多方贸易报复战,实为世人之大不幸。

碳管制的依据是全球暖化论,这一理论目前已被许多人所接受,但需要指出的是,该理论包含了比大气碳浓度和气温同步上升强得多的内容,它由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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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碳排放产权应尊重既得利益 辉格 2011年7月7日 近日,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就欧盟针对航空业的碳管制法案提起诉讼,中国航空协会也对该法案表示了强烈反对,并宣称将建议中国政府采取反制措施;在欧盟之外,除了那些致力于减排的组织,欧盟的单方面行动遭遇了相关各方的普遍反对;在经济萎靡不振、贸易保护主义日益抬头的今天,假如这场纷争最终升级为又一场多方贸易报复战,实为世人之大不幸。 碳管制的依据是全球暖化论,这一理论目前已被许多人所接受,但需要指出的是,该理论包含了比大气碳浓度和气温同步上升强得多的内容,它由一系列判断所构成——气温存在长期上升趋势,且已达到危险的程度,大气碳浓度增加是其主要原因,而人类活动又是碳浓度增加的主要原因——假如这些判断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我们便可以说,低碳大气层已成为一种全新的稀缺资源,而迄今它都处于无产权保护的公地状态,因而其稀缺性并未转变为人们的节俭行为。 公地悲剧是老话题了,一种资源从不稀缺逐渐变得稀缺时,便构成了一种创建产权来内化成本/收益的需要,而创建失败的结果便是公地悲剧;在创建新型产权方面,人类有着许多成功而有益的经验,收费公园、道路通行权、狩猎捕鱼权、频道使用权,都是制度拟制的结果;然而,低碳大气却是种极为特殊的资源,其特殊之处在于:大气层是全球连通的,碳浓度和温室效应与排放源之间不存在空间上的相关性,这与一般的空气污染截然不同,通常,离污染源越近的地方受损害总是越大。 这一特性使得低碳大气无法随其拥挤度增加而自动建立排他性,而这是新型产权建立的最自然途径,比如,我开垦耕种一块土地的行为,自动排挤了其它人对这块土地的使用;由于碳排放的外部效应不存在空间梯度,因而它既不能影响土地价值,也无法激励本地受损者去对抗排放行为,而这是推动创建新型产权两个重要因素:土地主、社区和城市会为提升土地价值而限制排放,受损邻居发起的诉讼会导致排放权边界的建立。 看来,如何为低碳大气建立产权,确是人类面临的新问题——假如这果真是个问题的话,按上面的分析,它无法按先来先占原则自动建立,也无法在从若干局部开始逐渐建立,它只能由一个全球性的制度安排来人为的拟制。 经济学教科书上曾举出许多难以建立排他性的例子,如灯塔、路灯、治安、公共卫生等等,但实际上这些例子都是可疑的,灯塔只能照亮一小片海水,只能惠及特点航线上的船只,没人会特地老远赶来享受光亮,路灯也是,治安可以分层次提供,每个层次都只惠及一个区域,公共卫生也是如此,可现在,却真的出现了一种绝无拥挤性梯度、也没有物理上排他性的完美案例,这是对人类制度创新能力全新挑战。 在已经提出的各种方案中,单纯的排放管制是最差的,它如同其他管制一样,压制价格信号的供需调节作用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将导致信号扭曲和资源错配;庇古税方案在激励机制上是有效的,但它相当于由政府强行进占公地,把排放权国有化了,也不区分先来后到,在法理上缺乏正当性;相比之下,欧盟貌似采用的限额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不错的选择,它把排放权赋予现有排放者,遵循了先来先得这一产权形成的一般原则,也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 欧盟法案的问题在于它对限额交易制度的采纳只是表面上的,它一开始就剥夺了15%的自有免费配额,并规定免费配额从2013年到2020年逐步下降到零,这样,新产权其实还是被国有化了,只是允许免费使用若干年,这么做毫无道理,在激励效果上,自有配额和买入的配额是一样的,唯一的差别是增加了企业负担和政府财政收入,假如政府希望逐步降低排放限额,完全可以出钱从市场上分批收购排放权并予以封存。 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承认和保护已经长期实施的习惯行为、已经长久享有的生产和生活便利,尊重合法的既得利益,既可获得正当性,也可减轻新制度所面临的阻力和障碍,假如欧盟立法当局懂得这一点,航空业限排所导致的国际冲突,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饭文#R4: 软件专利权已成创新绊脚索

