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识是否误导要看受众的反应
辉格
2012年2月28日
上周,迈克尔·乔丹宣布对乔丹体育提起诉讼,诉后者侵犯其姓名权,并打算索赔数千万人民币;对此,乔丹体育方面的辩解是:他们的乔丹商标是经注册而获得,乔丹方面对此所提出的异议也已被驳回,而在营销和宣传过程中他们从未将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做关联,并曾在若干场合对此作出了澄清,因而不存在侵权问题。
这一辩解看起来并不充分,它没有回答:用“乔丹”这个名字来标识其运动服装,是否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和欺骗?进而,这种误导的后果是否可能对乔丹本人的声誉和商业机会构成影响?假如这两种影响存在,它是否构成对消费者和乔丹本人的侵权?
重要的是,这种侵权的可能性,并不能仅以拥有商标权(即便这一点已经成立)而加以排除;因为商标局并非一个裁定所有民事权利的机构,它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仅仅是确认了注册者在一国境内排他性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而并未(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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