软件专利权已成创新绊脚索
辉格
2011年4月28日

日前,谷歌输掉了一桩软件专利案,被判侵权成立,赔偿500万美元;尽管金额不高,但由于同案被告包括了雅虎、亚马逊、PayPal和AOL等行业巨头,且涉案代码属应用范围极广的Linux内核,此案备受开源界关注,判决结果引发了业界对专利陷阱的广泛担忧,以Linux为命根子的Red Hat虽未被列入被告,却已自告奋勇提起反制诉讼,要求判定该专利无效。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说明软件专利权会如何被滥用,原告Bedrock是一家专业专利钓鱼公司,并不以软件为业,其老板是一位资深专利法律师,而声称被侵犯的专利根本算不上创新,它听起来就像:一个保持冰箱整洁的新方法,每次打开冰箱存取物品时,顺便拿几样东西看看,假如有东西过期了,给它贴个标签(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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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专利权已成创新绊脚索 辉格 2011年4月28日 日前,谷歌输掉了一桩软件专利案,被判侵权成立,赔偿500万美元;尽管金额不高,但由于同案被告包括了雅虎、亚马逊、PayPal和AOL等行业巨头,且涉案代码属应用范围极广的Linux内核,此案备受开源界关注,判决结果引发了业界对专利陷阱的广泛担忧,以Linux为命根子的Red Hat虽未被列入被告,却已自告奋勇提起反制诉讼,要求判定该专利无效。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说明软件专利权会如何被滥用,原告Bedrock是一家专业专利钓鱼公司,并不以软件为业,其老板是一位资深专利法律师,而声称被侵犯的专利根本算不上创新,它听起来就像:一个保持冰箱整洁的新方法,每次打开冰箱存取物品时,顺便拿几样东西看看,假如有东西过期了,给它贴个标签,假如看见有东西贴着标签,把它扔掉。(实际上比这要含糊的多) 有意思的是,这位专利法专家David Garrod原本是专利法改革的积极分子,曾免费帮助[[PubPat]]打赢过多宗专利虚假标注案件,PubPat是一家反专利滥用的非政府组织,也是专利制度改革的积极推动者,并明确反对将专利法适用于软件。 或许正是因为Garrod深谙专利制度的缺陷所在,才能成功构造陷阱并打赢官司,他知道如此琐碎的“发明”和如此明显的钓鱼很难获得法庭支持,所以刻意挑选了素以专利钓鱼亲善著称的得克萨斯东区法庭,为让案件能被该法庭受理,他把CityWare这家早在2004年开业不久便倒闭的小公司列入了被告。 对专利制度的合理性,历来有许多争议,与它对创新的妨碍和高昂的防范与执行成本相比,它对创新的激励作用究竟是否物有所值,是值得追问和检验的;而在法理基础上,它也有着根本的缺陷,这些缺陷的错误激励作用导致了系统性的无效率。 首先,任何产权都是在行为空间中划出的一个排他性空间,而从无主空间中创立产权通常遵循的是先来先得原则,比如谁先在一块无主土地上耕种或居住就可取得产权,专利权表面上也是先来先得,其实不然,耕种和居住是实际的占有行动,而注册专利只是在行为空间里画个圈,并未实施圈内的行为,它类似于国内校园里流行的用象征性物品占座的习俗,或在月球模型上插面旗来宣布主权。 这种象征性占有的成本很低,它会激励人们不负责任的四处随意圈地,但占了茅坑又不拉屎,等别人想拉时又漫天要价。 其次,通常产权所涉及行为空间会随占有行动而自动变得“拥挤”,这赋予了产权以天然的排他性;专利权则不然,它是借助国家管制能力,对原本不具有排他性的行为施加人为的排他性;这样,专利权的执行成本便转嫁给了潜在的不知情入侵者:假如无票观众进入剧院,他们会直接面临有票观众物理上的排斥,而后者也直接感受到他们带来的拥挤,但假如我无意中侵入的是专利领地,我感受不到任何拥挤,我必须用自己的全部审慎和细察来防范侵权嫌疑。 正是这一点创造了钓鱼机会:入侵之初不会遇到障碍,但你一旦形成规模,投入大量资源,对它产生依赖,钓鱼者便从角落里跳出来漫天要价了;这很像美国西进运动时的土地纠纷,当时授予北美土地的特许状在伦敦市场上被频繁交易,但实际上没人弄得清楚被交易的土地究竟在哪里,没人见过它,它们只是凭想象被画在很不靠谱的地图上,而同时,那些真正在西部开疆拓土的农民,却要时刻担忧他们亲身居住和耕种的土地不定哪天就被手持特许状的人前来索要,显然,这不是好的产权制度。 事到如今,专利制度鼓励创新的作用越来越小,特别是在软件领域,很少有公司靠购买专利来提升自己的开发能力,如今软件厂商注册和购买专利主要是用来自卫,防止被钓鱼和讹诈:当别人来讹诈你时,你也得有可以讹诈的东西;为此,你最好也大撒网式的注册专利,确保你的主要竞争对手至少会撞上其中一部分;然而,这样的游戏只有拥有专业律师团队的大公司才玩得起。 当专利制度由创新激励机制沦为相互下套使绊的工具,是时候彻底改变它了;重要的是,需要在地盘圈占对后来者所构成的障碍与圈占者所承担的代价联系起来,才能断绝对占而不用和漫天要价的无限制激励。 好在不仅产业界,法律界和学术界也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PubPat的推动已取得些成效,2004年、05年和07年曾被三度召往国会,在听证会上就专利制度对创新的妨碍和可能的改革作证,尽管还没有带来实质性的变化。
专利权制度的改良方案

今天大河马的博客Solidot都提到了Jonathan Corbet那篇关于软件专利权的文章,对他们的看法我深有同感。

专利权或许曾起过正面作用(所激励的创新多于所压制的创新),未可知,但软件专利显然已成大害虫,严重困扰了产业健康发展。

专利这种产权形式的致命缺陷,和象征性占座一样,虽然形式上也是先来先得,但占有成本太低,只是在行为空间里划出边界,但并未实际占有,即,并未真正实施边界内的那些行为,成本太低就鼓励大家不负责任的随意圈占,但占了茅坑又不拉屎,别人想拉又漫天要价。

对此问题,2006年时曾和zhangiii总讨论过,当时讨论的焦点是如何约束专利持有人不漫天要价,iii总提出了一个很好的想法(不知记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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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大河马的博客Solidot都提到了[[Jonathan Corbet]]那篇关于软件专利权的文章,对他们的看法我深有同感。 专利权或许曾起过正面作用(所激励的创新多于所压制的创新),未可知,但软件专利显然已成大害虫,严重困扰了产业健康发展。 专利这种产权形式的致命缺陷,和象征性占座一样,虽然形式上也是先来先得,但占有成本太低,只是在行为空间里划出边界,但并未实际占有,即,并未真正实施边界内的那些行为,成本太低就鼓励大家不负责任的随意圈占,但占了茅坑又不拉屎,别人想拉又漫天要价。 对此问题,2006年时曾和zhangiii总讨论过,当时讨论的焦点是如何约束专利持有人不漫天要价,iii总提出了一个很好的想法(不知记忆是否准确):不妨让专利注册者自己为专利标价,这个价格将成为他未来可能获得的赔偿的上限,同时也是政府征收财产税的基数。 今天又想了一下,觉得这个方案还可以改进,要点如下: 1)注册者自己为专利标价,标价分两部分:最大授权份数(N)和每份授权单价(P),同时说明每份授权的内容(比如,可以是每件产品、每年/每月/每天的使用权,等等); 2)持有人每年可对N和P作一次修正; 2)当售出授权数为零时,持有人每年可对N和P作一次修正;(28日修改) 3)专利持有人须每年为专利按标价和固定税率(R)缴纳的印花税,税额=N*P*R,税款注入一个创新基金(F); 4)当有人向持有人购买授权时,专利局从F中向购买者支付补贴每份P*R,假如售价有折扣,补贴同样折扣; 5)当有人在诉讼中被判侵权时,每份侵权赔偿P,其中P*R由专利局从F中代付; 6)当售出的授权数(包括诉讼中被判的份数)达到N时,专利自动作废; 这样,假如没人向你买授权,你就等于是在赞助别人去买另一个别人的专利授权,激励问题解决了。
专业化的起源:剩余vs占有激励

不知何故,对Jared Diamond那本雄心勃勃的《枪炮、病菌与钢铁》(Guns, Germs, and Steel)一直不抱多大期望,或许是我对畅销书有些偏见吧,但这次显然错了,读过前几章,已让我惊叹:这正是多年来我所期待的那种历史研究啊。

年轻时汤因比(Arnold J. Toynbee)曾让我激动过一回,但读过之后留给我更多的却是失望,直到后来Daniel J. Boorstin重新恢复了我对历史学的信心,然后是Fernand Braudel,还有黄宗智,历史学有他们才算上了正轨。

《枪炮》前两部分(即前十章)写的非常好,但从第三部分开始,就明显看得出作者的功力不足之处了,当然,此书主题之设定对功力提出了极高要求,任何作者力有不逮都是可以体谅的,而Diamond宽广过人的知识结构在经济学上显然暴露了缺口。

简单说,Diamond为人类的进化过程能够在欧亚大陆导致如今高度复杂的文明,给出了一个从地理的、生态的、生计模式的、医学的,到制度的、文化的和技术的长链条解释,而在他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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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何故,对[[Jared Diamond]]那本雄心勃勃的《枪炮、病菌与钢铁》([[Guns, Germs, and Steel]])一直不抱多大期望,或许是我对畅销书有些偏见吧,但这次显然错了,读过前几章,已让我惊叹:这正是多年来我所期待的那种历史研究啊。 年轻时汤因比([[Arnold J. Toynbee]])曾让我激动过一回,但读过之后留给我更多的却是失望,直到后来[[Daniel J. Boorstin]]重新恢复了我对历史学的信心,然后是[[Fernand Braudel]],还有黄宗智,历史学有他们才算上了正轨。 《枪炮》前两部分(即前十章)写的非常好,但从第三部分开始,就明显看得出作者的功力不足之处了,当然,此书主题之设定对功力提出了极高要求,任何作者力有不逮都是可以体谅的,而Diamond宽广过人的知识结构在经济学上显然暴露了缺口。 简单说,Diamond为人类的进化过程能够在欧亚大陆导致如今高度复杂的文明,给出了一个从地理的、生态的、生计模式的、医学的,到制度的、文化的和技术的长链条解释,而在他那条长长的解释链条中,定居农业的出现显然是最关键的一个分岔点,对此,我完全赞同,估计多数人也都会赞同。 可是,在定居农业如何导致后续变化这一点上,Diamond却犯了错误,尤其令我不满的是,他错的很俗套;在他看来,定居农业导致的最大后果是社会的专业化分工和阶级的分化,以及政治组织向现代国家的演变,而原因在于:定居农业提高了生产率,因而带来了食物的剩余,使得供养不从事(至少不直接从事)食物生产的专业群体和统治阶层成为可能。 专业化和组织进化的启动当然是关键所在,正是它们最终导致了现代社会的复杂结构,而定居农业的出现也确实为它们创造了条件,问题在于“如何”,定居农业是如何导致专业化的?是因为剩余吗?还是别的什么? 生产率提高带来剩余,听上去很有道理(马克思也提出过类似的解释:生产力提高->剩余->剥削成为可能),但在马尔萨斯主义看来,这种说法是荒谬的,剩余是非常状况,且与生产率无关,而在均衡点上永无剩余。 首先,在定居农业之前,人类曾多次取得技术进步,火的控制/石器的发明/标枪和弓箭的发明/狗的驯化/语言,等等,并带来了相应的生产率飞跃,但并未导致专业化和阶级分化,而生产率提高带来的额外产出也总是被人口增长迅速耗尽。 其次,生产率不提高同样可以有让一部分人脱离食物生产,如人类学家所指出,狩猎采集社会的劳动投入强度普遍低于农业社会,所以,假如1/10的人能成功的迫使其它9/10的人增加劳动强度并将部分产品分给他们,而自己闲着干别的,不是能与定居农业产生同样的效果吗?(注意:因为总劳动投入并未增加,因而边际产出率不会下降,故总产出可保持不变)那为何狩猎采集社会没有出现专业化和阶级分化? 可见,剩余假说无法成立,必须另找解释。 依我看,定居农业最关键之处是“定”,形成了无法移动但又很值钱的生产要素——土地/房屋/耕畜/农具/等等,还有两个收获季节之间的粮食储备,这些无法移动的要素,对占有行为构成了激励;而同时,当时的技术条件也已令这种占有的收益/成本比变得合理。 理论上,狩猎采集社会也可以产生对占有的激励,比如你可以组织一个团伙,控制一大块地盘,向其中的狩猎采集者收取保护费,但实际上在绝大多数场合,这在成本上是不可行的,按历史经验,狩猎采集地区每平方公里平均只能供养一个人,假如你的团伙有10人,向100人收取保护费,就得控制100平方公里的土地,除非你有直升机、望远镜和步枪,否则不可能做到。 狩猎采集社会的关键特点是游动性,它让占有地盘收取保护费的商业模式不可行,所以,类似的,那些采用刀耕火种的游耕社会,尽管学会了农业,但游动性同样阻止了专业化和阶级分化的出现。 不过,在某些非常特殊的条件下,确实可能存在例外,比如美国西北海岸的几个河口,以定期洄游鱼群为生的几个部落,尽管没有农业,但因为河口不可移动,也出现了专业化和阶级分化,并建立了狩猎采集社会所罕见的酋邦([[chiefdom]])。 其实在动物界也有类似的例子,比如非洲狮,雄狮几乎不事生产,靠它所控制的母狮群供养,这也是因为狮子群是群居且地盘性动物,一头雄狮在技术上能够控制七八头一群的母狮,而收取保护费够养活他;虽未探究过,但我猜雄性大猩猩([[gorilla]])大概也有条件采用此种商业模式。 话说回来,我的“占有激励”假说,尽管与Diamond的剩余假说大相径庭,但两者却在一个重要方面有着共同之处,我们都认为专业化不是从社会成员分散的个人选择中随机出现的,而是从权力中诞生的,即,先有权力,后有专业化,差别在于,Diamond认为剩余供养了权力,然后当权者推动了专业化,而我认为无法移动的生产要素激励了权力,然后当权者推动了专业化。 历史证据表明,早期的专业化都是围绕当权者进行的,而不是经济学家可能认为的那样,是个人基于比较优势而各自选择的结果,即,最初脱离食物生产的专业群体,要么是当权者自己,要么是他们的雇员/门客/奴仆;我还不知道如何解释为何非要如此,但普遍的情况貌似就是这样。 占有激励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催生了财产权这一历史地位堪比语言和文字的重大文化元素,财产权内化了投资收益,因而激励人们不断投资和积累资本,而另一方面,固定资产存量的存在也激励了暴力抢夺,这导致了两个后果:定居农业社会成为其非定居邻居们周期性掠夺的对象,定居社会内部无休止的权力争夺、战争、动荡和社会兴衰。 这把双刃剑实际上也预示了人类历史的下一次大分岔:是否发展出法治和宪政,从而控制它坏的一面,决定了那次分岔后的走向。
长子继承制 vs 幼子继承制

早先一直觉得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是一种比较“自然”(或者说比较容易想到)的继承制,后来读格鲁塞的《草原帝国》时,又觉得蒙古人的幼子继承制(ultimogeniture)其实也蛮有道理,当时没有细想,觉得这事情大概多半是出于偶然吧。

后来又听说诺曼征服前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也采用幼子继承制,就咯噔了一下,昨天在读Edmund Leach的《缅甸高地诸政治体系》,得知山地克钦(Kachin)人用的也是幼子继承制,忍不住停下来想了想。

琢磨之后,现在我觉得,继承制的选择应该不是偶然的,我目前的结论是:究竟采用长子还是幼子继承制,将取决于:一代人之内创建一份新产业的成功率有多高,该成功率越高,越倾向于幼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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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先一直觉得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是一种比较“自然”(或者说比较容易想到)的继承制,后来读[[René Grousset|格鲁塞]]的《草原帝国》时,又觉得蒙古人的幼子继承制([[ultimogeniture]])其实也蛮有道理,当时没有细想,觉得这事情大概多半是出于偶然吧。 后来又听说诺曼征服前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也采用幼子继承制,就咯噔了一下,昨天在读[[Edmund Leach]]的《缅甸高地诸政治体系》,得知山地克钦([[Kachin]])人用的也是幼子继承制,忍不住停下来想了想。 琢磨之后,现在我觉得,继承制的选择应该不是偶然的,我目前的结论是:究竟采用长子还是幼子继承制,将取决于:一代人之内创建一份新产业的成功率有多高,该成功率越高,越倾向于幼子继承。 对于一份大产业的持有者,采用幼子继承制的好处是,可以迫使大儿子们在成年后尽早走出家门去为自己挣下一份产业,而这时候由于家长的还没衰老,其家庭实力和个人精力都可以帮助他们这么做,最后一个儿子留在家里给自己养老,最后顺理成章的继承老家庭的产业。 显然,上述好处可获得的前提是创立新产业的机会足够大,对于游牧/游耕社会,这样的机会可能不小,因为在这些社会,1)待开拓的空间可能较多,或,2)暴力抢占别人的地盘是常规优选策略,或/且,3)各家对地盘的控制很不稳定,财产权变动高度频繁。 蒙古是游牧社会,符合上述条件(蒙古帝国的扩张历史本身就很好的演示了幼子继承制的好处),克钦是游耕([[shifting cultivation]])社会,也符合条件,盎格鲁-撒克逊的情况我了解不多,但肯定没有诺曼封建系统下那种对土地的全面且固化的占有格局,或许当时可垦殖的荒地还很多?待考。 若土地已被全面占有,且暴力抢夺已不是优势策略,那么一代人中创建新产业的成功率就会很低,幼子继承制便失去优势;封建制下的情况正是如此,所以,在先秦封建制和诺曼封建制中,领主们采用的都是长子继承制。 若创业的机会很小,守业便成为头等考虑,而对于守业这个任务,长子继承制显然更有能胜任:尽早确立继承人,继承人是成年人且更富经验,继承者在兄弟间更具权威,这些都是它的优势。
饭文#P2: 交通拥堵是个产权问题

(按:对此问题的更多论述参见《车辆按号限行实非上策》一文)

交通拥堵是个产权问题
辉格
2010年12月30日

北京的堵车俨然已成全球瞩目的世界奇观,尽管在道路和公交系统上已做出了巨大投入,仍赶不上车辆的快速增长;现在,长期实行的不限量免费上牌制度,终于坚持不下去了;在诸多流量控制手段中,管理当局看来倾向于牌照限量管制,只是具体管制方式尚有待澄清;对此,消费者和汽车销售企业也迅速做出了反应。

相比之下,上海的人口密度三倍于北京,且上海因其历史而造就的百衲衣式的城市格局,在道路规划和改造上的腾挪余地,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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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对此问题的更多论述参见《车辆按号限行实非上策》一文) 交通拥堵是个产权问题 辉格 2010年12月30日 北京的堵车俨然已成全球瞩目的世界奇观,尽管在道路和公交系统上已做出了巨大投入,仍赶不上车辆的快速增长;现在,长期实行的不限量免费上牌制度,终于坚持不下去了;在诸多流量控制手段中,管理当局看来倾向于牌照限量管制,只是具体管制方式尚有待澄清;对此,消费者和汽车销售企业也迅速做出了反应。 相比之下,上海的人口密度三倍于北京,且上海因其历史而造就的百衲衣式的城市格局,在道路规划和改造上的腾挪余地,也远不如北京那方正井然的棋盘格局,但它的道路交通拥堵的情况却不如北京严重,这完全得益于它早在1994年便开始实行的牌照限量拍卖和外地车进城费制度,以及后来的C牌车禁入外环制度,这些制度或许值得北京学习。 有人以深圳为例质疑上海模式的必要性,确实,深圳人口和车辆密度确实比上海更高,但它是一个短期内从空白开始建设的城市,这让市政规划者可以在一张白纸上从容设计其城市的功能布局和与之相称的交通系统,这是其它城市管理者无法指望的条件,所以深圳的经验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不过上海模式中有一点确实是北京难以仿效的,得益于长江、杭州湾和太湖流域的无数大小湖泊,上海的陆地边界很容易控制,因而才使外地车进城费制度在技术和成本上可行,而对于四通八达的北京来说,这种控制太困难了,所以它只能一刀切的限制外地车在北京城出现,而不是收费准入,实际上,上海的C牌车制度也是同样道理。 从经济学角度看,哪里有拥挤,哪里就有产权问题;所谓产权,即是对行为施加一种人为的排他性,以避免由过度拥挤而造成的公地悲剧;当我们寻求和评估治理交通拥堵的各种手段时,应将其视为产权制度的建设过程;为缓解拥堵必须引入某种排他性,问题在于:它能否为交通资源的使用和创造提供有效的激励,而同时,它的引入是否公正。 相对于按号限行,牌照拍卖在效率和公正性上都要好得多,按号限行实际上没收了已购车辆的一半产权,而且会激励有钱人购置多部汽车,造成巨大浪费;相反,限量管制实际上将道路资源的排他性产权部分赋予了现有车主,这保护了他们当初购车时对车辆可带来的便利的预期,尽管同时也破灭了未购车者对未来的期待,但毕竟没有直接贬损他们已有财产的价值,同时也符合产权形成中通行的先来先得原则,算是比较公正的。 传闻中,北京也将实行牌照限量,但不是拍卖而是抽签;抽签方式的问题是,中签者未必是对车辆需求最强烈的,这样高度稀缺的资源就不能分到最需要它的人手里;改进的办法是允许中签者有偿转让牌照,否则,正如有学者已经指出的,抽签制将导致大量黄牛党和行政腐败。 与先抽签后转让相比,拍卖制提供了集中的行情信息,因而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它受诟病的地方是提高了购车者的负担,这一点其实可以通过改进拍卖规则来解决,比如,每张牌照的竞拍成功者只须支付他的成交价高出成交价最低的那张牌照的部分,或者,干脆把每年竞拍结束后,将拍卖所得平均分给当年获牌车主。 当然,在激励机制上更有效的方式,是按区域和路段的拥挤程度收取拥堵费,就像新加坡、伦敦和纽约的做法;不过,这种方式高度依赖于驾车者的守法习惯以及执法系统的工作效率,否则就要依靠难度颇高的车牌识别和传感技术;或许未来十年内这样的技术条件会逐渐成熟,也有传闻上海等城市已经开始测试和评估有关技术,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给罗斯巴德主义者出道题

罗斯巴德财产权理论的基础,是物理空间的天然排他性,即两个人不可能在同一时刻占有同一块空间,所有关于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权利的规则,皆由此推导演绎出来。

且不论所谓的“推导”是否成立——依我看是谈不上什么逻辑的,充满了自说自话的跳跃——他使用的“权利”和“财产”等词汇,实际上很难与任何现实世界正在起作用的规则系统联系起来,如果你试图用它们来描述法律,那就不得不把现有的法律全都扔进垃圾堆。

比如知识产权,由于信息不像有形物体那样具有空间排他性,从罗斯巴德的理论基础是推(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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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巴德财产权理论的基础,是物理空间的天然排他性,即两个人不可能在同一时刻占有同一块空间,所有关于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权利的规则,皆由此推导演绎出来。 且不论所谓的“推导”是否成立——依我看是谈不上什么逻辑的,充满了自说自话的跳跃——他使用的“权利”和“财产”等词汇,实际上很难与任何现实世界正在起作用的规则系统联系起来,如果你试图用它们来描述法律,那就不得不把现有的法律全都扔进垃圾堆。 比如知识产权,由于信息不像有形物体那样具有空间排他性,从罗斯巴德的理论基础是推导不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的,所以罗斯巴德主义者恐怕不得不主张废除诸如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一切以信息为基础的权利。 不得不放弃知识产权,未必对罗斯巴德追随者构成什么障碍,毕竟,放弃了天也塌不下来嘛,所以我只好想一个更要命一点的例子: 假设有一块无主地,上面有一条自发形成的道路,随着道路日益繁忙,错身而过的机会越来越多,人们逐渐养成了靠右行走的习惯,且从来都相安无事;某日,甲与乙驾马车相对而行,甲靠右行驶,乙靠左行驶,甲乙始终不减速也不变道,最后双方的马都撞死了。 请问:乙是否对甲构成侵权?如果是,甲的什么权利被侵犯了?从罗斯巴德理论如何推导出该权利? 我想来想去,除了“保护合理预期”原则,没有别的理论能推导出甲的权利。
消费离散性vs马尔萨斯极限

(开了几天小差,留下好多坑待填,今天先填一个)

bear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马尔萨斯认为人口数量最终会达到自然资源能够承受的极限,大多数人将生活在仅仅能维持生计的状态。这个说法隐含了一个假设,即人口数量仅仅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根据辉格的消费离散型假说能简单得出这样的推论–个人和家庭会为了保证自己的消费水平而放弃多生一个孩子。换句话说,人口数量除了受自然资源约束外,还会被家庭的生活层次和收入限制,也就是说人口数量不可能达到马尔萨斯极限。

处在上级消费层次的家庭多一个孩子的边际支出比下级的家庭大得多,支出甚至可以是指数级的增加(这点从经验上看没问题,是否确切有待验证)。加上这条,消费离散型假说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越富有的家庭(和国家)越不愿意生孩子。

首先需要稍稍修正一下,马尔萨斯T. R. Malthus)的“极限”的意思是,无论生产能力如何进步,均衡状态下(只有战争、瘟疫和自然灾难外部事件会让系统偏离均衡),处于社会最底层的那部分人永远只能生活在勉强温饱的生存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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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几天小差,留下好多坑待填,今天先填一个) bear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马尔萨斯认为人口数量最终会达到自然资源能够承受的极限,大多数人将生活在仅仅能维持生计的状态。这个说法隐含了一个假设,即人口数量仅仅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根据辉格的消费离散型假说能简单得出这样的推论--个人和家庭会为了保证自己的消费水平而放弃多生一个孩子。换句话说,人口数量除了受自然资源约束外,还会被家庭的生活层次和收入限制,也就是说人口数量不可能达到马尔萨斯极限。

处在上级消费层次的家庭多一个孩子的边际支出比下级的家庭大得多,支出甚至可以是指数级的增加(这点从经验上看没问题,是否确切有待验证)。加上这条,消费离散型假说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越富有的家庭(和国家)越不愿意生孩子。

首先需要稍稍修正一下,{{马尔萨斯}}([[T. R. Malthus]])的“极限”的意思是,无论生产能力如何进步,均衡状态下(只有战争、瘟疫和自然灾难外部事件会让系统偏离均衡),处于社会最底层的那部分人永远只能生活在勉强温饱的生存线上。 至于处于或靠近底层的这部分占人口的比例多少,随社会制度而不同,马尔萨斯为我们描绘了两种可能的图景:一种是扁平化社会,绝大部分人生活中生存线附近,这种情况下,人口的绝对数量就达到了资源极限,另一种是层次化社会,财产权、身份特权、继承权等制度条件,使得部分人得以远离生存线,从而使得社会形成一种复杂多层的等级结构,此时,人口数量并未达到理论极限。 所以,“人口数量仅仅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这句话,只能是在“给定社会结构或制度条件”的前提下才能成立。 马尔萨斯认为,当时的中国正是典型的扁平化社会,所以他说,如果按同等资源供养人口数的标准来衡量的话,中国无疑是最成功的社会了,这个国家的制度成功的将绝大多数人拉到了生存线上;这一判断是否准确还有待考察,但这两幅图景的对比是很有启发的。 但很明显,马尔萨斯并不认为这种社会是可取的,相反,在他看来,正是由于财产权得到保障,西方社会才维持了复杂而繁荣的文明结构。 好,现在就容易看出消费离散性假说在上述理论框架中的含义了:等级阶梯的存在,激励人们为了维持现有的较高地位,或者爬升到较高的地位,通过克制生育数量来确保消费水准,从而在整体上,使得人口的极限水平低于没有这种等级阶梯的情况。 注意:这不是让人口脱离了马尔萨斯极限,而是移动了马尔萨斯极限本身,因为马尔萨斯极限原本就不是指绝对的资源供养极限,而是给定制度条件和社会结构下的极限。 但是,克制生育数量只是确保消费水准和社会地位的手段之一,是牺牲数量换质量的办法,另外还有两个更重要的手段:一个是{{嫡庶}}之分,不牺牲数量,但只确保其中一部分子女的消费水准和社会地位。 第二个是{{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也不牺牲数量,但只确保其中一部分作为主继承人的长子的消费水准和社会地位不低于自己,其他子女则能保障多少就算多少。
权利所指向的,不是物,是行为

不少朋友在驳斥我的观点时,所提出的理由都是,时效取得原则只适用于对有形财产和物理空间的占有,而不适用于其他形式权利的确立;但在我看来,这样的限制是没有必要的,这是一种陈旧的观念,与财产权形式的现代发展已不相适应,关于这一点,可参阅我的旧文《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

基于实物或物理空间来描述权利(包括财产权),许多时候是非常困难和别扭的,尤其在财产权的形式已高度多样化之后,比如,你拥有一块土地的耕种权,却没有在上面盖房子或采伐或采矿的权利,你算不算“拥有”了这块土地呢?

还有,你有权使用网眼大于5寸的渔网在某块水域捕鱼,那么,你算不算拥有这块水域呢?或者那里的鱼呢?再如,你拥有某某波段电波的排他性发射权,这与物品或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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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朋友在驳斥我的观点时,所提出的理由都是,时效取得原则只适用于对有形财产和物理空间的占有,而不适用于其他形式权利的确立;但在我看来,这样的限制是没有必要的,这是一种陈旧的观念,与财产权形式的现代发展已不相适应,关于这一点,可参阅我的旧文《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 基于实物或物理空间来描述权利(包括财产权),许多时候是非常困难和别扭的,尤其在财产权的形式已高度多样化之后,比如,你拥有一块土地的耕种权,却没有在上面盖房子或采伐或采矿的权利,你算不算“拥有”了这块土地呢? 还有,你有权使用网眼大于5寸的渔网在某块水域捕鱼,那么,你算不算拥有这块水域呢?或者那里的鱼呢?再如,你拥有某某波段电波的排他性发射权,这与物品或空间是啥关系?同样,狩猎权、版权、专利权、专营权、排污权、通行权等等,同样难以基于“物”来界定,但它们都是财产,可以出租或转让。 所以,依我看,完全可以将物的概念剔除掉,而仅仅从行为出发描述权利,当然,描述行为有时还会提到物,但那不是出发点,也不必赋予它特殊地位。 这样一来,所有权利可以一致的在行为空间上进行界定,所谓行为空间,并不是物理空间那样的欧氏三维空间(霍古DADA老师对此有所误解),而应从代数意义上理解它,它的每个维度,是其所描述的行为的一项特征,并且是与利益冲突相关的那些特征。 比如,界定捕鱼权时,可以采用两个维度:网眼尺寸和月份,至于船只类型,虽然也是行为特征,但与利益冲突无关,就无须考虑了;这样,界定捕鱼权的行为空间就是个二维空间,而具体权利就该空间中的一个区域,区域的边界就是我们平时说的行为边界。 类似的,界定排污权可能用浓度和流量,噪音权用分贝、频率和钟点,频段权用频率、功率和地理区域,著作权用介质、语种和国别,专利权用年限和国别,通行权用工具类型、吨位、排量、速度和钟点,股权用投票资格和清算优先级,等等;当然,欧氏空间的维度有时也会被采用,但它们相对于其他可做维度的指标并不具有什么特殊地位。 在选取维度并构造行为空间之后,有三种方式来描述一项具体权利:1)甲有权实施区域A内的行为,或,2)甲有权禁止他人实施区域A内的行为,或,3)同时声明(1)和(2);通俗地说,(1)是非排他性权利,或者叫准入权,(2)是管制权,(3)是排他性权利,财产权通常是指第三种。 再说时效取得,这一原则所以重要,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它被发现有许多好处,比如: 1)对于“无主空间”(注:这里的空间是指行为空间),该原则是确定初始权利的最“自然”也最少引发冲突的方式; (以下三条针对有主空间被侵占后的情况) 2)可以节省制度成本,从而以成本合理的司法系统成为可能,相反,若允许无限追溯,确定权利的司法过程将变得永无休止,也就无法形成稳定的权利; 3)若允许无限追溯,所有权利保有者都将失去安全感,不知何时有人会挖掘出老掉牙的不利证据来挑战其权利; 4)追溯时效拉得越长,侵占行为被矫正时侵占者遭受的损失越大,因而司法所面临的抗拒将越激烈,在某个临界点之上,司法系统无法维持; 该原则鼓励且要求保有者在权利被侵犯时及时进行自力救济或寻求司法救济,这带来几个好处: 5)倾向于让权利落到那些真正关切和需要它的人,而不是闲置在对它无所谓的人手中; 6)倾向于让权利落到那些有意愿和能力捍卫它的人,而不是那些只能依靠治安机构和司法救济的人手中(当然,这同时也是个坏处,它倾向于让权利落入强者手中); 从这些好处来看,我看不出什么理由可以认为,一旦离开物权领域,这些好处便消失了,因此也没有理由将时效取得原则局限于物权;在我看来,“物的迷信”之所以仍有顽固影响,是因为现代法律关于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基础概念,大都源自于古代围绕土地权利的争议而形成的,那时候,土地是最重要的甚至常常是唯一重要的资源,所谓安身立命之本;然而,自近代以来,财产权利在广延和内涵上皆已大大扩展,继续陷于这一迷信之中,会让你很难看清这个世界,因而也难以理解法律之真义。 最后需要说明,对于具体的时效长度,我并没有强烈的看法,而且很明显,不同类型的权利应适应不同的时效长度,而确定长度的具体方法,我想波斯纳的理论应该具有指导意义。
饭文#N0: 车辆按号限行实非上策

车辆按号限行实非上策
辉格
2010年7月21日

近年来,从奥运、世博到亚运,可谓盛事连连,对于主办城市来说,这些大型活动的人流物流给交通系统所带来的压力,是一个重要的难题;这一难题,因国内大城市的车辆保有量正处于高速增长期这一背景,而显得尤为困难了。

对此,许多城市实施了鼓励公共交通的政策,比如大修地铁和轻轨,开辟公交专用通道,降低地铁票价,限量拍卖车牌,按号限行,等等;不过,这些措施并非没有争议;比如,日前京藏高速内蒙段便因对五轴以上大货车实施单双日限行,而造成了延绵长达50公里的大堵车,一时怨声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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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按号限行实非上策 辉格 2010年7月21日 近年来,从奥运、世博到亚运,可谓盛事连连,对于主办城市来说,这些大型活动的人流物流给交通系统所带来的压力,是一个重要的难题;这一难题,因国内大城市的车辆保有量正处于高速增长期这一背景,而显得尤为困难了。 对此,许多城市实施了鼓励公共交通的政策,比如大修地铁和轻轨,开辟公交专用通道,降低地铁票价,限量拍卖车牌,按号限行,等等;不过,这些措施并非没有争议;比如,日前京藏高速内蒙段便因对五轴以上大货车实施单双日限行,而造成了延绵长达50公里的大堵车,一时怨声载道。 当你购买一部汽车时,除了获得对这件物品本身的排他性控制权之外,也必定对未来可以用它做些什么抱有某些期待,而你愿意支付的价格,也高度依赖于这些期待;如果你买完之后才发现,这部车被规定不许上高速、不许夜间行驶、不许载货、不许搭载顺路客,你付出的代价没有换来你原本期望的那些可能性,这时,你难免大呼上当,而这车在你心目中的价值,也就大打折扣了。 许多时候,这种失望和贬值只能怪你自己,或许你没有打听清楚既已存在的法律和行业条规;但有时,这种对行为空间的限制,是突如其来、无法预知、和被强加的,比如禁摩、禁电动车、取消自行车道,还有单双号限行,这些限制规定的实际效果,类似于将车辆部分或全部没收;这显然有失公允;而且这种没收带给车主的损失可能超过车辆的价值,比如单双号限行之下,要恢复到原有生活水平,车主必须购买并供养第二部车,其代价远高于销毁第一部车再买第二部。 另一种情况则更为微妙,比如五年前你买了部车,期待者能让上下班的过程变得更快捷舒适,而最初两年,也确实如此,但随着路上车辆迅速增多,你发现开车上班比坐地铁还累还慢,在市区也越来越难找到停车位,如今,这部车大部分时间趴在车库里,显然,它的价值已大为贬损;实际上,随着拥挤度的上升,每辆新车的加入,都让前面的车辆贬值了,这又该找谁负责呢? 有人会说,当初没人向你承诺交通不会变得更拥挤,所以也不应有人对此负责;这么说没错,但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拒绝承认拥挤是个问题,实际上假定了行车空间是块无主公地,问题是,任何资源在变得足够稀缺之前,都曾是无主的,而随着拥挤度上升,稀缺性显露,相应的排他性权利(也就是财产权)就会被创制出来,如果创制过程失败,便会陷入公地悲剧,而这正是作为一个公共问题需要被考虑的。 各城市在尝试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时所采用的各种措施,其实就对应着创制产权的各种途径,当然,它们的成效各不相同;一种常见的从公地中创制产权的原则是先占先得,比如某城市车辆拥挤度达到某个点后,全部车主开会一商量,从此不许新车进入,或者限量拍卖牌照,所得款项由老车主分;当然,现实中没有这样的案例,这是因为车主的组织能力不够强大,但其他限量拍卖牌照的方案,部分体现了该原则,在实行限量拍卖之前的车主得到了豁免,而拍得款项也至少部分被用于改善道路状况。 另一种创制手段是外部进占,比如在某个时刻,某一个人或组织(比如市政府)自行宣布对行车空间拥有所有权,今后使用道路不再免费,车主需要缴纳通行费、过桥费、停车费、拥堵费,或牌照年费;外部进占的一种形式是庇古税,比如燃油税,庇古税的好处是,税收收入可以用于惠及当地居民的公共开支,或者以降低其他税收形式返还居民,甚至直接分给居民,从而减轻产权创制所造成的负担,但理论上,把一个城市的行车空间招标租赁给某人,收取的租金再分给居民,效果是一样的。 最后一种创制手段是管制,比如单双号限行;各种领域的历史经验都已表明,管制虽然也是一种明确的资源排他性形式,却是最无效率的一种,它最根本的问题是,无法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即,无法将利用资源的机会,送到最迫切需要它的人手里;先占先得原则下,如果有位新人比老车主更需要行车,就可以出钱向他买或租行车权;限量拍卖中,也是出价最高者得,而出价最高意味着需求最迫切;但在单双号限行时,不仅任何时候都有一半车辆被闲置了,而且被允许上路的车主,并非需求迫切者,也看不出可行的交易能改善这一局面。 所以不难理解,按号限行这种管制方案,会给车主们带来极大困扰,因而必定遭遇强烈抵制;作为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或许会因其简单易行而受青睐,但若拖延日久甚至永久化,不可行的;限于三四天内,车主们尚可通过换休、借车、早起晚睡来解决,若是长达一两个月,则生活和工作将难免限于困境。
饭文#J7: 禁售并非保护濒危动物之上策

禁售并非保护濒危动物之上策
辉格
2010年3月15日

最近,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三个月内连续饿死11头东北虎的事件,震惊了世人,也引发了人们对野生动物园是不是保存濒危动物的恰当方式这一问题的思考;饿死老虎的直接原因,是以观赏门票为主要收入的商业模式无法维系,该动物园多年来处于勉强维持的亏损状态,加上去年因老虎伤人被封园整顿,终于撑不下去,断了动物口粮。

人们或许还记得,几年前桂林熊虎山庄也曾面临类似的困境,在历经十几年努力并投入4亿多元资金后,山庄在老虎繁育上获得了巨大成功,老虎数量达到1000多头,并以每年一两百的速度增加;但与老虎一起增长的却是亏损,门票收入只够买饲料,无法维持运营,死老虎不能出售,相反还要承担每年十几万的冷藏费;如今,那里的众多老虎正被关在棚屋里苟延残喘。

在繁育上获得巨大成功的投资者,所收获的却注定是巨亏甚至破产,这不得不让人怀疑,目前的濒危动物保护体系,在激励机制上出了大问题;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努力,最初所指向的是捕猎行为,但后来人们逐渐意识到,只要对野生动物制品的巨大需求依然存在,就难以阻止猎手们铤而走险;制品禁售法律的主旨,在于通过切断野生制品的流通链,来遏制消费者对供方的激励。

然而,禁售法是否有助于其立法本意&mdas(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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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并非保护濒危动物之上策
辉格
2010年3月15日

最近,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三个月内连续饿死11头东北虎的事件,震惊了世人,也引发了人们对野生动物园是不是保存濒危动物的恰当方式这一问题的思考;饿死老虎的直接原因,是以观赏门票为主要收入的商业模式无法维系,该动物园多年来处于勉强维持的亏损状态,加上去年因老虎伤人被封园整顿,终于撑不下去,断了动物口粮。 人们或许还记得,几年前桂林熊虎山庄也曾面临类似的困境,在历经十几年努力并投入4亿多元资金后,山庄在老虎繁育上获得了巨大成功,老虎数量达到1000多头,并以每年一两百的速度增加;但与老虎一起增长的却是亏损,门票收入只够买饲料,无法维持运营,死老虎不能出售,相反还要承担每年十几万的冷藏费;如今,那里的众多老虎正被关在棚屋里苟延残喘。 在繁育上获得巨大成功的投资者,所收获的却注定是巨亏甚至破产,这不得不让人怀疑,目前的濒危动物保护体系,在激励机制上出了大问题;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努力,最初所指向的是捕猎行为,但后来人们逐渐意识到,只要对野生动物制品的巨大需求依然存在,就难以阻止猎手们铤而走险;制品禁售法律的主旨,在于通过切断野生制品的流通链,来遏制消费者对供方的激励。 然而,禁售法是否有助于其立法本意——即最大程度的保存濒危物种的野生种群——的实现,却并非无须论证;通过制品禁售来保护乃至扩大野生种群,暗设了一个前提:野生种群的数量是外生给定的,并且是进入消费市场的动物制品的唯一来源,因而流入消费市场的数量越多,野外保存的数量便越少。 这样,在设计激励机制时,所需考虑的市场只有一个:对来自野生种群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供给和需求;在此考虑之下,最优选择便是:从供给、需求、流通三个方面施加最大的打击,以便消灭这个市场,最终关闭野生种群向消费市场的溢出。 然而这里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满足消费需求的动物制品未必来自野生种群,也可来自人工养殖,因而,消费需求究竟激励了更多狩猎,还是激励了更多养殖,取决于供给成本;不同物种的成本曲线也是不同的;抓到濒危稀有动物原本就很困难,而禁猎法又大幅抬高了其成本,因而养殖成本远低于狩猎成本是完全可能的,越是稀有物种,这种可能性越大;若人工养殖能将市场价格压低到令商业捕猎完全无利可图,那么,禁售法便是不必要的。 其次,野生种群的供给数量,并不是由自然条件和物种禀赋单方面给定的,也与人类行为密切相关,人类对土地的使用状况,极大的影响着野生物种的栖息地面积和质量,从而影响其种群数量和规模;实际上,与捕猎相比,栖息地消失是濒危物种的更大威胁。 因此,{*quote(物种保护.激励结构)若要全面考虑濒危动物保护中的激励机制,须辨识出两个不同的市场:一个是上面所说的动物个体及其制品的终端消费市场,另一个是野生种群的市场,种群数量与规模,首先将由后一市场的供需状况决定,然后再减去其中溢出到终端市场的数量。 如上所述,当养殖替代品不能排挤掉捕猎供给时,禁售法可以降低对捕猎的激励;但人们时常忘记的是,它同时也降低了对保育和扩大野生种群的激励;假设某个非洲、印尼或亚马逊部落,其领地上生活着若干濒危种群,禁售法固然可能降低他们的捕猎热情,却无法阻止他们将草原、森林和沼泽改造成农场、牧场和鱼塘/quote*};由主权政府强行设立自然保护区,虽可缓解这种危机,但剥夺部落居民对土地的传统权利和改善生活的愿望,在道德上却是说不过去的。 来自消费市场的激励,在栖息地究竟会诱发更多的滥捕,还是更多维护种群存续的热情,取决于当地居民对激励的反应是否长期化,而这又取决于其从野生种群中获取的利益是否能长期化,换句话说,产权结构是否明确而稳定;若收益预期可长期稳定,竭泽而渔的滥捕便是不可取的,而部落居民在利益算计上并不比别人更傻。 多数濒危物种的栖息地都位于远离现代社会的部落区,所幸的是,传统部落社会普遍拥有维护公共资源和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制度基础和相关的动员与约束机制,这一点在水源保护、祭祀、求雨和战争等公共事务上已有充分的体现;对于已将保护濒危动物设为既定目标的主权立法者来说,重要的是要让部落居民认识到,他们从野生种群的存续中,可以得到长期稳定和切实可见的利益,立法的作用应在于加强这种预期;显然,禁售法与此背道而驰。 在辨明两个市场及相应的激励关系,并弄清各物种的濒危程度、繁育难度和制品需求度之后,才可能针对不同物种制订出合适的保护机制;像华南虎这样极度濒危而短期内无望恢复野生种群的物种,禁售毫无意义,鼓励养殖以便为未来野化留种,才是可取之道。 对于野生种群仍然存在的濒危物种,在定期种群调查的基础上,动物保护组织可向当地部落发放奖金,政府则可发放出售相关制品的定额许可;而在终端市场上,借助类似纯种马的谱系跟踪和动物身份认定技术,也可以设计出排除了捕猎激励的交易市场;一旦良性激励机制建立,消费者对虎骨虎皮等野生制品的乖僻需求,反而成了物种的救星,相比之下,那些其尸体一文不值的濒危蟑螂,倒是要另觅保护之途了。
politics vs trading,答gaohan

对我在关于垃圾焚烧的文章结尾处提出的几点倡议,gaohan表达了他的忧虑:

Last, you are talking about politics instead of trading.
There is nothing worse than encouraging people involved in politics in china.

我十分理解gaohan的忧虑,我自己也常有这样的忧虑,把原本属于交易的事情变成政治问题,对于社会是恶劣且危险的,比如最低工资法、贸易保护政策、奥巴马医改、官办教育,等等,皆属此类,但问题是,有些事情,交易所需条件并不存在,或尚不存在,而这一条件的构建过程不可避免的是一个政治过程,市场交易本身不能内生的创建这些条件,此时,回避政治就是回避这些问题本身。

1)当我们说“我用我的A交换你的B”时,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什么叫“我的A”?A是我身体的一部分?A处于我的绝对控制之下?还是……。对此的不同回答,可以让我们将交易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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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在关于垃圾焚烧的文章结尾处提出的几点倡议,gaohan表达了他的忧虑:

Last, you are talking about politics instead of trading.
There is nothing worse than encouraging people involved in politics in china.

我十分理解gaohan的忧虑,我自己也常有这样的忧虑,把原本属于交易的事情变成政治问题,对于社会是恶劣且危险的,比如最低工资法、贸易保护政策、奥巴马医改、官办教育,等等,皆属此类,但问题是,有些事情,交易所需条件并不存在,或尚不存在,而这一条件的构建过程不可避免的是一个政治过程,市场交易本身不能内生的创建这些条件,此时,回避政治就是回避这些问题本身。 {*quote(两类交易)1)当我们说“我用我的A交换你的B”时,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什么叫“我的A”?A是我身体的一部分?A处于我的绝对控制之下?还是……。对此的不同回答,可以让我们将交易分为两类: 2)第一类,姑且叫“丛林法则下的无权利交易”,此时,我能拿A与你交易,是因为我凭自身实力能够对A实施排他性,“我把A给你”的意思是我专门针对你解除对A的排他性,此后由你自己凭实力维持对A的排他性,我不再干预;比如,在一个不对号入座的车厢里,我占着一个座位,现在我用它换你的十块钱,我之所以能“用它换”,是因为我的屁股正压在它上面,并且你我都相信周围没人敢且能把我的屁股一脚蹬开。 3)第二类,是基于明确权利的交易,此时,“我的A”是指我基于某种规范而对A拥有排他性,并且你我都预期周围的人们通常会遵守这一规范,并且相信当有人破坏此规范时,会有某种机制来加以矫正,我们通常说的市场交易,皆属此类;比如,在一个对号入座的车厢里,我有座,你无座,我用我的车票换你的车票加10块钱,你愿意交易是因为你相信,当你拿着车票找到那个座位时,如果有屁股压着它,你只须出示车票,屁股的主人会主动将屁股挪开。/quote*} 4)在第二类交易中,交易本身不涉及政治,但并非与政治无关,只是政治已退居于背景之中,使交易得以进行的规范和制度,在根本上还是由政治来维持的:你出示车票后,屁股主人不肯挪怎么办?叫乘警?屁股主人说她是局长夫人吓得乘警躲起来怎么办?去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5)至于第一类交易,交易本身便是政治过程:或许你在掏钱之前会先掂量一下我的屁股的分量,看看能否省下这十块钱?更重要的是你得掂量一下自己屁股的分量,免得白花了这十块钱,BP就是因为掂量错了自己屁股在俄罗斯的分量,结果在TNK的车票上花了冤枉钱。 6)gaohan和我都会同意,一个良好社会中,应该有最多的第二类交易和最少的第一类交易,由第二类转变为第一类,无疑是退化,问题是,第一类如何转变为第二类?第二类交易所需的制度条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正是经由第一类交易中的政治过程才可能得以建立。 7)所以,在第二类交易尚不存在的领域,politics vs trading之辨,是无意义的。 8)当然,这种政治过程仅仅当它沿着恰当的路径发展时,才会建立第二类所需的制度条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机缘巧合而已,在更普遍的情况下,它会循环困陷于丛林沼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